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困境分析

2019-05-13胡婷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美国可行性香港

摘 要:个人破产制度是新经济、新交易模式发展下的产物,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是英美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早就建立起了个人破产制度,本文旨在通过对英美国及中国香港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进行分析,剖析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关键词:个人破产;美国;香港;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086-02

作者简介:胡婷(1991-),女,汉族,四川眉山人,本科,任职于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法院。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经过特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其债务的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与一国的历史传统、现实国情、整体制度环境等息息相关,是一个国家经济信用与市场体制成熟度的标志。破产制度除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的企业破产制度以外还应包括个人破产制度,但我国1986年破产法并未建立专门的个人破产制度,只对企业破产问题做出了规范。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起来。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及可能因经营失败、投资失败等破产,这一类人群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有极大的比例。另外年轻一族对奢侈品消费热衷,超前消费,信用卡透支,银行改制等多个因素综合参与。贷款不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一些非法贷款公司通过一些不正常途径发放高利贷,大学生裸贷,套路贷等各种形式的不良贷款产生,引发了各类社会问题。消费者个人破产群体趋于年轻化,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已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提出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对于财务陷入困难的个人和家庭,能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对债务进行一定的豁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个人及家庭正常的生活。另一方面,也能激励债务人积极再生产、再就业以保障对债权人未豁免债权的实现。

一、英美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和运行现状

个人破产制度发源于古罗马,兴起于中世纪英国。同时英国破产法也是源于个人破产制度。在英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以前,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矛盾非常尖锐。英国破产法最初建立的目的并非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而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逃避债务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为了缓解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矛盾,1861年的英国破产法建立起了新的免责机制。现今,英国个人破产中既有完全免除之责任,也有有条件免除之责任,还有绝对不免除之责任。责任是否免除以及如何免除仅仅是一个政策选择,免责的目的是促进债务人诚信破产,进而实现将债权人和债务人从债的枷锁中解脱以促进债务人重生之目的。

美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英国有不同之处,自1978年美国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法之中后个人破产法就成为了整个美国现代破产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国个人破产又称消费者破产,在破产法第7章、第13章中予以规范。2017年美国个人向法院提交的消费者破产申请共计742323份,其中约61%位资产清算,将豁免的资产以外的资产分配债权人,另外约38%根据13章提出破产申请,美国破产法第13章规定类似于我国破产重组,其不必要求破产人完全失去清偿能力,在法院受理该类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只需根据法院的计算向债权人履行分期付款义务。从2017年统计数据来看,债务人能够依据该条成功偿还48%的债务。而根据2018年初的美国人口数据统计:2018年的美国人口总量约为:3.27亿人。约为每440人就有一个向法院提出消费者破产申请。由此可见,美国个人破产人群已占据了很大的比例。

二、我国香港地区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和运行现状

我国香港地区目前已经建立起了个人破产制度,香港《破产条例》以英国《破产法》为蓝本,与英国破产制度具有很大的相似之处。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对破产人的要求也是非常严苛的,政府会将破产人的财产进行拍卖用于偿还债务。另外会对破产人消费进行严格的限制,其中包括了不允许购买房屋、私车和豪华家具。对出境旅游、服装、饮食支出也进行了限制。香港破产制度要经历以下阶段:债权/务人申请破产—法院作出破产令—破产期满,法院解除破产令。在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提供资产负债情况说明书。在破产人破产期间,政府对破产人的收入及支出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除保障破产人的基本生活以外,剩余的资金将用来清偿债务。破产人需严格向政府申报各项收入来源。

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困境

(一)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配套司法改革措施不够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应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支撑。避免部分债务人在经过个人破产程序之后,完全的尚失继续生活的能力。尤其是一些因为疾病、意外引起的破产,要能保障这一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而在我国并未建立起这样完善的医疗保障体制、失业保障体制等社会福利制度。另外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今天,员额法官面对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一旦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必将会有大量的个人破产案件涌入,造成过量的负担。即使是已经建立起来的企业破产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破产受理案件少,破产清偿率低、破产周期长等。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破产审判體系,尚未形成专业办理破产案件的职业群体。

(二)个人征信体系建立不够完善,金融体系尚不能适应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近几年来,商业银行都加快了自身商业化进程,个大银行信贷体系逐渐规范,包括部分银行进行了改制。个人金融体系的建立,尤其是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近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个人征信体系网,且各级法院与公安部门、全国个大银行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起了网络查控系统。但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比,我们仍然存在差距。但是鉴于一些商业银行仍存在贷款发放审核不严、信用卡滥发等一系列问题,一旦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可能会对商业银行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三)人们破产意识尚未建立起来,对破产制度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这一点存在极大的历史原因,破产法制并非植根于我国本土,而是晚清法律改革时西法东渐的产物,因此破产法在我国相对缺乏制度根基和历史传承。

尽管在后期,破产制度引入中国后,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发展,但是破产制度運用于司法实践的时间短,破产制度理念并未形成整体的社会认同感,没有得到普及。许多公民甚至企业家简单地将破产理解为欠债不还或者将破产理解为逃避债务的方式,对破产制度存在抵触和排斥情绪。在普及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另外一方面又要避免个人破产制度的不合理利用,破产制度一旦被滥用就会背离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初衷和制度价值。

四、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前景和方向

破产理念建立是掣肘我国破产制度建立的一大重要原因,提高破产社会认知度,认识到破产只是信用交易的发展和经济周期显现的产物,是社会法制进步的表现。合理的运用破产机制,不仅仅有利于建立更加健康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一些因意外遭受破产的个体,能让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取得债务的豁免,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但是个人破产也不意味着对所有债务的豁免,在保障债务人权利的同时要综合考量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英美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在程序和构建方式上妥善的引入国外个人破产机制,有助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我国目前的民事司法实践也存在着类似个人破产的制度,例如民事强制执行中的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豁免已与个人破产之自有财产制度相近似。尤其是在近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行动中,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执行查控系统,其中排除了一部分通过其他手段隐匿财产的行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已经达到了较为精准的水平。对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不会受到的影响,对于没有执行能力的执行人,会对其限制高消费,对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则会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方式进行处理。对没有执行能力以及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的人限制高消费其实已经有了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雏形。我国香港地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向法院提交资产情况说明书类似于我国现在执行过程中的财产申报制度。同时,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可借鉴现有的企业破产法的模式,除债务人、债权人作为申请主体以外,同时,可以类比参考企业破产中“执转破”的方式,将现在无法执行完毕的涉及个人债务执行案件,转入消费者破产程序。我国现行破产法的企业破产制度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形成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需合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在债务人出现支付不能的情形下,如何保护债务的履行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也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关键。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根据破产人的实际情况,将破产分为可逆破产与不可逆破产。对于因疾病、事故等原因造成不可逆破产的破产人,应通过国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

另外一方面,个人制度的出台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奠定了基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连续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下文中简称意见1)的通知以及《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文中简称意见2)笔者认为也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其中在意见2中对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破产制度机制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推出机制进行了专门规定。这其中提到的加强破产制度机制建设,笔者认为不仅仅是指企业破产法的广泛推广适用,其中也为个人破产制度建立释放了积极的信号。在意见1更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失信惩戒机制以及金融审判等作出了说明。这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优化我国破产司法能力,建立高素质的破产职业共同体也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路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国家供给侧改革,同时更有利于国家信用体制的健全和完善,为营商经济的发展搭建更好的平台。尽管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但是笔者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条件已趋于成熟。

[ 参 考 文 献 ]

[1]中英破产法治理念和制度之异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纪念破产法实施十周年专题座谈会概要[J].人民司法,2017(22).

[2]中英破产法治理念和制度之异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纪念破产法实施十周年专题座谈会概要[J].人民司法,2017(22).

[3]中英破产法治理念和制度之异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纪念破产法实施十周年专题座谈会概要[J].人民司法,2017(22).

[4]李帅: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进路——以对个人破产“条件不成熟论”的批判而展开[J].商业研究,2016.3.

猜你喜欢

美国可行性香港
香港之旅
展与拍
香港
PPP物有所值论证(VFM)的可行性思考
自由选择医保可行性多大?
HDL-C,LDL-C,CK-MB和RBP使用朗道质控品作为室内质控品的可行性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