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虐待儿童成因及法律救助对策研究

2019-05-13吴蔚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儿童

摘 要:本文先从立法、司法角度来探讨虐待儿童法律救助存在的问题;然后再从立法、司法两个角度来针对虐待儿童法律救助存在的问题来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完善建议。只有虐待儿童法律救助体系完善了,我国的儿童权益保护的目标才能实现。

关键词:儿童;虐待儿童;法律救助

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03-01

作者简介:吴蔚(1997-),女,汉族,湖北十堰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本科在读,法学专业。

一、虐待儿童法律救助存在问题

(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方面,我国法律对于虐待儿童的法律救助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未能对“虐待儿童”给出明确的概念的界定,这会导致虐待儿童行为的法律救助遭遇师出无名的问题,也会导致救助受虐儿童遭遇困境;二是《未成年保护法》和《反家庭暴力法》对于受虐儿童的法律救助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救助体系还未能完善,受虐儿童遭受监护人的虐待后如何更换合适的监护人,如果没有合适的人来做受虐儿童的监护人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受虐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在上述两部法律中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对此加以完善。另外,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赋予了个人和组织保护儿童权益的权利,但是实际上并未在立法上明确保护儿童权益的主体,应当向哪个部门去检举、控告虐童行为,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指引。

(二)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虐待罪的法律适用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虐待罪进行了很大的修改,虐待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进行了扩大,由原来的家庭成员增加了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监护、看护的标准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就虐童违法行为而言,医生、护士对于患病儿童的看护标准如何明确、保姆对于被监管儿童的监管标准如何确定、老师对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标准如何界定。这些问题不加以明确,司法机关在对未尽到监护、看护职责的主体进行定罪量刑时肯定会遇到司法适用的难题;另外,当今社会,尤其是偏远落后地区,青壮年外出打工已成为常态,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一般都由父母转嫁到了家里的老人身上,这些老人因为自身的局限性,难以对被监护儿童尽到完整的监护职责,可能导致家庭中的其他成员、老师甚至是其他没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接触到这些留守儿童,从而出现虐童的违法事件。此时,这些没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的虐童行为就无法适用虐待罪或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来对犯罪人员进行定罪处罚;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虐待罪的修改并未产生实质意义上的变化,虐待罪的诉讼模式依然属于自诉模式,也就是遵循“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尽管我国刑法早有规定,本法所称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遭受强制、威脅、恐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是我国法院处理的虐待罪案件一直都是采取的自诉模式,若不打破这种诉讼模式,虐待罪案件的审理肯定会遇到司法适用的难题。

二、完善虐待儿童的法律救助对策

(一)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针对虐待儿童的法律救助的完善,从立法方面讲,笔者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应当对“虐待儿童”的含义加以明确,这样才能对“虐待儿童”的违法行为加以明确的界定,建议吸收国际防治儿童虐待和忽视公益协会的定义精神,明确对儿童的虐待,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摧残,还应当包括精神上的摧残,甚至是冷暴力也是对虐待儿童的形式。这样才能全面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二是《未成年保护法》和《反家庭暴力法》对于受虐儿童的法律救助的规定应当提高其可操作性,完善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的救助体系。如果发现承担监护职责的人并非合格的监护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依法更换监护人,若实在找不到合适的监护人,应当在立法中明确民政部门依法承担监护职责,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解决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另外,还要在立法中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虐童违法行为的,均有权向公安部门检举或者控告,公安部门有责任依法对虐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证属实后依法就有关情况通报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对于受虐儿童依法进行救助。三是我国刑法应当将虐待罪的诉讼模式加以修改,摒弃原有的“告诉才处理”的诉讼模式,这样才能让虐童违法行为的法律救助化被动为主动,一旦发现虐童违法行为的存在,相关部门可能对受虐儿童及时进行救助,让儿童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的保护。

(二)司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在司法方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明确监护、看护的标准的界定。就虐童违法行为而言,必须明确医生、护士对于患病儿童的看护标准、保姆对于被监管儿童的监管标准、老师对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标准。通过这些标准的明确,解决司法机关对未尽到监护、看护职责的主体进行定罪量刑的司法适用难题;二是通过立法的完善,扩大虐待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将没有监护、看护职责却实施虐待儿童违法行为的人也纳入到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中来,以此解决司法适用的又一难题;三是通过立法的完善,将虐待罪的诉讼模式加以转变,不再需要遵循告诉才处理的法律原则,让司法机关对于虐待罪的处理更加主动,不再特别被动。

[ 参 考 文 献 ]

[1]夏星星,郭明瑞,耿小宇.让家庭远离伤害——关于保护受虐待儿童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19):105.

[2]金荟瑛.浅析儿童虐待的成因与防患[J].社会福利(理论版),2017(09):9-13.

猜你喜欢

儿童
儿童美术教育琐谈202
儿童美术教育琐谈199
儿童美术教育琐谈197
儿童美术教育琐谈201
儿童美术教育琐谈200
儿童美术教育琐谈198
儿童美术教育琐谈174
儿童美术教育琐谈169
留守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