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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理解还原能源的商品属性

2019-05-13刘明天朱静娴檀文龙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法律

刘明天 朱静娴 檀文龙

摘 要:长期以来,能源在我国作为公有资源一直被国家垄断所有,这其中包括能源的勘探、开采、提炼以及到定价、销售等环节都被国家独断,其尤其是在计划经济时期,能源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物品,其从审批到用途都被国家完全掌控,因此被蒙上了厚厚的计划经济的面纱。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还原能源的商品属性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提出了相对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法律;能源;商品属性

中图分类号:D92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24-01

作者简介:刘明天(1995-),男,汉族,山东曲阜人,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朱静娴(1996-),女,汉族,山东枣庄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檀文龙(1995-),男,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工业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生。

还原能源的商品属性存在潜在的法律压力,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其属性为价值和使用价值①。恩格斯对商品的定义的前提是“私人产品”,在现行的法律之上,能源更多的是由国家掌控并反馈给社会的一种公共服务,和“私人产品”存在较大的差距;另外,若将能源看作是社会共有,其属性就类似于空气等,虽然对人类有作用,但实际能源是不用通过人类的劳动而由自然赠与,因此其商品属性可以说是不存在的。能源的使用价值显然是具备的,它应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能源的价值需要体现一定的社会劳动,民法上将物定义为“人身以外,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一部分的物质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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