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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水浒传》人肉馒头事件中浅谈食品维权难

2019-05-13陈阳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水浒传食品安全

摘 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本文主要从法律的角度围绕《水浒传》第27回 母夜叉孟州道卖人肉 武都头十字坡遇张青 中的人肉馒头一事浅谈消费者食品维权的几点困难以及现行相关法律规制中的不足,并给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人肉馒头;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15-01

作者简介:陈阳(1997-),女,壮族,广西防城港人,天津科技大学,2016级本科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本文围绕孙二娘售卖人肉馒头事件,结合相关数据,浅谈食品安全司法实践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评析孙二娘售卖人肉馒头事件

武松與孙二娘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主要为卖方孙二娘提供酒、肉、馒头等合同标的,买方武松支付价款。可合同的履行出了问题。武松道:“我见这馒头馅内有几根毛——一像人小便处的毛一般,以此疑忌。”[1]此时的武松如何维权呢?根据现行消法的规定,武松可采取以下方式,依次是和解;调解;申诉;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以及诉讼。可以说,投诉或者起诉是较为常用的两种救济途径。

就投诉而言,考虑到标的价值、成本、效率等因素,此种救济途径无疑为最佳选择,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食品纠纷也是通过此种途径解决的。

就起诉而言,武松此时便面临着责任竞合,所谓责任竞合,是指当同一生活事实受不同责任规范调整并满足其适用条件时,就发生的责任并存(竞合)现象。[2]武松究竟以侵权为由起诉还是以违约为由起诉?司法实践中,考虑到举证责任,多数原告以违约为起诉事由,以购物小票作为合同存在的证据。与证明侵权的构成要件相比,违约之诉的举证责任较为轻易,但并非没有困难。

据相关分析,目前消费者在食品维权中遇到的几大难点问题主要为,一是鉴定程序复杂和举证责任大。二是责任认定难。三是消费者忽略证据,这造成了维权难的尴尬局面。[2]

本案中,孙二娘的人肉作坊里存在人皮和人腿。武松作为消费者,虽难以进入孙二娘的生产场所进行取证,但武松可以将肉馒头里发现的毛发予以保存,用以证明该肉存在问题。

二、食品维权难以及现行立法的不足

(一)惩罚性赔偿的不足

武松的维权依据不得不提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了。其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正是“大名鼎鼎”的惩罚性赔偿。此条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最低数额的限制。

从现实来看,自从我国推出《食品安全法》后,全国众多地区渐渐出现众多的“十倍赔偿”真实案例。从2010年到2018年的数据来看,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从2014年开始有明显的增长趋势,到2017年为之顶峰,共计968件,而2018年是呈现下降趋势,仅为321件。[3]当然,不乏经济因素的作用。不过,必须指出的是,社会生活中的食品价格大多是小额消费,尤其是小学附近的摊贩,因其消费者群体主要为小学生,食品价格不会太高,五毛价格的商品比比皆是,十倍之后,也难以达到惩戒效果,可这方面的食品问题却不在少数,如2018年4月,杨女士在其购买的冰棍里发现了一只老鼠,但超市只愿赔偿1000元。然按照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似无不妥。惩罚性赔偿在小成本经营的摊贩面前,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威力。

(二)职业打假人的地位

法庭上,孙二娘提出抗辩,声称武松为职业打假人,不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这时武松又该如何据理力争呢?

"职业打假人"并非是现行法律规定的概念,通常认为职业打假是一种经常性的群体行为,其知假买假,将问题商品故意大量买入,利用惩罚性赔偿要求商家支付费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主体资格态度不一。个人认为,并非所有的商品购买者都是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作为消法保护的消费者,其重要特征就是消费具有生活性,而不具有牟利的目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出于其生活需求,而职业打假人常表现为在不同生活区域的不同商家处购买大量、反复购买同类商品,就相同商品或相同经营者提起反复、持续、分散的诉讼,以求谋得最大利益,其牟利目的清楚可见,难以等同于普通消费者。

本案中,武松作为个体一次性的消费行为不足以认定为职业打假,孙二娘的抗辩理由明显无法成立。

(三)精神损害赔偿在食品维权的适用

法庭之上,孙二娘道出实情。武松听闻自己吃的是人肉馒头,大惊失色,转而主张精神性损害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需指出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与否与上述我们分析的武松起诉事由相关。如果武松以违约为由起诉,根据现行相关规定以及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违约之诉中一般不会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其实,在违约中是否该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争议由来已久。

如果武松以侵权为由起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武松需要证明孙二娘的人肉包子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若只是致精神损害,未有严重后果,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现实生活中,消费者难以举证其精神损害严重之所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要求之高,使其如同空中楼阁,在实践中适用较为困难。

三、结论

在食品维权实务中,维权难似乎一直是围绕在消费者身上的一层阴霾,这层阴霾的祛除,需要立法者和司法实践者的共同努力,本文仅以武松诉孙二娘为例,浅谈消费者维权的常见问题,希望以此做出些贡献。

[ 参 考 文 献 ]

[1]施耐庵.人民文学出版社[M].2005.

[2]张家勇.中国法民事责任竞合的解释论[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3]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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