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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的完善

2019-05-13王笑笑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摘 要:WTO争端解决机制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够公平公正的处理经济摩擦和贸易争端,是成员国信任和推崇的准司法机制。其中,上诉机构是公平处理国家间贸易争端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所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最具特色和优点的制度。然而近日,普遍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机构面临瘫痪,中国和相关国家联合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之改革建议,以保障机制之有效运行,从而维护国家间经济的贸易公平。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

中图分类号:D9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058-02

作者简介:王笑笑,黑龙江大学,国际法研究生。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之上诉审议要点概述

WTO争端当事方一方向解决机制正式通知将进行上诉,则争端解决机制启动上诉程序。上诉机构的审议范围限于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秘书处由10名律师和4名其他成员组成[1]。上诉机构专家组由七名大法官组成。上诉方需先提交上诉通知书,此10日后方可向秘书处提交上诉状。被上诉方需在通知上诉后25日内提交应诉状。上诉庭应在上诉通知书送达后30-45日内进行口头审理。上诉程序正常为自上诉通知到发布报告60天截止,遇有紧急情况,最长为9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的通过期限为30天,采用反向一致原则。

二、上诉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上诉机构审查范围问题

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只审查法律解释和法律结论,这样有利于减轻上诉机构的负担,也有利于实现统一的法律解释。WTO争端解决机制设立上诉审程序的直接目的是纠正案件适用的法律错误,根本目的是给予当事方法律方面的二次救济机会,对于案件的事实问题则被当成一种阻碍程序的障碍而被避开,本文认为,作为准司法性质的救济程序,上诉审存在的实质应该是保障事实和法律方面的公平公正,仅仅审查法律问题而忽略事实问题是错误的。当然,作为解决国家间贸易争端的机构,当注重效率,但只注重效率而忽略公平是不会被各个国家推崇的。其次,在上诉审程序的多年实践中不难看出,上诉机构经常将客观事实认为是事实问题,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评估定性为法律问题,从而将其纳入上诉审查范围,例如欧共体荷尔蒙案[2],和美国海虾/海龟案[3]。为此本文建议在改革方面,可以考虑将部分事实问题纳入到上诉程序的审查范围,以保证案件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上诉机构专家组成员人数不足

根据最新财经消息,美国一直否决WTO上诉机构法官的任命,比如否决毛里求斯籍斯旺森的连任,七位大法官中三位任期已满,一名被否决连续任命,即只有三位法官在职,只能满足上诉程序的最基本要求,由于缺少上诉机构成员离任相关规定,目前上诉机构成员人数不足,多数成员要求启动法官人选甄选程序,美方却百般阻挠,从而导致WTO上诉机构接近“瘫痪”。WTO上诉机构是现存争端解决机制中最具特色和优点的制度,美国的阻挠必是蓄谋已久,为此中欧、中法等主动出击,共同提出WTO改革方案以挽救WTO争端解决机制。

三、WTO上诉机构改革意见

(一)适当扩大上诉机构的审查权

首先要划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确定标准。如果上诉机构既审查法律问题也审查事实问题,无疑会增加案件的负担,从而降低诉讼效率,导致WTO争端解决机制不受推崇。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为了案件结果的公平公正,上诉机构在对法律问题进行界定和判定时,需要结合相关事实予以认定,当对事实作出解释时,上诉机构难免超过了上诉审查权,这就给相关国家落下了话柄。所以本文建议扩大上诉机构的审查权,但是不能审查案件涉及的全部事实,为避免加重上诉机构的负担,可以对上诉机构事实审查权进行一定限制,比如只审查一些必要的,和法律问题不能脱离的事实等。

(二)在上诉机构法官人数不足方面的建议

目前,上诉机构由以下成员组成:来自印度的巴提亚、来自美国的格拉汉姆和来自中国的赵宏。”据悉,前两位大法官的任期均将在2019年12月结束,而赵宏的任期将持续到2020年11月底。也就是说在2019年底,上诉机构可能只剩下一位大法官,即上诉机构面对停摆的危险。对此,本文支持中欧提案以及中欧印黑提案中关于上诉机构成员方面的改革提议,即在“离任上诉机构成员的过渡规则”方面,“建议WTO成员通过修订《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为离任上诉机构成员制定过渡规则。DSU将规定,离任上诉机构成员应当完成在其任期内已举行听证会的未决上诉案件的审理。”[4]这样,既可以防范日后大法官任期截止成员的不足问题,也可以合理的解释离任上诉机构成员继续处理未完结的案件问题。其次,中印欧黑四方提案在上诉机构成员的独立性方面,“建议为上诉机构成员规定单一、更长的任期(6-8年)”。这样可以减少缺少上诉机构成员带来的风险。

除此之外,上诉机构还存在其他问题,比如,在上诉机构90天限制期方面,本文认为,在保证案件公平合理、保证高质量的同时,90天的期限不切实际。试想国家间的贸易争端本就繁琐,在涉及国家政策、法律等制度的不同,且存在一定的交流障碍,且上诉机构成员人数不足,案件堆砌之多,90天的期限能够体现效率,但很难保证质量。于是本文建议如遇到上诉机构认为90天内无法结案的争端,可以与争端方进行磋商,如磋商不成,可在一些環节上简易处理以保证90天的期限。

最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所有国家最为推崇的机制,其中上诉机构也是最具有特色的制度,可以说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之灵魂,而且就中国的多年实践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涉及的案子较多,中国对其也是充满信任和期待的,所以目前出现的问题必然引起重视,本文建议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我们的态度首先要主动,不可被动,不可等到其他国家已经有了一定对策,我们再去附和,我们应首先考虑自己的利益,然后促使各国达成一致的意见。其次,我们一定要坚持,坚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点,对我们有利的方面,例如上诉机构的存在。再次,我们要一步一步的计划,不能够心急,纵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可以说是百年的成果,我们就自己的利益,瞄准时机而进军。

[ 参 考 文 献 ]

[1]葛壮志.WTO争端解决机制法律和实践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3,3:132.

[2]欧共体荷尔蒙案上诉机构报告[R].WT/DS26/AB/R,第42页.

[3]美国海虾/海龟案上诉机构报告[R].WT/DS58/AB/R,第45页.

[4]百度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