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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武装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法律研究

2019-05-13何小平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使用权原则

摘 要:警械武器使用权是指武警机关和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享有警械武器的持有使用的资格和权能。目前,武警部队对使用警械武器的权限、场合与时机、使用的条件与程序、临机使用警械武器处置权等法律问题模糊不清,或者贻误战机,或者放纵犯罪分子,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笔者从警械武器使用权的概念、行使选择和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进行相关阐述,旨在界定此项职权的法律界限,为权力行使提供法理依据。

关键词:警械武器;使用权;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76-02

作者简介:何小平(1981-),男,本科,武警工程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武警使用警械武器是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目前,武警部队对使用警械武器的权限、场合与时机、使用的条件与程序、临机使用警械武器处置权等法律问题模糊不清,或者贻误战机,或者放纵犯罪分子,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法律研究。

一、武警警械武器使用权的概念

警械武器使用权是指武警机关和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享有警械武器的持有使用的资格和权能。按照《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这里的警械武器包括有:枪支、警棍、警笛、手铐、警绳和其他警械,其中警械又可以分为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械。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主要有: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约束性警械主要有:手铐、脚镣、警绳等,使用警械武器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处置行为,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精神,武警机关和人员使用警械武器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使用警械武器的主体应当合法。人民警察法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主体是人民警察,根据该法附则第51条规定的精神,武警人员也是使用警械武器的合法主体。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中规定的使用警械武器的主体,是泛指所有为了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而依法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不仅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还包括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保卫任务的武装警察。所以武警机关和人员是使用警械武器的合法主体。

第二,使用警械武器应当符合法定情形。《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中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规定了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八种情形,使用约束性警械的三种情形和使用武器的十五种情形;另外还规定了不得或应当停止使用武器的四种情形,武警机关和人员使用警械武器时,必须符合这些法定情形。

第三,使用警械武器应当符合法定类别,也就是说,应当使用约束性警械的,不能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应当使用警械时,不能使用武器。

第四,使用警械武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法律规定了使用警械武器应当履行的程序,应当先经过警告程序,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但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后,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向上级如实报告,依法进行处理。

二、武警警械武器使用的原则

根据上述四个法律、法规、规章中所体现的精神,结合武警部队担负职责任务的性质和种类,武警机关和人员使用警械武器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是:

(一)适度性原则

使用警械武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能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1990年8月27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规定,在一般条款中执法人员应配备自卫设备,如盾牌、钢盔、防弹服、防弹衣等工具,以便减少使用任何各类武器的必要。该原则第4条规定,执法人员在执勤时应尽可能采用非暴力手段,最后不得已方求助使用武力或火器。该原则第5条规定对武力和火器的使用有所克制,并视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它要达到的合法目的行为,尽量减少损失和伤害并尊重和保全生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或火器造成伤亡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二)合法性原则

依法使用警械武器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武警机关和人员使用警械武器受法律保护。无论在执勤或处置突发事件中发生的暴力犯罪,还是其它性质不明的突发事件,都是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公民生命财产的严重威胁,这种威胁要求以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为己任的武警机关和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紧急对策,以恢復正常的社会秩序,如不及时有效地依法处置,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在使用非暴力方法不能达到目的时,使用警械武器就显得非常必要,法律赋予武警机关和人员警械武器使用权,正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有利性原则

武警机关和人员经常面临需要紧急处置的重大而危险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置上必须作出快速反应,又由于使用警械武器处置,属于非常措施和特殊办法,它直接关系到公民、社会组织的切身利益甚至生命,这要求武警机关和人员在处置上必须遵循快速准确的原则,反应迟钝、错过战机是对犯罪分子的放纵,使用警械武器不准确,侵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因此,在处置各种事件中,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种类、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程度的强弱,暴力行为的有无及其程度等方面来综合判断,处置时是否采用暴力手段,是使用警械还是使用武器,使用哪一种警械武器,使用的场合时机,可能造成的结果,都要进行结果选择,选择的标准以有力打击控制犯罪行为继续进行,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发展为宜。

三、武警使用警械武器的合法情形

武警人员使用警械武器是武警权力中最极端最严厉的强措手段,在不出现公共安全与秩序受到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健康危在旦夕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使用的最后手段,这是因为武警人员使用枪支来使对方服从命令,是以损害其身体健康权,甚至生命权为代价的,因此,有必要深人研究武器机关和人员使用枪支的合法情形:

(一)为维护共公设施而开枪

武警部队担负广播电视、通信、金融、航空、航天、电力、民航、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的守卫、守护任务,这些公共设施关系到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一旦遭到破坏,后果不堪设想。如果行为人损害上述公共设施,带来的危害远远大于行为人本身的人身利益,武警机关和人员有权利使用武器。执勤规定对上述公共设施遭到暴力袭击时,要求执勤人员坚决反击,捕歼犯罪分子,正是法益相称原则的法律体现。

(二)对拒捕逃跑的危险或重大人犯开枪

拒捕逃跑的危险或重大人犯,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茬捕逃跑后,会继续危害社会,必须将其缉拿归案,予以严惩。对这类人犯用枪,必须是在对武警人员或第三人生命构成巨大威胁时,具体来说,就是嫌疑人以武器威胁武警人员,或武警人员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嫌疑人将对自己人身造成损害,才可以用枪,在使用枪支前,武警人员应按规定给予口头或鸣枪警告。

(三)为了确保执行刑罚而开枪

看押勤务包括监区看押、武装押解、武装追捕。目前,武警监狱的在押犯成分复杂,狱情形势也比较嚴峻,人犯或罪犯潜逃、行凶、哄狱、暴狱、劫持人质时有发生,成为监管防范的重要任务。

(四)武警执勤人员为保护自己而开枪

允许武警执勤人员在身处险境,遭到攻击时正当防卫,使用枪械,其意义不但在于保障武警人员自身的安全,更是为了保证完成武警机关担负的任务。

在暴力袭警案件中,武警人员使用枪械的前提必须是其生命正受到危害,或对方的攻击具有生命威胁。前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手持危险进攻性武器向武警人员砸来,武警人员无处躲藏,或者面对多数人围攻,这时武警人员的生命受到直接的侵害,必要时可以用枪;后一种情形主要是以枪对枪的情形,对方持有枪,而且有掏枪、瞄准等举动,即使还没有发生直接的侵害,但是已经造成了现实的重大威胁,这时,武警人员可以抓住时机,先向对方射击,因为,在以枪对枪的情况下,等对方先开枪,危害就从威胁转变成现实的危害,为时已晚。

[ 参 考 文 献 ]

[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法》[M].法律出版社,2009(8).

[2]《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M].法律出版社,1996(1).

[3]《人民武装警察法施行五周年学术研讨文集》[M].武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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