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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雇佣自由规则在判例法中的确立及启示

2019-05-13杨浩楠

现代法学 2019年1期

杨浩楠

摘 要:在修改《劳动合同法》呼声愈演愈烈的背景下,不少学者将目光投向美国雇佣自由规则。在目前主要的工业化国家中,仅有美国适用雇佣自由规则,其私人部门中的雇主一般可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雇雇员。19世纪中期前,不同州的法院或同一州不同系统的法院或适用一年雇佣规则,或适用劳动报酬规则,或适用雇佣自由规则处理劳动争议。19世纪末20世纪初,雇佣自由规则在判例法中得以确立,是学术理论、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社会观念、工会因素、司法体制综合作用之结果。借鉴美国经验可知,我国不宜适用过于宽松的解雇保护制度,应继续将稳定劳动关系作为主要价值目标,并遵循“社会公共利益>职业稳定权>经营管理权”之法益保护位阶。

关键词:雇佣自由规则;一年雇佣规则;劳动报酬规则;劳动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F47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9.01.13

一、引言

我国《劳动合同法》颁行以来,其较为严格之解雇保护制度饱受质疑,尤以其导致企业用人机制僵化为甚。在当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进出口贸易疲软、用工成本持续上升、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的宏观经济背景下,不乏实务界人士及学者呼吁通过降低《劳动合同法》中解雇保护制度的强度为企业减负。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统计的 “个人和集体解雇保护立法强度”评价体系(1985-2013年)中,我国解雇保护制度的强度指数高达3.26,排名第四,仅次于印度、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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