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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2019-05-13胡芳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侵权婚姻法对策

摘 要: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全面深化改革进程加快,社会层面上的新情况层出不穷。不断升高的离婚率也成为了现代快节奏生活的一种表现。2001年我国立法机关修改了《婚姻法》,以适应当今社会的新发展和新变化,于此同时,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从现阶段的生活实际情况来看,相关法律的制度和运用都还存在一定的缺失,在工作开展中也存在诸多难点。本文针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进行浅析探讨,进而提出合理化建议和相关对策。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过失;立法制度;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95-01

作者简介:胡芳(1985-),女,汉族,浙江宁波人,学士学位,任职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规定中的“损害赔偿”则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换而言之,该制度是指婚姻中配偶一方实施以上四种行为之一,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过错方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不开一个关键词——侵权。只有违反了法定义务,从而构成离婚的才构成侵权行为。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相反,如果导致离婚的原因并非是违反了法定义务,则无过错一方也不得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关于法定义务的具体细节至今仍存有不少争议。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浅析

(一)适用情形过于笼统,与复杂实际情况不符

在《婚姻法》中只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提到的四种情况下导致的离婚。然而这四种情形远远不能包含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其他的离婚损害情况。只有因部分情况受到伤害的配偶才能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未免有失周全。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诸多复杂情形。例如,过错方嫖娼、赌博、包养、隐瞒性病等等,这些行为同样可以为无过错方带来巨大的伤害损失,然而因为这些原因在婚姻中受到损失的无过错方配偶,却无法获赔相应的损失。这不仅使无过错方利益受损,从某方面来说也成为了过错方逃避义务和责任的借口。

目前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规定的适用情形范围还有所欠缺,纵然无法细分到每一种离婚损害情形也应该有所增设一些典型情形,以便于更好地保护无过错配偶利益,与社会实际生活情形相适应。

(二)无过错方举证过程困难,举证标准过严

“谁主张,谁举证”基本上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但是离婚损害赔偿是有一定特殊性质的,它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赔偿。婚姻的特殊在于私密。从生活实例中不难发现,过错方往往是在隐瞒无过错方的条件下,实行了类似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等过错行为。这就给无过错方带来了巨大的举证困难。未防止在举证过程中侵犯他人隐私,举证的证据又往往难以完好,从而使得相当一部分的无过错方无法得到损失赔偿。

(三)与民事侵权相关规定冲突

离婚损害赔偿在法律上实际为一种侵权赔偿。我国民法中有规定,承担责任的凭据是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而不存在只有无过错方才能申请赔偿的条件。在离婚案件中常常发生的一种情况就是,双方都存在过错行为,然而其中一方的过错行为更加严重。然而根据制度规定,过错较轻的一方是无法得到离婚损害赔偿的。这就与我国民法中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规定有所冲突了。

三、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对策

(一)增添法律适用情形

根据现实的需要,将嫖娼、隐瞒性病等对社会和个人婚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加入法律适用情形。结合列举法和概述法,更加科学和实际的界定适用情形。

(二)酌情降低举证手段的严格程度

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酌情降低举证手段的严格程度。将无过错方在公众场合的偷拍视频等纳入可参考的举证中。举证手段不违法,也不违反社会公德则可认定为合法证据。

(三)采取民事侵权的责任承担原则

当双方都存在过错时,根据过错的大小和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不能混淆双方过错的本质区别。将无过错方的主体限定改为受害方也许更为妥当。这样,只要在婚姻中其中一方实行上述既定侵权行为导致离婚,另一方即可申请离婚损害赔偿。若提请人本人也存在过错行为则根据民法侵权责任承担的原则进行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被诉者也有权利进行反诉。这样有利于约束婚姻侵权行为,也能够更加周全地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与建议对策进行分析,深刻认识到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增添法律适用情形,酌情降低举证手段的严格程度,采取民事侵权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加贴近和适用于现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从而使得家庭和社会都更加趋于和谐稳定。

[ 參 考 文 献 ]

[1]胡宏梅,杨思斌.论我国离婚损害制度[J].哲学社会科学,2001(7).

[2]薛宁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J].法律适用,2004(10):16-18.

[3]王歌雅.离婚救济制度:实践与反思[J].法学论坛,2011(02):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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