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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职的正当性

2019-05-13胡奕捷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要求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紧急情况时,仍负有履职的义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职,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加强警民联系。但是《人民警察法》未对“非工作时间”“职责范围”等作明确定义,这让该法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模糊不明之处。本文将从该条文的意义、“主体要件”“时间要件”“职责范围”等角度,并结合相关实例试论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职的正当性。

关键词: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职责范围;履职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70-02

作者简介:胡奕捷(2000-),男,汉族,浙江舟山人,浙江警察学院,本科生,法学专业。

一、相关法律条文概述

《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一)《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與地位

《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主要为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使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①

《人民警察法》确定了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服务宗旨。这部法律既是人民警察的基本行为规范,也是其履行职责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职”的意义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职”,是对人民警察职责的重要补充。说明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人民警察不得以“非工作时间”作为逃避职责的借口。这有利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好地保障社会稳定安全,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同时,该法律规定也为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职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有利于减少、抵制和排除某些个人、群体、组织对警察正常工作的非法干涉。因此,该法律条文还有利于人民警察树立“权力意识”,依法行使执法权,提高执法积极性,有效发挥人民警察机关的作用。

二、法理分析“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职”的正当性

(一)主体要件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有对适用于该法主体的明确规定。②根据该规定,第二条所列的人民警察均应为该法第十九条的主体要件,如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检察院、法院的司法警察等。

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不同单位、不同部门的人民警察存在着履行不同职责的矛盾,在最近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中,第二条又被进行了修订。③因此在最新的修订草案中,第十九条的主体要件又被缩小为“工作时间内对某类紧急情况应具有法定职责”的人民警察。

(二)时间要件

这里探讨的时间要件主要指人民警察履职的“非工作时间”。

对于人民警察的“工作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④、第七条⑤,《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⑥均有相关规定。从法律条文看,人民警察的“工作时间”应该参照一般公务员工作日的“八小时”制度;但是从工作性质看,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又决定了人民警察“工作时间”的复杂性[1]。如人民警察的值班、出差、临时指派,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就难以界定。

《人民警察法》规定了警察的职责,要求人民警察能够,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并及时制止犯罪违法行为。⑦人民警察虽有上下班之分,但人民警察的职责却不分上下班。对于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人民警察应随时准备肩负责任,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活安宁。

(三)职责范围

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能管辖范围和职务上应当承担的工作责任[2]。

《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对人民警察的职责作了规定。但是该法规定的人民警察的某些职责,在落实到具体的警察身上时显得过于笼统、含糊,不利于警察个体具体操作。

同时,社会对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理解,仍普遍停留在“只要穿警服,就是人民警察;只要是人民警察,就应该首当其冲”的层面[3]。而想要准确地定位警察个体的职责范围又是不现实的。这不仅是因为我国法律在规定个体警察的具体职责时存在落后性、不完善性,还因为在处理实际警情时,可能会出现多个警种联合作战,甚至临时调配其他警种警力的情况[4]。

针对上述问题,《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作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比如在第二章“职责与权力”对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虽然确定了人民警察的职责,却并未禁止人民警察基于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合理拓宽“职责范围”。然而,人民警察在履行上述职责时,仍应注意避免可能导致的“好心办坏事”的“逆反社会效果”,以及公权私用、滥用职权的情况。

三、关于“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职”的现实案例与分析

(一)典型案例

2002年7月16日王某从银行取钱后,被两名男子夺包。王某对夺包男子进行追赶,并大声呼救。在过程中,王某向恰好路过的两名民警寻求帮助,但两名警察未予理睬。事后,两名民警解释说,事发时是下班时间,他们没有履职的义务。

(二)案例分析

从上述案例看,涉事民警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满足《人民警察法》的主体要件;事发时两名民警处于下班时间,满足“非工作时间”的时间要件;王某包被夺难以追回,也符合一般意义上的“紧急情况”的定义,即客观形势和法律要求上不允许迟延处理的情况。

《人民警察法》要求人民警察在人民遭遇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时,立即提供救助。⑧虽然在公安机关内部,人民警察因其所属警种、岗位不同而承担不同的具体职责。但是,由于警察个体始终是人民警察这个群体的重要组成,对于个体而言,无论其处于何种岗位,都必须承担起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5]。

法律赋予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特殊任务,因此两位民警虽然当时处于下班时间,仍然负有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更不能以自己下班为由拒绝受害人要求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请求。他们对受害者的求助未予理睬,造成了公民的财产损害,实际上是行政不作为行为。

對于该案件中由于民警行政不作为行为造成的损失,受害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3号文件》⑨等相关文件,请求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可对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注 释 ]

①《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一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②《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条,“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③《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

④《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⑤《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⑥《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⑦《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⑧《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3号文件》“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参 考 文 献 ]

[1]熊俊.解析《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J].警官教育论坛,2006(2):61-64.

[2]孟丽萍,杨玉海.试论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的责任履行[J].警学研究,1996(2):9-13.

[3]袁华.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相关问题探析——以《人民警察法》的修订为背景[J].法制博览,2018(11):112-113.

[4]陈晋胜.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探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1(1):74-77.

[5]志广.下班警察不管事使我遭受损失该咋办?[J].农村百事通,2003(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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