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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中隐私权保护的探究

2019-05-13陈俊熹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

摘 要:在公共场所中,人们日益注重对自己隐私权的保护,在现行体制下,出现了围绕隐私权是否得到保护的激烈争论。笔者从现实出发,结合具体国情,发表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19-01

作者简介:陈俊熹(1998-),男,汉族,湖北黄冈人,兰州大學法学院,法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随着新时代的发展,法治中国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国法学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人们也日益重视自己的隐私权,注重对自己个人隐私的保护,从而引发了公共场所中隐私权如何保护的争论。

一、研究背景

随着近年来社会日益发展以及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人们在享受着社会发展带来的种种快乐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因犯罪活动而造成的生命和财产的威胁,为减少和遏制这样的现象发生,有关部门在公共场所安装了大量的诸如“电子眼”等设备,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协助有关部门破获案件,保障人们群众的安全。但是,人们在现实中却发现,自己在受保护的同时,隐私却有意无意间遭到了泄露,从而引发了社会在这个问题上的激烈争论。

有这样一个案例:A市某小区,该小区物业公司在甬道安装了电子眼实施24小时监控。某日晚,张三与女友李四在围墙下拥抱、亲吻,被电子眼摄录。过了几天,几名物业保安在检查视频时发现此段视频,正在评论时恰被前去办事的张三看见,张三当即要求删除视频,被两名熟悉的保安取笑,随后该段视频被自动删除。事后,张三认为自己的隐私权遭到了侵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安装电子眼事先经过行政审批,且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小区的安全,因此并没有侵犯张三的隐私权。法院最终采用了一种“妥协”的处理方法,即判决物业公司胜诉的同时,责令其向张三道歉并在日后加强管理。该判决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起到了消除矛盾的作用,但是人们不禁思考:公共场所中的隐私权真的因为公共场所这样一种特殊的环境而失去保护吗?对于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蕴含着人们对隐私权的重视程度和对现行制度中隐私权保护不力的深切思考,而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学说的人也坚持不同的观点,这使得其成为中国乃至世界上争议较为激烈的话题之一。

二、不同学说的看法

到目前为止,针对这个问题,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是有隐私权的,然而在公共场所这样一种较为复杂多变的大环境下,为了公共社会安全乃至于国家安全的需要,隐私权作为一种个人法益应让位于社会法益。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大多认为,隐私权是作为人这一主体所具有的合法权利之一,故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上面案例所述,在公共场合下,摄像头等设备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社会稳定以及国家秩序而设定的,故而,这些设备虽然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但根据“社会法益有现或重于个人法益”的这一规则,公共场合中隐私权必须让位于社会法益。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在个人的权利中地位不可忽视,因而,尽管在公共场合,但隐私权从来没有缺位或者又让位这一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大多是受西方民主思潮的影响,尤其是参考了美国保护隐私权的相关制度。因为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中,国家将公民的隐私权看作为一种神圣不可侵犯权利,因而,相应的政府就限制甚至是抵制在公共场所中侵犯公民的权利。故而这部分学者在肯定隐私权在公共场合受保护的同时,往往希望政府等相关部门能拆除一些设备,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上述两种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在公共场合是否有隐私权以及对其如何进行保护,在笔者看来,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各自的道理,然而,我们知道,一个国家应当制定怎样的法律制度以及如何具体的对其进行实施需要与本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而不能盲目照搬别国的制度。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虽然考虑到了现在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以及犯罪势力猖獗而对公共利益产生的损害,但以此为由否定公共场合中隐私权存在的合法性是不可取的,因为它违背了宪法中的“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原则,同时也有违民法中“自由平等”原则,不利于对民众的保护。第二种观点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为我国相关制度建设和实施提供了一些借鉴和指导,然而,考虑到我国法治建设还不是特别的完善和健全,同时也考虑到摄像头等设备在发现违法乱象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笔者建议,应当在考虑到我国具体国情的前提下将上述两种观点相融合,采折中主义的观点,即在肯定隐私权存在于各处的前提下承认当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时其所作的让步,并保证对其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这样一来,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引起的争论大概也能得到解决吧。值得一提的是,在“9.11”事件后,一贯坚持公民权利高于一切的美国,也开始注重在公共场合中加强社会管理,逐渐向折中主义的道路前行。

三、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前述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各学说的争论,笔者认为,公共生活中的隐私权毕竟仍包括在隐私权中,故不能因为其是公共场合就限制其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但又如前文所述,在我国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不得不重视对公共秩序的维护,故笔者建议在尊重隐私权的基础上合理进行社会管理,尽量不要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如采取保密措施等来保护个人隐私等,若过失侵犯,则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 参 考 文 献 ]

[1]王利明.人格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2]杨立新.人格权法[M].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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