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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的使命探究

2019-05-13刘同心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胎儿

摘 要: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明确规定了胎儿的法律地位,突破了我国《继承法》第28条仅在遗产继承方面设定胎儿利益保护制度的局限,体现了我国对胎儿的人文关怀,是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立法的重大突破。对这一制度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攸关胎儿利益的保护,应综合加以分析。此外,胎儿孕育的漫长过程中不可排除胎儿有遭受利益侵害的可能,由此而看《民法总则》第16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具体实践中如何保护胎儿权利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90-01

作者简介:刘同心(1997-),女,汉族,山东济南人,临沂大学法学院。

一、胎儿在法律上的界定

对胎儿的法律定义是确定胎儿法律地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对于胎儿的法律界定,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无可置否,法律上的胎儿界定不等同于医学界和生物界对胎儿的界定。法律上胎儿的界定应该在科学性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胎儿的社会性,也就是胎儿将来利益的保护。纵观各国法律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主要是保护胎儿出生后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并且凭借此财产权利能够生存。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冷冻胚胎出现,对于尚未植入子宫的冷冻胚胎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胎儿的界定学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医学或者是生命科学的意义上的认知,一方面是社会文化因素。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一)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规定获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一规定,肯定了胎儿出生前的民事权利能力。通说认为这是法律对于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的拟制规定,是法律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只有认定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才有以民事主体的地位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可能。对胎儿利益侵害,应当构成独立的侵权。

(二)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民法总则》16条的规定可知,对胎儿权利能力的范围采取的是概括原则。这种对胎儿利益最大化保护值得肯定。虽然第十六条着重强调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胎儿利益的保护只局限于这两种情形,其“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这一概括主义的保护模式将胎儿利益在各方面受到侵害的情况都纳入了法律的保护范围之中。从继承的角度来说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也与《继承法》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相呼应。同时还保障了胎儿在接受赠予等方面的利益。对于胎儿健康利益的保护,胎儿出生后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提出请求要求赔偿。对于胎儿的身份利益的保护,例如胎儿的父亲因为交通肇事死亡,胎儿可向交通肇事方主张抚养费请求权和抚慰金请求权该权利由其母亲代为行使。对于胎儿生存利益和人格利益保护,对胎儿生存利益的保护就涉及到了流产的合法性。笔者认为,胎儿虽然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但并不是法律学意义上的生命,因此胎儿并不强有生命权,所以流产在我国也没有被完全禁止。对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涉及到如果胎儿被污蔑为“私生子”是否侵害了胎儿的名誉权,实践中一般认定为侵害了其母亲的名誉权。由此可见,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在实践过程中的法律依据还存在着漏洞和空白。

(三)如何完善我國胎儿利益保护制度

在《民法总则》第16条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概括主义的保护模式下,势必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衡量是否适用且如何使用胎儿利益保护制度,在衡量的过程中就类似的案件可能又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容易引起社会舆论。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进步,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案件必然增多,最高院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胎儿利益保护的案例进行发布,从而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人民群众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其次,胎儿利益保护制度不能一味的放在《民法总则》中,要与其他部门法有机的结合起来,对于胎儿利益保护在我国法律中几乎很难看到,当少之又少的规定遇上了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需求,胎儿权益的保护则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求。

三、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胎儿及其利益的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传统民法对自然人的权益的规定,通常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然而《民法总则》将民法的人文主义关怀延伸到了胎儿,对胎儿这类弱势群体的保护,也体现了我国民法对人权的尊重与关怀,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也为胎儿利益保护搭建了基础的框架,但是面对实践中存在的形形色色的问题,我国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的使命任重而道远。对于胎儿利益保护制度具体的法律解释与适用还需立法及司法机关予以关注。

[ 参 考 文 献 ]

[1]魏振瀛.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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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梁慧星.《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

[4]于海艳.民法总则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和不足[J].新一代,2018(2):248.

[5]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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