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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犯罪异化与刑事法律建构

2019-05-13李宗阳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法律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网络犯罪已经从计算机过渡到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对象再到犯罪空间的转变。本文主要谈论了网络犯罪异化包含的内容,提出了构建刑事法律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犯罪异化;网络犯罪;刑事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75-02

作者简介:李宗阳(1992-),男,汉族,河南周口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人们快速地享受到了网络带来的各种便利。一种新型的互联网犯罪行为也在不断发生异化,加大了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难度。这二十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打击各种网络犯罪行为。理清各罪状之间的逻辑关系,找到犯罪行为的共同点,与罪刑相符合,是新时网络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立法和网络犯罪的发展

(一)97年刑法关于计算机的规定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网络犯罪活动日渐猖獗。在97年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由于当时科技和物质发展水平有限,各计算机之间都是独立运行没有紧密的联系,该刑法只将计算机作为犯罪对象,并没有区分网络犯罪。仅仅规定了三种网络犯罪。例如:破坏计算机系统应用程序、数据、系统功能,利用计算机贪污、诈骗、盗窃,随意侵入他人计算机,盗取各种数据。

(二)刑法修正案补充网络犯罪内容

随着21世纪的到来,计算机的运用、生产进入产业密集阶段,利用网络犯罪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刑法修正案在2009年增加了网络犯罪的内容,增添了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程序罪。此次修正案的制定加大了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了网络犯罪刑法系统。

二、传统刑法中网络犯罪的异化

(一)有关犯罪空间的异化

通常情况下,犯罪行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网络犯罪的兴起提供了一定条件。犯罪活动逐渐从现实转变到网络中,加大了刑法的修订难度。

刑法典规定,随意在公众场合打骂、惹事生非,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定义为寻衅滋事罪。这种罪责一般针对的是现实生活,并没有规定网络空间的内容。那如果部分人在网络上随意散布虚假消息、诋毁他人,即使没有当面实施这种行为,但各种不良信息经过多次渲染、转发,夸大事实内容,也给当事人造成了恶劣影响。现如今,网络是人们第二个精神家园,因此刑法有必要规范这方面内容。

(二)有关社会危害的网络异化

犯罪具有社会危害的基本特点,它的本质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只有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刑法才会制定此方面内容。无论是传统犯罪还是网络犯罪,其本质没啥区别。现如今网络行为缺乏监管,网络犯罪产生的影响甚至可能超过传统犯罪。

相比于传统犯罪,网络犯罪具有传播范围广、影响面宽的特点,它突破了传统犯罪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辐射范围也很广阔。我国刑法明确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人不能在公共场合随意侮辱他人,情节性质严重地被判定为侮辱罪,但是目前却缺乏对网络世界的监管。人们可以随意复制转发那些不好的言论,完全不顾给当事人造成的影响,它的社会危害影响相比于传统的侮辱罪已发生严重的异化。

(三)有关犯罪对象的异化

无论是传统犯罪还是网络犯罪的评判标准都应该保持一致。犯罪分子一旦实行网络犯罪,则会加大警察破案的难度。其主要表现就是犯罪对象在网络空间的异化。

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发展、完善,人们逐渐从线下交流转变为线上交流,随之诞生了各种网络虚拟财物。市面常见的财物包括qq币、游戏装备、流量套餐等等。因其虚拟财物的隐蔽性,它是否属于犯罪对象,盗窃虚拟财物和实际财物是否属于相同违法行为,刑法也没做明确说明。传统刑法明确规定:犯罪行为的直接发起者即是犯罪对象,而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实物的特征,交易也没有线上进行,因此不能定义为犯罪对象,也没法制定对虚拟财物的刑法保护政策。

现阶段,有关偷盗网络虚拟财产这部分内容,包含了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盗取通讯录数据、偷盗罪这些方面。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部分法律。在信息化时代,笔者认为一定要承认虚拟财务的经济价值,刑法需要加强对虚拟财务的保护。

(四)犯罪行为的异化

网络犯罪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预备行为的异化,传统刑法认为:与实际行为相比,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影响较少。可以适度减轻对预备犯的处理,这些年预备犯存在独立犯罪的行为,在网络中,预备犯更容易实现各种犯罪行为。例如;某些犯罪分子为了非法获取各种资源,非法入侵他人电脑系统,制造部分病毒黑化他人电脑。一旦这些病毒反复蔓延扩散,将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又比如为了实行诈骗行为设立虚假网站。

三、构建我国网络刑法

(一)完善“互联网犯罪”内容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已经完全进入了信息化社会。部分人群受当代金钱逐利观的影响,各种网络犯罪活动猖獗,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也严重危害了国家网络安全。目前没有将这部分内容纳入到刑法管理中来,因此有必要单独增添“互联网犯罪”这部分内容。

网络犯罪受广义和狭义的影响,广义主要指网络空间罪,例如:人身犯罪、经济犯罪等。这些犯罪行为和传统犯罪在行为方式、主要动机方面并没有什么不同,不过将现实转换到网络而已。狭义犯罪主要指区别于传统犯罪发生利用网络进行的新型犯罪。

刑法可以完善有关非法控制、非法盗取计算机信息的章节,提高处罚力度,可以增加恶意搅乱网络市场罪。比如恶意传播虚假不良信息、随意煽动网民情绪。可以增设非法提供网络信息、搜素引擎罪,加强对网络源头的监管。

(二)独立定罪预备和帮助行为

对于传统犯罪而言,犯罪的预备和帮助行为危害性比较小,刑法表示可以减轻或免除惩罚,但预备、帮助行为在网络空间中容易发生异化,它造成的危害将超过实际行为。因此有必要规定网络刑法,实行责任制度,将帮助行为和预备行为独立定罪。

随着网络行为的异化,正犯行为和帮助行为突破了传统刑法犯罪原理。这样就会减小打击力度、削弱刑法权威。相比于传统犯罪,网络帮助行为是共同犯罪的核心步驟,就中国国情而言,刑事立法中对于从、主犯的处理没有办法反应帮助行为的具体内容,所以有必要独立定罪严重危害性的帮助。

(三)增设职业规范,提高量刑标准

网络犯罪主要依靠各种新进的信息技术,它具有传播迅速、影响深远的特点,;更应该提高量刑标准,加大对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当前我国对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较轻,例如:非法入侵他人特定灵越计算机,最高判刑三年。非法控制、获取、入侵计算机系统,最高才判刑七年。即使是七年惩罚期也无法与自身所造成的影响成正比。

比如刑法里面并没有详细规定网络空间的欺骗罪、诽谤罪、侮辱罪、和金融犯罪,虽然这些行为危害性比传统行为还大。刑法修正案增添了关于职业禁止规定的内容,规范了部分相关从业人员利用职业要求或者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准则。当相关人员没有履行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或存在渎职罪,必须剥夺其进入网络空间的权利,培养网络信息维护者的法律意识。

四、总结

随着二十一世纪信息时代的来临,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一起构成了空间社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实施各种新型犯罪。网络犯罪和计算机经过多次发展具备了以网络为犯罪空间的犯罪特点,我国刑法需要不断修订增添关于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的内容,将网络犯罪单独区分出来实行独立定罪。

[ 参 考 文 献 ]

[1]王康辉.论网络犯罪异化与刑事法律建构[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9,19(01):83-87.

[2]《犯罪研究》2018年第1-6期(总第226-231期)总目录[J].犯罪研究,2018(06):111-112.

[3]殷民.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研究[D].广州大学,2018.

[4]刘振翼.风险刑法语境下我国网络犯罪的规制[D].上海大学,2018.

[5]徐才淇.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6]陈丹.网络共犯类型认定探析[D].安徽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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