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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适当恢复身体刑的合理性

2019-05-13李昱

青年时代 2019年7期

李昱

摘 要:在刑罚种类与执行方式不断发展的今天,身体刑这种古老的刑罚通常被视为野蛮落后的刑种被现代国家摒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根据身体刑自身特点以及对保留有身体刑国家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合理运用身体刑可以为法制的进步做出贡献。通过分析身体刑的各个方面,并将其与其他刑罚进行对比,再对其缺陷进行分析并尝试加以弥补,来论证适当恢复身体刑具有其合理性。

关键词:身体刑;刑罚执行;监禁刑

一、适当恢复身体刑的概念

身体刑,在文字釋义上应该被理解为直接施加于犯罪者肉体的惩罚,在刑罚领域,身体刑的设置一般属于封建制度统治者用于体现刑罚威慑力的手段,直接作用于身体的痛苦在王权专制的体制下,能将统治者的威严体现到极致,这种刑罚曾经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间里流行,无论是在中国还是世界范围内,身体刑都曾对刑法立法以及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即使是现在,仍然有国家保留有身体刑。

虽然给人造成身体上的疼痛来实现刑罚威慑力的方式,似乎是刑罚发展应该舍弃的刑罚模式,但是不能否认身体刑具有监禁刑以及其他刑罚所不具有的对某些类型的犯罪或者对一部风特定的犯罪群体更好的惩罚与预防作用。适当恢复身体刑,指的是通过合理设置身体刑的执行方式,来帮助刑罚惩罚与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

二、身体刑运用的现状

在现代国家中,明确保留有身体刑刑罚的国家,除了以鞭刑闻名的新加坡外,通过化学阉割对严重的性暴力犯罪进行规制,也可被认为是身体刑的一种行刑方式,例如捷克刑法典中就有对严重的性暴力犯罪者判处化学阉割刑的规定,除此之外,一些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或者是法律现代化程度不高的国家,也保留有类似棍刑、针扎刑等一系列身体刑,具体有巴布亚新几内亚、东帝汶、伊朗等。

残虐的,具有羞耻刑性质的身体刑,固然应该被现代法制舍弃,但是在以新加坡为例,该国人民对其身体刑的社会效应认可度较高,相关刑罚设置较为完善,对其身体刑的刑罚制度设置的研究,对适当恢复身体刑的合理性能起到一定的佐证作用。

《新加坡刑法典》中规定可处鞭刑的犯罪包括:国家规定的海盗罪,暴乱罪,武装暴乱,刑事杀人罪,故意重伤害罪,故意造成伤害以勒索财产或强迫他人实施非法行为,为了使他人受到重伤害、奴役等而进行绑架或诱拐,强奸罪,为了盗窃而使人受到重伤害,抢劫罪,非法拥有武器等40多种罪名。

由此可见,适用鞭刑的罪名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的范畴,其实对于新加坡刑法在设置鞭刑的这一方面来说,“以暴制暴”是其比较直接的立法目的,其并没有以身体刑的特点来避免部分监禁刑弊端的做法。在新加坡,鞭刑往往是与监禁刑同时适用的。虽然也有部分犯罪鞭刑是单独适用的,不过这并不妨碍新加坡更多的是将身体刑作为一种增强刑罚威慑力的手段。

但并不是这种看似单纯落后的报复刑,就会使新加坡的民众对此产生抵触情绪。相反,民众在道德观念上对于这种严格的法律制度认可程度同样很高,作为一个国土狭小,资源稀缺的国家,其最开始的统治者通过严格的社会管理,并且带动民众的危机情绪,以此实现一种社会稳定的状态。人们在危机感中普遍感受到社会秩序的可靠、社会稳定的珍贵, 因而从内心信仰法治。也正是这种危机感, 维持了新加坡长时期的政局稳定,也使其法治建设具备了更为坚实的社会认同心理和承受基础及文化承继环境。新加坡国立大学一位学者这样描述新加坡人民对鞭刑的态度:“新加坡民众多数支持鞭刑,鞭刑的目的是制造疼痛,那么能达到目的同时又最安全的行刑部位就是臀部,鞭刑的结果会给罪犯留下终身的鞭痕,这正好达到教育目的,提醒他们不能再次实施犯罪。”

三、身体刑的特点

我们之所以需要恢复适当的身体刑,其重要的原因是因为身体刑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并且发挥这些特点能够惩罚和预防与这一刑罚相对应的犯罪,其效果将优于其他的刑罚。

(一)身体刑的刑罚威慑力

威慑力一词的释义为通过威势使得对应人产生恐惧的力量,从这一点出发来看,身体刑毫无疑问具有威慑力,那么从刑罚设置的角度来看,身体刑的设置能否从威慑力角度发挥有别于其他刑罚的作用,这一点是需要进行论证分析的。

同样以新加坡为例,身体刑的设置本身对新加坡的社会秩序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根据对新加坡民众的问卷调查显示,对鞭刑的痛苦的畏惧,是其无论如何都不会选择实施相对应的犯罪种类的主要原因。即使不讨论身体刑是否能够具有抑制犯罪的作用,起码在一般预防的层面,能够对人不选择实施犯罪增加心理层面的支撑。由此可见,身体刑在某些犯罪方面起到了其特有的预防作用。

从惩罚犯罪的角度看,现在在人们的观念中,重刑主义的倾向尤为严重,虽然这种发展态势并不值得鼓励,但是由此可见人们对于严惩犯罪分子有着强烈的心理欲求,从这一点来看,身体刑的设置对于惩罚犯罪能起到与之相对应的社会效应。当然并不是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就是对惩罚犯罪起到了最好的效果,可是在实际案例中,可能会出现对于某些罪犯而言,监禁刑已经不能对其起到威慑作用的情况,如果多出一种刑种,是对这一部分罪犯重新建立刑罚威严的良好尝试。

(二)身体刑相较于监禁刑的优势

监禁刑是现代国家普遍设置的刑罚,其相应的也有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不过其核心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并未发生改变,既通过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方式,起到惩罚其所犯罪行以及避免其再犯的效果。而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其所面临的问题也有许多,而身体刑的设置则可以对其一些缺陷进行规避。

而之所以只对身体刑和监禁刑进行比较,是因为身体刑的设置在立法目的上是为了弥补对一部分犯罪的罪犯,抑或是一部分特殊的犯罪主体判处监禁刑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而存在。而对于死刑、社区矫正等刑罚,其对应的犯罪的严重程度与设置身体刑刑罚的犯罪并不相符,从而也就失去了可比性。

根据现代教育刑理念,罪犯刑期结束的再社会化是重要的现代刑罚的组成部分,但是现在多数的监禁刑,关押犯人的监狱并不能让犯人做到不与外界脱节,而服刑完毕的犯人再次融入社会的难度非常的大,这一点通常会随着犯人刑期的长度而递增。其实要达到对罪犯的教育目的,并不一定需要太多的理论指导,对于简单的暴力犯罪而言,犯罪人绝大多数都是明知自身行为是犯罪而去实施的,而通过身体刑带来的痛苦以威吓其不再犯,不能保证有效,但是值得进行尝试,而这种行刑方法执行结束后,犯人在经历康复期后,仍然可以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同时惩罚其犯罪的刑法目的也得到了实现。而反观监禁刑,长期被关押的犯人被释放后,其往往难以得到正常的工作机会,只能通过再犯罪来维持基本的生活,这样也就无法实现教育刑让罪犯回归社会的设想。

同样基于上一点,身体刑同样避免了监禁刑囚犯之间相互感染的风险,虽然囚犯间相互感染更多的是因为财政无法支持将犯人进行分类,而因此不用监禁刑规制给人一种讳疾忌医的既视感,但是任何制度架构,可行性都是很关键的一环,而在没有足够财力的情况下,尝试节约成本的其他方法就成了考量的一环。

四、身体刑缺陷的解讀

身体刑之所以被多数现代国家所摒弃,其存在诸多缺陷是最为重要的原因,本章将通过分析传统的身体刑与适当的身体刑在面对这些缺陷上的区别,来论证适当的身体刑能够设立的理由。

(一)身体刑对人权的侵犯

人权从古至今一直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都对其有不同的理解,而单纯的对肉体施加一定程度的暴力,就能被视为对人权保障严重的损害,未免有些牵强,生命健康权确实是人的基本人权,但是在目前人类社会所设置的刑罚中,侵犯犯人生命健康权的刑罚也同样存在,最为典型的就是死刑,而在多数国家监禁刑中,犯人在服刑期间也不可避免的遭受到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存有身体刑的新加坡也并不是一个对人权漠视的国家,其法律对人权保障有着明确的规定,也对实施身体刑刑罚的犯罪主体年龄范围有着严格的划界。而且,实施犯罪行为本身,也是对他人人权的侵犯,与之对应的将受到监禁刑对自由权的剥夺,那么将肉体的痛苦放在相同的位阶上,也就显得并不是那么突兀。

历史上的身体刑普遍都具有羞耻刑的性质,使人产生耻辱感通常与对其施加肉体上的痛苦是相伴相随的,例如在人脸上刻字,当众对犯人进行进行抽打等,这无疑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即使是现在新加坡的鞭刑,也含有羞耻刑的成分。这种对人格尊严的侮辱在发挥身体刑作用的过程中,我认为是不必要的,适当的身体刑会摒弃传统肉刑羞耻刑的特征,不对犯人实施侮辱性的刑罚,而只是通过肉体的痛苦来实现其目的。

(二)身体刑对人身体的伤害

身体刑在历史的法律设置中,绝大多数都是以残酷的面貌示人的,各种各样形式的身体刑,通过对人体造成伤害来实现其刑罚威慑作用,即便是调节在适当程度的身体刑,也不可能不对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因为通过伤害罪犯身体产生相对应的痛苦,是身体刑最基本的执行方式,如果需要在法律中设置身体刑,那么就必须认可这种方式是能被社会所允许的。

其实身体刑真正为人所诟病的,是其残酷的手段给人带来肉体上痛苦的同时,也会给人的身体带来永久性、器质性的损害,而这种损伤是不可逆的,以新加坡鞭刑为例,受刑人有过这样的口述:屁股肿成平时两倍大,不能坐,不能躺,也不能正常走路,约有十天不能穿裤子,就算伤好之后,鞭痕也会永远存在。现代法制国家设置的身体刑尚且如此,就更不用说过去的残酷肉刑了,这也是身体刑被认为是酷刑的理论支撑之一。

当然无论怎样设置身体刑的实施方式,以现在人类的技术手段而言,施加足量的肉体痛苦而不留下永久性或长时间的创伤,是几乎无法实现的,适当程度的身体刑只能通过控制行刑量、分多次执行、选择最合理执行方式等方法,从而尽量达到不影响罪犯正常生产生活的程度,不对其正常的身体机能造成破坏,或是破坏后人可以通过正常的医疗手段恢复,但是疤痕之类的创伤,暂且无法避免。但是随着未来科技的发展,在施加肉体痛苦的同时,兼顾罪犯的生命健康也完全有可能实现。

有观点指出身体刑的执行很难统一行刑标准,每个犯人个体对于身体刑的耐受力不同,会造成一系列刑罚不公正的现象。但是刑罚的执行,对于每个人犯罪者而言,其所得到的实际感受都是不同的,这一点并不局限于身体刑,身体刑的执行,所实施的暴力的程度,会依据行刑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而与之相对应的,不同地方监狱的条件同样也不尽相同,同样的,每个人对监禁刑的耐受力也是不同的,这一点是刑罚个别化的理论需要去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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