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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律师有效辩护

2019-05-13李春光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摘 要:在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我国法制体系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改变。刑事诉讼改革中,律师辩护的作用一直在不断的提高,其实际意义十分明显,影响至关重要。然而在整体审判的过程中,相关影响因素较多,虽然现如今实现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全范围覆盖,有助于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平等权益,但是在律师辩护等方面的有效性工作仍然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本文就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律师有效辩护做简单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审判中心;律师辩护;有效辩护;庭审实质化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088-02

作者简介:李春光(1981-),男,汉族,天津人,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任职于三亚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在现如今时代背景下发生了一系列的落实和改变,相关工作进行十分迅速,落实十分有效。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享有自身的法律权益,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也是一样的。随着法律援助和刑事诉讼的改革,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的覆盖和支持十分广泛,保障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此可见,律师有效辩护,是离不开庭审实质化的。

一、庭审实质化与律师有效辩护

法制社会的法律精准化,杜绝冤假错案,保证司法公正性是十分重要的。对于庭审来说,审判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实质性作用等方面的把关作用是十分显著的[1]。在相关工作开展进行的过程中,庭审实质化与律师有效辩护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凑,二者之间的联系是必要性的。同时,赋予辩护律师充分的法庭辩论权,是庭审实质化实现的重要体现。从实际角度来说,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权威性是不容侵犯的,所以在进行法律援助和进行法庭辩护的过程中,积极进行有效的辩护,实现律师有效辩护,也是实现庭审实质化重要的体现。从实际角度来说,整体工作开展进行的过程中,必须要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根据双方争议的焦点和影响轻重、事实情节等情况,对于量刑等方面的实际性问题进行辩论。从实际角度来说,相关工作开展进行的过程中,是存在着诸多的影响因素的。庭审实质化等方面的工作,也面临诸多的考验和局限性的。相关工作的开展和进行,受一系列的因素影响,包括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交际,二者之间的辩护逻辑和是否认罪等情况,都会进一步为庭审实质化和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整体的一系列工作的开展和进行,都会面临诸多的实际性问题,很多的因素都会影响和干扰到律师辩护的有效性。最大的影响因素就在于,二者之间的辩护逻辑等方面,是不是存在着冲突,整体逻辑是否存在着不足之处,都会进一步影响到相关工作的有效性。这一系列的影响,都会导致后续的工作有效开展和庭审实质化的进步,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影响十分关键。尤其是在辩护逻辑方面,如果二者存在嚴重的冲突,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之间没有有效的辩护逻辑上的配合,就会导致后续的律师有效辩护出现问题,庭审实质化就会面临问题。

从实际角度来说,庭审工作开展进行的过程中,这一系列的程序等方面有助于司法的公正化,彰显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有助于强化律师的量刑辩护和有效辩护。但如果对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自身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相关有效辩护等方面的工作就会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自身的辩护逻辑等方面就会进一步的受损,从而影响到律师的有效辩护。由此可见,在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影响因素较多。同时为了继续加强其自身的辩护有效性,必要时可以进一步进行独立量刑程序的设立。针对一些特殊的内容和特殊的案件,被告人在证据充足等一系列情况下拒不认罪,或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时,相关的程序就会面临很多不同程度的障碍和阻碍。这些障碍极大程度的困扰着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同时也为律师有效辩护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特殊事件要给予特殊的关注和特殊的处理,只有灵活化整体的工作机制,才可以更好的提升实际工作的有效性。针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一系列案件,可以进行有效的独立量刑程序设立。

二、证据标准与律师有效辩护

证据标准自身在整体的审判工作中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实际地位和影响作用。从实际角度来说,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在审判全过程中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然而这其中的核心则是统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标准[2]。一般来说,审判的定罪是需要相关的支持的,必须要有一定的证据、事实、情节等多方面和多角度的支持,才可以确保相关工作准确无误的开展和进行。定罪必须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充分的证明标准,才可以进一步进行审判的工作。后续工作开展进行的过程中,必须要保障整体工作的准确无误,严格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整体的司法标准和司法尺度必须进行严格的执行,避免“开头错、一路错、一错到底”的情况和现象发生。其自身的工作具备着实际性和严谨性,只有确保整体工作的正确,才可以进一步维护司法的威严性和争议性。整体的工作要严格杜绝差错,杜绝差异,严格做好冤假错案的防守底线,相关工作必须要不断的加强其自身的实际性和实际作用,从而进一步提升司法工作自身的权威性。相同的标准,给予不同的工作相同的规范,在具备着较强的灵活性的同时,其自身的实际性等方面也有了显著的提高。这些提高促进司法工作等多方面渐渐走向完善化、成熟化[3]。从实际角度来说,统一证据标准让整体的工作渐渐走向统一化、正规化、有效化,这样的证明标准或证据标准,可以较好地加强律师辩护的可预期性,同时也让其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得到了法律方面的保障。如果审判独立和职业伦理方面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整体的庭审就会变得空心化,侦查中心主义就会不断的加强,进一步为辩护律师的辩护功能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佳影响。由此可见,不断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作用十分明显,其实际意义也是较为重要的。律师有效辩护等方面的工作是存在着诸多的影响因素的,相关影响对于整体案件的进展等方面意义非凡。正因这一系列的特殊性,有关工作中,就会面临诸多的实际性影响因素。这些影响因素给予相应的提高,才可以更好的确保律师有效辩护的全面落实。律师有效辩护,自身就是具备着一定的特点和实际意义的,往往司法工作会出现“牵其一发而动其全身”的情况,同时该类工作自身的实际意义较强,司法的正义性和严谨性无处不在的体现着。正因这一系列的特点,要有效的全面实现律师有效辩护,就需要从实际角度出发分析和处理现有的问题和现有因素,对现有的影响因素给予高度的关注和重视,统一证据标准,进一步提升司法工作自身的权威性和严谨性。由此可见,该类工作的相关内容必须要给予高度的关注和重视,从而确保整体工作的实际有效开展,确保律师有效辩护的全面实现。

在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律师有效辩护,其本质意义和实际作用十分重要,所涉及和覆盖的内容与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进行有效辩护目标的全视线,是离不开法律法规和相关统一标准等方面的支持的。只有在这样的全面支持下,才可以更好地促进相关工作准确有效的实行,提升整体工作的实际性有效性,更好地提升法律辩护的有效性。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全覆盖之后,庭审实质化的改革也需要进一步进行深化和落实,从而更好地保障律师的有效辩护,提升相关工作的整体实际有效性。

三、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律师有效辩护目标的全面实现

在审判中心视野下,律师有效辩护目标的全面实现需要一定程度的实际支持,一方面这样的支持包括提高律师辩护率,另外一方面还需要不断的加强律师辩护功能和提升律师在该类辩护工作中的辩护质量[4]。从实际角度来说,律师的整体功能性建立和提高是有一定程度的保障的,随着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极大程度的实现了律师法律援助的全覆盖。相关工作的實际开展和进行,以及庭审实质化改革之后,进一步强化了法律援助,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将法律援助扩大到了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能力自请律师的案件。尤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需要为其制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辩护律师。从实际角度来说,相关的工作都是具备着一定的实际性的,同时其自身的实际价值等诸多方面,是十分明显的。

在加强整体的辩护功能等角度来看,要全面实现律师有效辩护除了要加强审判过程和审判程序的律师辩护权保障之外,还应该加强庭审前程序的保障,从而保证整体的审前、审中、审后的法律公正性和辩护有效性。由此可见,相关工作任重道远,同时整体工作的开展和进行,也需要根据相关的程序和法律法规的持续有效支持,进一步提升整体工作的实际有效性。同时,现如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事件的时间、公安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具备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这样的不确定性,进一步为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进行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阻碍,为相关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问题,尤其是针对一些特殊性较强的问题来说,律师会见需要进行批准。在《刑事诉讼法》中,也缺乏对于辩护方律师申请证据保全的规定,侦查人员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律师不能在场,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等等。这一系列的情况和问题,都给律师有效辩护等工作带来了新的影响和阻碍。其自身的有效辩护全面实现,需要围绕着所有的内容,进行合理有效的提高,从而促进其整体的合理有效提高,实现预期有效辩护目标。

四、结束语

如上所述,在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律师有效辩护是离不开司法政策改革和落实的,相关工作的实际开展和进行,其正规性等方面需要给予高度的关注和重视。只有这样,才可以进一步提升整体工作的实际有效性。

[ 参 考 文 献 ]

[1]杨建广,李懿艺.审判中心视域下有效辩护的构成与适用——兼论念斌案对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启示[J].政法学刊,2017,34(1):00042-00050.

[2]刘媛.审判中心语境下的新型诉辩关系研究——以有效辩护和有效公诉之构建为视角[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1(4):00071-00075.

[3]李思远.有效辩护与有效公诉——审判中心改革下新型诉辩关系的构建[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8(1):00081-00085.

[4]陈怡伊.陈怡伊:刑事速裁程序中律师的“有效辩护”问题[J].中国司法,2016(6):00005-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