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海上封锁法律问题研究

2019-05-13姚家坤赵林捷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国际法

姚家坤 赵林捷

摘 要:海上封锁是未来军事斗争的一种有效的作战方式。论文研讨了实施海上封锁法律定位、相关的国际法规范以及实施海上封锁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海上封锁;人道主义保护;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18-02

作者简介:姚家坤(1966-),男,汉族,安徽肥东人,硕士,国防科技大学电子对抗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法学;赵林捷(1967-),男,汉族,安徽巢湖人,博士,国防科技大学电子对抗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哲学。

海上封锁是海战一种重要的、特有的作战方式,其核心目标是达成不战而屈人之兵。未来军事斗争的作战对象的一般是地域狭小、四面环海,经济上资源缺乏、严重依赖外部市场。其地理特征决定了我易于对其实施海上封锁,一旦实施海上封锁,其经济必将受到难以承受的重创。目前,以我军现有实力,完全可以实施有效封锁。海上封锁可能成为我未来军事斗争一个重要的作战方式,研究、探讨因实施封锁作战而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实施海上封锁的法律定位

未来可能实施的国家统一层面封锁作战的法律性质不同于国际法中一般意义上的封锁,是主权国家自主行使的一项权利。而国际法中涉及的封锁是国家间的行为,封锁方与被封锁方均为主权国家。但现代国际法又认为,海上封锁在用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独立时是完全合法的。《联合国宪章》及1977年的《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对此已有了明确的规定。众所周知,国家主权首先表现为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每个主权国家的神圣权利。涉及到可能的封锁对象问题,应可顺理成章地理解为我国政府可以采取任何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领土内的一切事务,包括自主地对外关闭本国的港口、海岸和海域,因为这是主权国家行使国家管辖权的具体体现。

另外,我们还应看到,封锁就是要切断敌方与外界的一切往来,禁止一切未经特别许可的船舶和航空器出入封锁区域,这就涉及了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进出封锁区的问题。在未来军事斗争中,一旦实际实施海上封锁,往往会扩大到在武装冲突中所有和作战对象有交往的船舶、航空器等。因此,我们在处理封锁中的涉外问题时必须要遵循武装冲突法中有关封锁的规定,使封锁按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和要求进行。

二、根据国际法规范建立和终止海上封锁

根据《伦敦宣言》第8条规定精神,封锁宣告应由封锁国或实施封锁的海军当局发出,内容应包括:封锁起始日期、被封锁海岸的地理界限和允许中立船只驶出的期限。除宣告外,还应以通知方式进行。这种通知往往有普遍通知、现场通知、特别通知三种方式。但《圣雷莫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手册》鉴于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取消了繁琐的通知程序。从现代局部战争的海上实践中看,封锁前大都采用了宣告一种形式,一般不采用通知形式。在对未来涉用国家统一的军事斗争中进行海上封锁时,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一个前提,那就是封锁是我国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针对国内的作战对象来说,不存在封锁前应该事先通知的义务。

就封锁的终止而言,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封锁失去实效而终止,即封锁因部队自行或被迫撤離封锁区域而解除,这里并不包括封锁部队因气候恶劣而被迫暂时撤离封锁区域的情况;另一种情况是宣告解除封锁,在这种情况下,封锁方应将终止封锁的消息通知所有中立的海洋国家。

三、根据国际法规范设置封锁区域

海上封锁区是指禁止一切船舶和飞机出入被封锁海域、港口或海岸的海上区域。与此有关的国际法有1856年的巴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和1909年的伦敦《海战法规宣言》以及1994年国际人道主义学会组织编纂《圣雷莫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手册》。虽然《伦敦宣言》和《圣雷莫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手册》并未能生效,但其中编纂的海上封锁国际法的主要原则、规则和制度,还是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发生了重要影响的,可以作为海上封锁的重要参考。按照现代国际法原则,在反对侵略、维护世界和平或国家领土主权和政治独立时实施海上封锁是合法的。其封锁区的划定,按照《伦敦宣言》第1条“封锁不得扩展到敌方所有或占有的港口和海岸以外”的规定,封锁区一般划定在交战方的群岛水域、领峡、内水以内。如果需要扩展到公海,则需要根据公海自由的原则,适当顾及中立国船舶的海上航行和其他利益,应当不影响国际海峡和水道的无害通过。这里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与周边国家有争议地区能否划进封锁区的问题。既然我们认为对争议区拥有主权,就可以划进来;如有意避开,就等于在某种程度上自我否认了对该地区的主权拥有性;但如果硬划,又容易树敌太多,难以顾及,对此必须慎重考虑。从海上封锁的实践看,海上封锁距海岸的距离:美国对古巴的封锁为400海里;英国对马岛的封锁最初为200海里,后扩大至阿根廷的海岸12海里。这都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决定的。

四、根据国际法规范确保封锁合法有效

在现代国际法上,有效性是合法封锁的必要条件。《巴黎宣言》第4条规定:“封锁要成为有具拘束力的,必须是有实效的,就是说,封锁应由一支足够的武力来真正阻止进入敌国海岸灭火来维持”。《伦敦宣言》第2条又重申了这一规定。1994年的《圣雷莫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手册》也肯定了这一规定。三次宣言都不约而同地用了“有效的封锁”的字眼,即海上封锁的国际法公认为封锁必须切实有效,无效的封锁不合法。构成封锁实效的条件,就是必须有一支足够的武力,这支武力必须驻守在封锁区域,这支武力足以使船泊一旦进入封锁区域,就可以对其实施拿捕。例如,海湾战争爆发前,多国部队海军对伊拉克的海上封锁,先后有13个国家共80余艘军舰、300余驾飞机参加,可以说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实效封锁。反之,以一纸书面命令宣布封锁敌国海岸,却没有指派任何军舰驻守封锁区域,这种被称为虚拟封锁或纸上封锁是无效的,是不被承认的。例如,1662年荷兰对英国、1672-1673年荷兰对法国都实施了这种无效的封锁。

海上封锁是可以做到确实而有效的。一方面,从作战对象的地理位置来看,我军能够做到有效封锁。所要封锁的海峡并不是什么不可逾越的天险,最窄处仅为100多公里,最宽处也不过是300公里,是一个孤岛,其面积不大,且地形狭长,没有回旋的余地。另一方面,从军事力量对比来看,也能做到有效封锁。不管是空军还是海军力量,都不能和我们势均力敌。另外,我在二炮部队以及其它辅助力量共同保障下,可以更加确保封锁的有效性。

五、根据国际法规范认定和处理对封锁的破坏

破坏封锁的认定。破坏封锁是指已经知悉封锁的船泊未经封锁者许可而出入封锁区域。构成破坏封锁一般要同时具备三个要件:船舶对封锁已经知悉;进出行为未经封锁者许可;有通过封锁线的事实。据此可认定常见破坏封锁的具体行为有:不顾在其航海文件上的记载的封锁通知,力图进入被封锁的区域;沿着一条已明确禁止的航道行进的;已经得到特别通知只能完全空船驶出却又装载货物驶出被封锁港口的;没有航海文件而驶离一个被封锁港口的;在给予中立国的船泊驶出期限届满之后,企图驶出一个被封锁港口的。下列几种情况不构成对封锁破坏:由于需要修理,气象险恶、缺少淡水或粮食等原因别无选择地必须驶入封锁区域的情况驶入被封锁的港口;在封锁前已在封锁区域的船泊而空驶出封锁区域的等情形。

破坏封锁的处理。主要是关于几种权力的充分使用问题。一是攻击权。封锁作为登岛作战的一种作战形式,被封锁方的军舰、辅助船只、为军队服务的商船和政府公务船处在敌性的法律地位,凡破坏封锁者均可不加警告地予以攻击。对其商船应先予以拿捕,如抗拒者可进行攻击,但攻击时应遵守海战攻击商船的规则。对被封锁方的作战舰艇逃往封锁区之外能否攻击的问题,只要不涉及中立国的领海和领空,对其攻击是符合有关国际法和海战法的。在1982年的英阿马岛之战中,阿根廷的巡洋舰“贝尔格拉诺将军”号就是被英国“征服”号在距英方宣布的封锁区外36海里击沉的。二是登临权和紧追权。这是国际法赋予沿海国军舰的两项特殊权利。平时用于维持海洋秩序,有权对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船舶进行干涉。战时自然也可运用。登临权也叫临检权,是军舰在海上靠近和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船舶进行检查的权力。另外,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军舰非有合理的根据不得登临检查,如果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被登临的船舶并未从事嫌疑的任何行为,对该船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以赔偿。”不仅如此,紧追权不包括故意使被追赶的船舶沉没的权力。只是在有证据时可以搜索、拿捕、扣留和提交国际法院审判裁决。三是设立战时捕获法院。捕获法院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机关,适用于在与敌方作战期间,对涉嫌船舶进行临检时发现违禁情况,进而对嫌疑人进行拿获和审讯。捕获法院是各国国内的法院,适用的基本上是本国法律。在我未来军事斗争准备中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战时捕获法院,专门审理捕获案件。

六、根据国际法规范保障人道主义保护要求

战争法的海牙法系和日内瓦法系其实质精神就是充分体现战争中的人道要求胜于军事利益。

《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规定:对所有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不论曾否参加武装冲突,均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对医用船只的保护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加以攻击或拿捕,而应随时予以尊重与保护”;为医疗运输目的而租用的船只,“应准其运输专为医治武装部队之伤者与病者或防止疾病用之设备……封锁方保留登船检查之权,但不得予以拿捕或截留其所载之设备”。

《圣雷莫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手册》对实施拿捕和摧毁时的人道主义保护也作出了规定。《手册》第139、151条规定:在军事环境需要将被捕获的敌商船或中立国船只摧毁时必须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安全保障,但不得将船上小艇视为安全场所。除非附近有陆地或有另外船只能够接乘客和船员们上船,而且当时的海况和气象条件能够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第140、152条规定:禁止在海上摧毁载有平民乘客的敌方客轮或中立国客轮。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应使该船转变航向驶往一个适当的区域或港口再进行拿捕。我封锁部队在执行作战任务的同时,要切实遵守国际法关于人道主义保護的原则和要求,这对体现我军的文明之师形象以及赢得国际舆论的支持是有重大作用的。

[ 参 考 文 献 ]

[1]俞正山,主编.武装冲突法[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

[2]丛文胜.战争法原理与实用[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3.

[3]西安政治学院,编.战争法条约集[M].西安:2001.

猜你喜欢

国际法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论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和比较法中的法律方法 柔性国际法的疆界及其界定方法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国际法类比国内法的反思与建构
南京事件的争论与国际法
国际法风险预防原则的解释论
欧盟法院适用国际法的方法与逻辑
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
论保护责任的国际法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