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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内外人格权及其保护制度对比

2019-05-13王欣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人格权

摘 要:我国就人格权及其保护制度来说,处于发展的萌芽初期,与国外的人格权的完善程度对比起来略显不足。我国人格权发展以来,受到很多法律学者的推崇。他们认为人格权是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的一种体现,关心人,关爱人,也体现了法律的另一种独特的形式。我国十分重视人格权及其保护制度,本文粗浅的讨论国内外对于人格权及其保护制度的不同之处。

关键词:人格权;法定权利;人格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06-01

作者简介:王欣(1992-),女,汉族,山东临沂人,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理学。

一、国内外关于人格权的探索和发展

(一)国外人格权的探索

在法普及与发展的最初阶段,概念还不是特别的清晰明了,然而国外的认识要比国内稍早一些。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首先把人格与斯多葛主义联系起来:“人格是意识的现实而有效准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如果脱离了现实,就变成关于独立性的一种不现实的思想,古代出现过的斯多葛主义的自我意识就是这样的思想。”与此同时,黑格尔也对人格权做了以下的定义和区分,他认为物品的所有权是人类本身就具有的权力,并不是人格权的本身内容。康德认为法律本身的权力是来源于人类自己对于自由的意识和理性的结合的产物,人类不是任何工具也不是工具造就的,他们有灵魂,有思想,因此并不能被当成工具,应该具备自身的权力。这就是国外对于人格权早期的探索和萌芽兴起。

资本主义时期,受到了一些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影响和鼓动,人类的自然社会经历了一些从“有身份的人”到“拥有契约的人”的变化,人类在追求温饱的同时也追求着自身权利的发展,自由,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渴望公平,渴望法律能够保护自身权利,而不是大资本家的权利,但是这些也只是初步的想法,并没有在民法典中得到应有的地位。

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由于人权运动的影响,自然人的人格权开始受到立法,司法重视。自从美国最先把人格权扩展到隐私权并通过了《隐私权法》后,世界各国纷纷效尤,对隐私权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所以经历了这些发展,人格权才在国外众多法律之中慢慢的有了自己的一席之地。

(二)我国人格权保护的演进

我国的近代史是一部屈辱史,所以新中国成立以后,备受压迫的中国人开始学会争夺自己的权力。虽然说,1954年中国才有了宪法规定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但是这却是我国人格权开展的一个标志性的里程碑式的进展。

1982年宪法的出台,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则有专门一节对人身权进行了具体的概括与定义,《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及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保护人格权的基本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我国的法律发展较晚,但是吸取了西方的精华,也逐渐的注重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民也逐渐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当家作主。

二、人格权及其保护制度的价值

人格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力,是真正意义上保护人类本身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所以也自然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全世界各国人民都越来越重视对于人格权力的保护,尊重别人也是当代文明的一个新的高度,是受到各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

那么对于我国来说,人格权的保护制度虽然成立,但是是否做到能够保障每一个公民自身的合法权利还有待商榷。我国的人格权日益强调人的尊严以及人类权力的发展是法律的最高价值和意义,那么对于人格权自身来说,尊重人类,关爱同胞,保护人格权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环节,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情,是建设现代文明的关键一步,是对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落实,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民法里面的人格确是占很大比重,因为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法人自然人都有人格,特别注意非法人组织也有但不全面,比如非法人组织有设立商号的权利,因此商号就是名称,可以顺理成章想到名称权。人格就是隐藏在每一个平等主体之下那最基本的权利,没有最基本的权利,民事活动肯定是不完整的故而社会秩序也难得到保证。

所以民法对于人格的内容有着特别细致的规定,人格分为具体人格权,又分为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和自然人的,而自然人又分为一般人格权和身份权,和一般人格权。所以人格其实是人尊严的体现,是人与人尊重对方的一种新型的观念,而这种观念是受到法律保护和制约的,也就是形成的人格权。

三、小结

人格权的特点是它是专属权,只能由权利人享有,不能转让,继承。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它是一项民事权利,具有非财产性,但与人身密切相关,可体委权利主体的人身或人格,人格权存在于人的一生之中,即与人的生命相始终,侵犯人格权往往也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的人身或人格。

美国建国以来立法规定“人与人生来平等”,法国大革命时期提出了“人类宣言”,国外对于人格权的重视和发展使得我国也开始意识到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所以我国在法律规定上也加了人权,虽然说对于人权的定义和实际的价值有些许不同,但是归根究底,我国的人格权得以发展和完善还是应该感谢国外对于人格权的探索。

[ 参 考 文 献 ]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175.

[2]楊立新.人身权法[M].北京:人民检察出版社,1996: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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