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封闭性及解决之道
2019-05-13金福海
现代法学 2019年1期
金福海
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明显不足。本文主要讨论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长期存在的与其他部门法理论互动交流不足的问题,侧重从经济法学界自身查找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有助于部门经济法理论的成熟与发展。
一、理论研究的封闭性及其影响
(一)封闭性及其表现
部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封闭性,是指部门经济法学者在理论研究过程中不重视与其他法律部门学者(特别是传统法部门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重视对其他部门法研究成果的借鉴和融合,满足于部门经济法理论自说自话的自我孤立和封闭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不關心或者排斥其他部门法学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法律部门,与传统法律部门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这种密切联系在法学理论层面主要表现为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都调整经济关系,都有经济性[19];表现在现实立法中,则是经济法立法中,包括大量的其他部门法律规范。这也是部门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学者都在研究的交叉性法律问题,尽管学者研究的角度、范围和结论有所不同,但显然不专属于部门经济法学研究的范围。因此,对于部门经济法学者而言,无论理论研究和法学实践,都应当关注和借鉴其他部门法学者在这些问题上的研究成果。但遗憾的是,各部门法学者在这些问题上,基本上都是基于自己的理论,进行“自说自话”的研究,甚少关心或者只是单纯以批判的态度去看待其他部门法学者的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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