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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代驾的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2019-05-13姚怡兵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责任主体侵权责任

摘 要:随着“互联网+”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代驾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服务行为。代驾可以分为有偿代驾和无偿代驾,针对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情形,本文将从三方面阐明无偿代驾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在无偿代驾中,要结合代驾人是好意实惠还是无因管理、被代驾人是否存在过错等不同情形,承担不同法律责任。

关键词:无偿代驾;责任主体;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07-01

作者简介:姚怡兵(1995-),女,辽宁喀左人,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无偿代驾是指代驾人不收取被代驾人任何报酬的为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的代驾方式。无偿代驾经常发生在亲戚、好朋友等较为熟悉的人之间,通常是出于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的情谊。无偿代驾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予以讨论。

一、無偿代驾情形

(一)好意施惠型无偿代驾

被代驾人主动发出要约后,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代驾人作出承诺;二是代驾人作出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有学者认为,代驾人与被代驾人构成的此法律关系,性质上与委托关系相同,只是成立无偿委托。笔者认为,该观点没有正确区别民事行为中的好意施惠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无偿合同。前者通常不受法律拘束,对于施惠人自己的承诺,在法律层面上,施惠人并不承担给付义务。无偿代驾情形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情形中,代驾人仅具有为被代驾人谋取利益的意思,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只是存在于日常生活的社交领域中,因此仅构成好意施惠行为。

(二)无因管理型无偿代驾

此无偿代驾是指代驾人没有争取到被代驾人同意的情况下,因被代驾人不能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为保护被代驾人的利益代驾人实施了代驾服务,因在无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代驾人提供了代驾服务,所以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可区分为两种类型:适法的无因管理,即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一致;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即管理人管理事务与被管理人的意思不一致。在适法的无因管理情形下,是可以推知代驾人自为代驾服务的行为属于适法的无因管理行为的;在代驾人提供的代驾服务是不适法的无因管理时,这种行为是不能阻却违法性的,因为代驾人的行为不符合被代驾人的真实意愿。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一)好意施惠型的无偿代驾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好意施惠型的无偿代驾情形通常在亲朋之间存在,被代驾人当然享有由代驾人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运行利益。那么在好意施惠型无偿代驾中,代驾人是否享有运行利益,笔者认为,其享有运行利益。从理论层面看,代驾人为达到与被代驾人建立、维持或增进相互关心的感情目的,无偿代被代驾人驾驶机动车,从而获得精神层面上的满足,因此其享有精神利益。从运行支配角度看,在事实上机动车的运行由代驾人进行支配,运行支配的归属者是代驾人。故此类型代驾中,代驾人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二)无因管理型的无偿代驾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在适法无因管理情形中,由于可以被推知为双方真实意思一致,故被代驾人和代驾人都是享有运行利益的,并且,在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方面,支配权此时是归属于代驾人的,代驾人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在不适法无因管理中,不同意代驾人实施代驾行为才是被代驾人的真实意思,只有代驾人一方真正的享有运行利益,代驾人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三、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

(一)好意施惠型、适法无因管理型代驾的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的发生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非为同一人时,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一方有责的,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机动车使用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损害的发生,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分析代驾法律关系能否最终适用第49条的关键在于代驾情形能否归到“租赁、借用等”情形中。笔者认为,即“等”的内容应该与“租赁、借用”所表示的内容一样。据此,可以将上述两种代驾情形都归到“等”情形中。依据该条文,对损害的发生,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不适法无因管理型代驾的侵权责任承担

对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代驾的侵权责任,适用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没有经过机动车合法管理人或者所有人的同意,擅自驾驶其机动车辆,从运行支配角度看,机动车已经由驾驶人实际上操控、支配,脱离了所有人或管理人控制。从运行利益角度看,驾驶人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取利益,包括经济、精神两方面利益,故应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被代驾人存在过错时,应由被代驾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参 考 文 献 ]

[1]柯春艳,马小花.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探析[J].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5(02):93-97.

[2]杨立新,王毅纯.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J].法学论坛,2015,30(04):84-93.

[3]张艳.机动车代驾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分析[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29(24):111-113.

[4]陈啸.代驾行为的法律责任[J].法制与经济,2016(04):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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