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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实践环节的反思与改进

2019-05-13丁苏婷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专业实习法律硕士实践环节

摘 要:法律硕士实践环节最能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征,与理论教学一同实现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本文通过考察法律硕士实践环节的实施效果,分析实践环节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在总结其他高校办学经验的基础上,遵循人才需求导向,合理规划法律硕士实践环节,鼓励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践环节;法律职业技能;专业实习

中图分类号:D90-4;G6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031-030

作者简介:丁苏婷(1995-),女,安徽阜阳人,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机制的设计初衷就是解决我国法律应用型人才的不足。从1996年开始招收以来,制度探索持续推进,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规模不断扩大,仅2018年新增授权单位就达41家。但由于其相关制度的规定较为模糊,配套措施未能及时跟进,培养环节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严重。法本法硕在专业能力上比不上法学硕士,非法本法硕的专业能力比不上法本法硕,至于实践技能上与其他法学教育层次相比优势并不明显。培养对象的实务锻炼是法律硕士职业技能培养的重要环节,由于法学教育自身不具备全面培养学生实务技能的能力[1],因此锻炼的渠道主要可以分为由培养单位承担的校内实践环节和由法律实务部门承担的校外实践环节。校内实践环节安排主要是指通过专门开设法律实务课程进行,包括法律诊所、模拟法庭、业务见习等;校外实践环节主要依托于法律实务部门承担的专业实习。这两大类实践环节安排虽然各有侧重,但总体而言都是服务于法律硕士职业技能的培养,目的是帮助学生适应法律职业的需求。

法律硕士实践环节的培养具有以下特点:(1)差异化培养,注重法本法硕与非法本法硕的不同;(2)教育投入大,实践环节的培养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师资投入;(3)周期长,实践环节的培养侧重于法律职业技能的提高;(4)协同性,实践培养离不开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苏力(2008年)指出中国法律硕士教育制度没有导致法律毕业生在技能方面和职业倾向明显增强,加强法律技能教育,要相信市场,相信消费者以购买力表达出来的需求欲望[2]。梅龙生(2017年)指出多数高校法学院(系)实践教学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实践教学的随意性、盲目性很强[3]。陈胜、王晓朴(2017年)指出目前在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是院校主导式,培养单位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与法律职业部门联系不密切[4]。据此,可以发现法律硕士实践环节的培养面临诸多外部制约因素,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研究探索。

二、实践环节安排的现状及问题

(一)校内实践环节

1.实践课程的设置不合理

实践课程设置的目的是锻炼法律硕士的法律实务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養方案》①规定实践教学与训练不低于15学分,主要课程种类包括法律写作、法律检索、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模拟调解、法律谈判。指导性培养方案设置这一学分比例相对于实践环节培养的重要性而言,是远远不够的。而且由于开设实践课程的条件较为严苛,就目前培养的现状而言,培养单位对实践课程开设的并不全面,课程设置的目标也并不清晰,具体培养学生哪方面的职业技能较为模糊。实践课程的设置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实践类课程开设的针对性不强。实践类课程的设置目标,一方面,针对培养单位的优势办学资源,突出办学特色,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针对非法本法硕,应突出其原有专业的优势,从而进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但是就目前具体的培养方式而言,并没有遵循设置目标。加之,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的衔接不畅,实践类课程开设的效果较差。非法本法硕法学理论基础薄弱,未能明确二者的联系,致使非法本法硕难以有效参与实践教学。

教学模式缺乏创新,不能适应教学内容的需要。实践环节的教学内容更侧重于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强调学生在课程中的高度参与,不再适宜采用讲授制。此外,为保障学生参与互动,教学方式应采取小班教学模式,但是目前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较大,难以实现小班教学。

2.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

实践课程的教学,需要教师具备深厚的实践经验。培养单位现有师资结构中,这类教师的比例是极低的。部分高校未设置专门的实践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老师,虽也参与实务工作,有一定实务经验,但是这类教师较少。还有一部分实践教师来源于校外实务专务,这类兼职教师的比例也比较低,发挥的作用有限。而且这两类师资由于自身精力有限,难以满足高质量实践课程授课要求。虽然国家层面也提出法律实务部门与高校的人才双向流动(“双千计划”)来缓解师资不足的情况,但由于配套措施未能及时跟进,导致效果并不理想,“双千计划”在互聘、挂职、反馈阶段分别不同程度的存在衔接不畅、效果不佳、机制不全等问题[5]。如何提高实务部门人员来校教学的积极性,仍需制度予以保障。

双师教学已经在许多培养单位进行,但是这种双师培养的效果还有待考察。在同一门课程中,校内教师负责理论部分,校外专家负责案例分析,这种分工如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校外专家如何参与到课程评价中来,其评价的范围都是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摸索。

(二)校外实践环节安排存在的问题

专业实习是法律硕士大量接触法律实务的重要渠道,但由于培养单位对专业实习缺乏有效管理以及实习单位积极性不高等原因,致使专业实习流于形式,难以使学生得到有效的实务锻炼。

1.培养单位的管理缺位

目前法学专业实习面临的普遍问题是缺少一套科学合理的实习效果测评体系,难以保证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造成法学专业实习形式化趋势严重[6]。目前,法律硕士的专业实习仍然以“完成”作为目标,缺少对实习的具体规范。

实习开始前未能明确实习的具体内容。法律硕士校外实践最大的特点就是时间长,《指导性培养方案》中规定专业实习的时间是第二学年(含第一学年暑假),不少于6个月,在较长的实习期间,缺乏实习具体内容安排,容易使得实习流于形式。专业实习一般由培养单位集中安排,未能考虑法律硕士自身的特点,例如非法学原专业的优势、学生的专长、兴趣等,造成实习安排学生不感兴趣,积极性不高。

实习过程中,培养单位作为连接法律硕士与实习单位的桥梁,理应承担更多的監督责任。一方面监督学生在外实习,是否遵守实习要求;另一方面,监督培养单位对学生的培养,与实习单位及时沟通实习各项事宜。但是由于缺乏制度规范,这种过程中的管理监督被极大弱化。

实习结束后,对实习完成情况的评判机制缺失,单一或者过度依赖学生提交的实习报告,这种考核难以在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方面形成有效的督促机制[7]。而且现有的评价机制仅针对法律硕士的表现,未能评估实习单位的表现,对实习单位没有任何约束机制,也不影响后续的实习合作。

2.实习单位缺乏培养责任约束

就法律硕士教育制度而言,并未规定实习单位应承担法律硕士实践技能培养的义务。实习单位对自身的角色缺乏明确定位,对待前来实习的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基本上并不会区别对待,法律硕士普遍反应研究生阶段的实习与本科专业实习并无不同。前来实习的学生往往是承担繁重的行政事务,以法院来看,绝大部分的工作是整理卷宗与盖章,学生沦为“司法打杂”,变异为法律实务的“旁观者”而非实际的“操作者”[8]。绝大部分实习单位并未安排专门的负责人,法院承担实习生管理工作的往往是书记员,书记员由于其本身并非专业实务人员,对法律硕士专业的认识并不充分,由其负责指导,并不能明确学生通过实习需要掌握的知识与技能。长时间的实习未能实现人才的培养,反而拖累学生,实习效果较差。

实习单位对法律硕士的评价考核较为笼统,往往从实习态度、不迟到早退等来评价实习生,对法律硕士实习掌握法律技能缺乏有效评价。

三、实践环节安排的改进

重视实践技能的培养,不仅需要理论教学的支撑,还需要优化办学资源配给,提高法律职业部门的支持力度。在精准把握市场需求的基础上,提高实践环节的质量。

(一)校内实践环节

1.实践课程设置科学合理

合理规划课程比重,提高课程设计中法律实务部门以及学生的参与性。首先,课程开设应综合培养单位办学资源,在突出培养特色(专业特色和地方特色)的基础上,尽量保证多样化。北京大学推行实践类课程的多样化,由校内外专家共同打造实践课程,关注不同法律职业视角下对同一法律问题切入角度和分析方法的微妙差异,为学生提供最直观的实操知识和执业技能②。清华大学加大了法律实务类课程的比重,特别规定了11学分的实践必修环节,采用小班教学模式,以便于授课教师和学生有效沟通和充分互动,更有助于教师对学生的指导[9]。其次,法律实务部门参与实践类课程的设计,不仅能够提高其培养的主动性,还能从更为实践的角度把握问题。最后,畅通反馈的渠道,及时了解学生对实践类课程安排的意见,提高问题解决的能力。

科学划分实践类必修课与选修课,必修课应侧重于通用型实践技能,而选修课的设置则需要进一步关注学生的未来职业选择方向、非法本法硕本科专业优势等。实践课程设计由简到难,坚持培养的阶段性与系统性并重。实践类课程可以从一开始简单针对具体法律部门的案例分析入手,打牢基础,并注重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的衔接,确保理论与实践不脱节。尤其要保证非法本法硕在理论知识掌握较为牢固的基础之上才开展实践教学。之后是针对复杂法律问题解决的模拟法庭与法律诊所,强调学生运用综合性法律知识处理问题的能力。

创新考核方式,注重对法律思维、法律应用能力的考察,考核的区间应该持续时间比较长,不是仅仅通过一场笔试或者提交一篇论文来进行,而是通过案例分析、开研讨会或者调查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核,进而提高考核的针对性。

2.师资结构优化

实践类师资结构的优化是提高法律硕士实践环节培养质量的前提,优化的具体路径有二:

其一,内部培养。鼓励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建立专门的实践教师队伍;不以科研作为评价标准,也不过度强调教师的学术研究能力。清华大学的“模拟法庭训练”课就一直是由长期在司法机关挂职的教授来承担。其二,外部引入,吸引更多的校外实务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的培养。一方面,完善“双导师制度”,明确校外导师参与实践类课程的设计与教学,并规定校外导师负责安排指导学生的校外实习。另一方面,改革“双千计划”,通过健全保障机制,发挥司法部门的实务优势和培养单位的理论研究优势,二者紧密配合,共同提高,相信二者的结合能够有效缓解目前实践教师匮乏的局面。

(二)校外实践环节

法律硕士的专业实习,是与法律职业最直接的对接渠道。通过专业实习,能够极大提高法律硕士的实务操作能力。

1.培养单位加强过程管理

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专业实习是成本与效益最优选择,培养单位对实习过程的全方位监督管理,是保证实习效果的前提。培养单位应综合实习单位和学生的意见制定或者细化实习守则,事前明确具体的实习考核指标和实习管理细则。华东政法大学为有效规范法律硕士校外实习,制定了《华东政法大学2018年度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方案》③。

实习开始之前,应主动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实习指导,邀请实务部门的人实地到校园中介绍实习单位的具体实习安排,也可以实行实习前体验制轮岗制度,给予法律硕士更多的实习选择权。此外,培养单位还应主动向实习单位了解用人需求,提高法律实务部门的积极性。

实习过程中,培养单位应安排专门的人员与实习单位对接,定期向实习单位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向学生了解实习单位的情况,针对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实习结束后的考核评估,侧重于实践能力的考核,由培养单位与实习单位共同进行。培养单位的评价侧重于结果,通过案例分析、调查报告等方式对学生实习情况做总体把握。

建立实习效果反馈机制,收集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根据学生需求与法律实务部门的用人需求对实习方案予以完善。

2.明确实习单位的培养责任

明确培养单位的培养责任,用制度或者其他手段激励实习单位的积极性。海南大学推行的互惠式实习机制,站在法院的角度来帮助法院解决其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解决了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实践教学支持动力不足的难题[10]。培养单位也可以主动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人才培养合同,更好规范双方的培养合作。

实习单位的严格管理。明确安排实习管理人员,细化实习具体内容。考虑到一开始,学生上手较难,应由简入难,但是要避免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一直从事行政性实务,使学生能最大程度参与法律实务操作。以法院为例,学生应以法官作为指导老师,在法官的指导下参与实际法律问题的处理,体验实体法律知识与程序法律知识的衔接。

实习单位的考核评价,侧重于过程性评价,对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参与度以及实际操作能力做出评价。在现有模式下,实习单位最能了解学生实际解决法律问题能力水平的。

创新法律硕士培养方式。为了更大程度契合职业人才培养需要,可以通过订单式培养的方式,针对具体用人单位进行培养,在现有研究生培养方向划分的基础上,做出更加细化明确的培养,最大程度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给。

四、结语

现如今的培养模式是单方向的,市场未能充分参与到法律硕士的培養环节中来,学校对于市场需求的把握并不全面,因此其人才培养难以满足市场需求。通过明确市场的导向性,压缩招生规模,优化办学资源配置,进而通过实践技能培养的科学化,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进程。

[ 注 释 ]

①以下简称《指导性培养方案》.

②《法学课程设置改革:北大的认识与实践》.

③进一步明确了实践环节的实践要求、实践项目、实践基地、实践考核,其中对于实践考核的考核标准也较为具体.

[ 参 考 文 献 ]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6(02):285-318.

[2]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J].法学家,2008(02):30-39.

[3]梅龙生.论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5(06):99-103.

[4]陈胜,王晓朴.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法制与经济,2017(03):43-46.

[5]廖永安,陈海涛.回顾与展望:“双千计划”实施现状考——以中部某省为分析个案[J].湖南社会科学,2018(01):62-68.

[6]张杨.创新与重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现代教育管理,2013(06):66-70.

[7]袁碧华.法律硕士考核标准的反思与重构——基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视角[J].高教探索,2013(05):118-122.

[8]白丽,仝其宪.法学专业实习教育实践的困境与出路[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6,32(01):121-124.

[9]邓海峰,杨如筠,张召怀.法律硕士培养中的精耕细作与彰显风格——清华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新探索[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7(05):73-78.

[10]王崇敏,邓和军.论地方综合性高校法学专业互惠式实习机制——以海南大学法学院为例[J].西部法学评论,2012(06):12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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