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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轻刑化的探讨

2019-05-13宫健荀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

宫健荀

摘 要:本文将对职务犯罪案件刑法适用轻刑化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遏制轻刑化的具体措施,希望可以为相关工作者的研究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职务犯罪;刑法适用;轻刑化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48-02

进入新时代后,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问题得到了人们的广泛重视,但在一定程度上其还会给反腐败斗争事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了解职务犯罪案件刑法适用轻刑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通过相关措施的实施,有效遏制这种现象,充分发挥出刑法刑罚的预防与惩罚作用,从而为我国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职务犯罪案件刑法适用轻刑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违反刑法原则

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刑法对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率较高,这不但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相违背,还不符合罪责相适应基本原则,属于非正义、不合理现象[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指的就是不管是什么人、犯了什么罪,罪行严重程度如何,在审判时都应该一视同仁,而不能受到地位、身份等的影响。但是,在目前司法环境中,相较于一般刑事案件,职务犯罪实际判决适用免刑或缓刑的情况较多,不但不符合刑法正当内在要求,还会使公众降低对法律公信力的信仰与维护,不利于法治社会更好发展。

(二)降低犯罪成本

若职务犯罪的成本较低,无法有效震慑腐败分子,那么就和我国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不符。目前,在犯罪之后通过赃款来换取少量刑罚的情况十分普遍,例如,在实际的贪污罪判决中,经常存在悔罪退赃或降格处理等现象。而这也就使得犯罪分子极易出现侥幸心理,过轻的惩罚力度,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身体上,都无法让犯罪人员感受到法律制裁痛苦,并且会在综合考虑与分析下,得出犯罪得到的收效收益会高于犯罪成本结论,会加大职务犯罪打击与预防工作的难度,甚至会使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

(三)损害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国正处在政府理念转变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环境中,对于各种职务犯罪腐败现象,如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人民群众会产生极大的厌恶与痛恨情感,要求对上述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且有着较高的反腐败斗争参与积极性。而在实际审判中,免缓刑的随意适用严重违反了人民群众愿望,会降低其参与积极性。同时,缓刑或者是免受刑事处罚等结果使得职务犯罪人员仍具有人身自由,会导致人民群众产生官官相护与雷声大雨点小等错误观念,而且这也不利于规范司法管理人员的态度与行为,无法营造出积极、健康的社会风气。

二、遏制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措施

(一)加大庭审量刑建议力度

在实际庭审辩论环节中,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既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方式之一,又可以提醒法官对被告人进行准确量刑。《意见》表明,公诉人可以以案件事实、情节以及性质等为依据,提出被告人量刑幅度,引导法官做出准确量刑,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出现,尤其是针对是否适用缓免刑情况,应该提出明确的适用理由。对于当前职务犯罪案件量刑过轻问题,要想将其带来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为统一量刑标准、规范以及结果公平性等提供有力保障,司法机关应该结合职务犯罪特点,构建合理量刑建议模式,并加大建议力度。

在对量刑建议进行起草时,公诉人不仅要对被告人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综合考虑,还应该注意以下内容:首先,适当增加量刑说理制度,将同类案判例当作依据,控辩双方围绕量刑建议开展指控和抗辩,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为法官加强对案件的理解与做出合理判决提供依据;其次,应该加强对侦查部门意见的重视,将侦查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有效联系在一起,避免二者在案件法定和量刑情节认定等方面出现过大争议,改变重侦查轻结果的情况,并且对于意见不一致情况,还应该及时完成反馈工作;最后,在审理结束后,对于与要求相符的建议,如合理量刑建议等,法院应该予以采纳;而对于不采纳的意见,应该给出相应理由,并附上评议法律依据。只有加强对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视,充分履行职责,检察机关才能对职务犯罪进行有效打击,从而有效遏制轻刑化趋势。

(二)规范办案程序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职务犯罪办案机构极易受到个人或行政机关的影响,并且由于涉案人员有着十分复杂的人情关系网,这给侦查人员办案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与压力。要想提高办案的效率与质量,就必须有效解决这一现象。目前,《规定》等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对人情案进行遏制,同时,司法程序也在不断规范,人为操作空间逐渐缩小,这种情况得到了有效缓解。

但是,当前案外人员干扰仍然存在,因此,要想减少免缓刑适用不当问题,就必须对办案程序进行规范,并做好办案人员监督工作。好法律只有得到严格遵守,才能将自身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而办案流程的规范,不但可以为案件质量提供有力保障,还能够规范办案人员的实际工作行为,杜绝违法违纪等行为出现,尤其是可以加强对法官的监督,防止出现以权谋私等现象,有利于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合法性。同时,省、市两级的侦察机关应该加强联系,通过互相监督、异地办案以及交叉办案等方式,有效整合案件办理力量,坚决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出现,以此来更有力打击职务犯罪。

(三)建立监督机制

首先,应该加大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力度。作为法定审判监督执行者,对于职务犯罪具体量刑较轻的情况,检察机关应该及时提出抗诉,并在必要时以报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力的方式来有效应对受到的压力。因此,要想加大检察院审判监督力度,就必须做好把关工作,对于与免缓刑条件不相符的职务犯罪案件与量刑较轻的案件,必须从源头上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落实,并通过对刑事抗诉制度的优化,来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现象。

其次,要促进法院自身监督能力的提升。法院内部的监督主要有两方面,即上级院监督与自身监督。上级院监督工作就是指导并答疑审判业务,但由于其启动需要特定条件与程序,所以监督力度不强;而自身监督的操作性更强,法院合议庭需要对判决案件终身负责。同时,还应该合理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党纪轻处分与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大多数;使党纪重处分与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等成为极少数。

最后,積极引入社会监督。除了内部监督,还应该加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法官量刑环节的监督,在最大程度上限制量刑随意性,从而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保障。作为和群众有着紧密关系的工作方式之一,审判公开是指把审判理由与结果都公布给人民,真正实现司法民主。因此,在对量刑情节认定标准进行明确的同时,还应该建立相应抗诉制度,倾听群众意见,并在合理的情况下,启动抗诉程序[2]。

三、结论

综上所述,遏制职务犯罪案件刑法适用轻刑化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必须重视这一工作,并通过加大庭审量刑建议力度、规范办案程序以及建立监督机制等方式,有效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为刑法任务实现提供保障,从而促进我国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李祖兴,张向东.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规制之路——以完善检察权为切入点[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6,28(06):9-15.

[2]董时华.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以甘肃省L市A区检察院为例[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5,35(05):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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