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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重大误解制度的适用研究

2019-05-13杨卓颖

青年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合同法制

杨卓颖

摘 要: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进程中法律制度也正在不断地补充完善,发挥了良好的社会约束作用。在此背景下,合同已经成为了现代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维权手段,能够确保合同中的条款有效实施,因此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会出现一些认知错误的情况,针对这些认知错误可以继续加强研究,查看是否能够撤销合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制度的适用情况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制;合同;重大误解制度

在欧美一些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已经针对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概念界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限制,我国法律关于重大误解方面的规定还处于比较基础的阶段,尚未具备比较完善的功能。因此就需要在接下来的时间继续加强有关重大误解制度的研究,促进合同法的顺利发展。

一、相关背景概述

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合同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对重大误解制度进行建设,是目前国内还缺乏一些有效的经验,重大误解的内容属于立法论的范畴,但是从实际的法律条文中就可以看出,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并且国内关于重大误解制度的研究都是从实践活动出发的,从理论上的研究比较少,研究成果比较匮乏。那么就会造成重大误解,制度的适用性存在着一些限制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重大误解制度方面的说明比较简单,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其中对当事人的资质以及标的物质量都没有进行有效界定和分析。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国内关于重大误解制度方面还有待进步。那么在处理有关重大误解案件时,就无法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治理。

一般来说,动机错误是不需要追究责任的。但是动机错误实际上是一个十分广阔的犯错,能够产生错误动机的原因非常多,最后能夠造成的影响也是具有较大的差异的。并不是所有的错误动机都能够不追究责任。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已经发现在重大误解案件中出现的情况具有一定的规律。其中基于法律行为基础的错误和因为对方当事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导致的动机错误这两种情况是最普遍的情况,可以加强有关这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

二、重大误解与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一)重大误解的发生和重大误解制度的规范目的

在签定合同时需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中所有的条款意见一致的情况下,一旦这一过程出现了不合理的情况,就有可能引发重大误解,因此在研究重大误解制度时,需要着重加强对和同建立的过程进行研究。首先,关于一份合同能够包含一些有关条款的主要内容,但是合同中也不能将所有的细节完全进行体现。在合同之外的一些观点,也就是签订合同的动机。如果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误解误判,就有可能导致动机判断出错。这一情况主要于当事人双方的认知能力以及信息不对称有关。但是法律制度只能保障合同中确定的内容法律效果,对于一些当事人双方的观点是不具备保障权利的。但是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将自己心中的想法表现了出来,告知了对方,对方也理解了这一想法的实际含义,那么也是会同样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限制,双方当事人要想对所有表达的观点的想法完全一致,是存在着较大的困难的。一旦在当事人双方认知或者表达上的错误基础上签订了正式的合同,那么就需要严格履行合同中的规定。如果在后期想要更改这些错误,就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前应该进行充分的沟通,不能在很多细节未沟通完善的情况下就签订合同。若是后期更改撤销合同,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甚至构成对表达者信誉的不良影响。那么在研究重大误解制度时也需要将不同情况的错误容忍度进行有效的界定。

(二)我国民法中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

关于重大误解制度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说明一旦构成了重大误解,就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是撤销。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起变更或者是撤销合同的申请,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充分沟通、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方案,可以重新签订新的合同。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往往涉及到的审理周期比较长,涉及到的因素众多,手续办理也十分繁杂,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较大的难度。然后再就是撤销的合同中关于一些财产方面,在进行处理事也比较麻烦,情况比较复杂。一般都需要对财产损失进行相应的折价补偿损失可以由过错方承担。如果是双方当事人都具备一定的责任,可以按照责任的比例不同来承担这些经济损失。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中没有单独规定的损害赔偿,这是与国外一些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制度中存在的明显差异。

三、重大误解制度适应的前提

重大误解制度的适用情况一般在合同已经建立的基础之上。如果是双方没有达成意见统一,也就不会签订合同。但是当合同签订之后,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存在着差异的情况下,就可能涉及到重大误解制度的使用。语言实际上是具有多样化特性的,特别是汉语语言博大精深,可能具有多种含义。那么双方当事人对于语言中的解读,就会产生一定的偏差,或者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一方的当事人故意隐瞒合同条款中存在的歧义,最终造成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中的条款产生一定的冲突。针对这些情况,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权利。

一般合同中是很难将所有的细节都写入合同中的,在后期都要运行当中,可以对合同进行相应的补充解释,就能够将一些细节进行有效界定。在很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中的风险项目很难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这样签订的合同实际上就是存在许多漏洞的。针对这种差异,在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对合同中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补充,这样同样是具备法律效益的。针对不同的重大误解事件,需要采用不同的应对策略,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设,这样才能够更好的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能够将构成重大误解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定,尽快完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和标准建设。

四、结语

做好合同法中重大误解制度的研究建设是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的,这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还比较落后,对重大误解制度的适用对象还缺乏科学的标准,还没有完全统一的意见,因此就需要着重加强这方面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制法规。

参考文献:

[1]覃珺之.重大误解的认定及其理论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7.

[2]刘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制度之适用分析[J].法制博览,2016(27):50-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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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侯建杰.试论重大误解及其在拍卖合同中的适用[D].华东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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