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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武警行为在武警法中的法律内涵

2019-05-13马超君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马超君

摘 要:从普通词义上来理解“行为”,即受一定思想支配而表现出的外在活动。法学界对行为的研究,多以“法律行为”为承载。“法律行为”理论源远流长,它不仅凝聚了大陆法系著名法学家的智慧,也受到英美法系诸多学者的关注。本文将以武警行为为研究点,探寻武警行为在武警执行任务中的法律内涵。

关键词:武警行为;安全保卫行为;抢险救灾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69-02

大家对武警行为都有自己的理解,我的观点是不同的武警部队任务中,武警法律内涵也有不同的定义。①本文定义的“武警行为”与“武警法律行为”有所区别,虽然在本质上两者都具有“法律行为”的内涵意义,但为了理论研究的针对性、深入性以及相对的普遍性,我们把“武警行为”界定为“武警法律行为”的一部分,两者相对来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一般而言,在主体上,“武警行为”主体为武警部队,而“武警法律行为”主体不限于武警部队:在客体上,“武警行为”客体是以武警部队为权力主体,以行为相对人为责任主体的“权力—责任”关系,而“武警法律行为”客体既包括“权力—责任”关系,也包括“权利—义务”关系;在客观方面,“武警行为”的客观方面(行为内容)为依法授予武警部队为实现其法定职能而实施的职权行为,“武警法律行為”的客观方面范围远大于此。

一、武警行为的涵义

对武警行为的认识和研究,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对武警行为概念进行界定。对武警行为概念的界定虽然离不开“武警”和“行为”的本质内涵,但是也不会是两者简单地结合。武警行为的概念必须具备独特的本质内涵,而且能够涵盖武警部队遂行任务的外延,形成内涵准确、外延清晰的法律概念。这是界定武警行为概念的必然要求。所以,本章对武警行为概念的界定坚持这样的标准:其一,在法律规定上必须有根据。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支撑,概念的实用性、权威性便没有基础。其二,在概念的对象上必须是相对限定的。概念是一般的、本质的特点的概括,其前提也就是概念的对象范围必须是限定的,否则概念的外延可能是不周延的。所以,武警行为的概念必须针对武警部队的主要任务特点来概括,即安全保卫、防卫作战、抢险救灾以及参加经济建设等任务的共同特点,而不只是部分任务的特点。

根据以上对概念及其标准的分析,结合武警部队的职权和任务特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武警行为的概念展开分析:

(一)武警行为的主体是武警部队

行为的首要要素是主体要素,行为说到底是主体的行为,没有主体,行为无从谈起。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武警行为的主体要素是武警部队,但这并不是限定实施具体行为的组织形式一定要是武警部队整体。武警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一个整体概念。我们把武警行为的主体界定为武警部队,不是从行为实施的具体组织形式来看,而是从行为效果的法律归属来说。武警行为的效果归属于武警部队,武警行为的主体也必然是武警部队。

(二)武警行为是武警部队行使职权的行为

这是武警行为的权力要素和目标要素。武警行为也就是武警权的行使过程,是武警部队基于武警权而做出的行为。武警权是《国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国家法律明确授予武警部队的职权。武警职权的特殊性之一是以赋予任务的形式授予职权。《国防法》规定武警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人民武装警察法》赋予武警部队安全保卫、防卫作战、抢险救灾以及参加经济建设等任务。从法律属性来看,作为一种职权,首先表现为任务,其次意味着权限,再次意味着责任。②所以,武警部队行使职权的过程,同时也是完成任务的过程。承担任务、完成任务,对于武警部队来说意义重大,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武警部队的任务决定着武警部队的存在。③从完成法律赋予的任务来说,武警行为就是武警部队完成任务的过程。同时,从武警职权的行使角度来说,武警行为就是武警部队履行职权的过程。

(三)武警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这是武警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所谓武警行为具有法律意义,是指武警行为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对行为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影响。首先,武警行为的依据是法律规范,如《国防法》《人民警察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戒严法》《监狱法》等。没有法律的依据,武警行为就缺乏合法性基础。其次,武警行为实施后产生的后果,具有法律意义,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武警行为就是武警部队依据法定职权为遂行任务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武警行为的特征

根据武警行为的概念,武警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武警行为的执法性

武警行为是武警部队执行法律的行为。武警部队是一支执法的部队,武警行为的内容和程序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国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的规定,武警部队担负安全保卫、防卫作战、抢险救灾以及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武警行为的实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武警行为的军事性

军事性,即军事属性,武警行为的军事性特征主要由武警部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武警行为的军事性特征主要体现在武警部队对有权机关的指示和命令的执行上。武警部队是一个军事武装集团,绝对执行命令原则有着高度的权威性、严肃性、普遍性和强制性。④有权机关的指示和命令是武警行为的逻辑起点,或者说是武警行为的起因。武警行为的军事性特征决定了武警行为启动的被动性。武警部队的军事性特点,决定了武警部队并不像行政机关那样具有社会管理的主动性职能。以武警部队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为例,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4条规定:武警部队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同时,《人民武装警察法》第8条明确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三)武警行为的政治性

政治性,即政治属性,武警行为的政治属性是武警部队性质和职能在完成具体任务领域的内在反映和本质特征。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军事必须为政治服务,军事的目的在于它的政治性。”⑤从武警部队担负的任务来看,不论是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能任务,还是完成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任务;不论是执勤,还是处置突发事件;不论是抢险救灾,还是配合人民解放军执行防卫作战以及根据指示和命令参与国家的经济建设,无不具有鲜明的政治导向。

(四)武警行为的自由裁量性

武警行为虽然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依法而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也并不意味着武警部队只能机械地执行法律,而不能有任何主动性和自由裁量性。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以武警部队“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为例,每一个事件都有特殊性,并且复杂多变。武警部队在具体行为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客观情况的需要,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而这些手段和措施是法律法规和有权机关无法完全预料的。因此,法律不可能将武警行为规定的面面俱到。否则,将非常不利于武警部队执行任务,及时控制,迅速平息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 注 释 ]

①[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M].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273.

②姜明安.行政法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87.

③孙魁.武警军事工作特点规律的概念及其研究任务[J].武警学术,2002(12).

④钱寿根,著.军事法原理[M].国防大学出版社,2004:308.

⑤《毛泽东选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