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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公平性评价
——基于参保人收入差异的视角

2019-05-13于大川田向东袁进明

社会政策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制度

于大川 田向东 袁进明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公平是评判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效性的重要维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缺失,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为有效化解这一问题,我国于2003年开始推行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为主体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满足农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提高医疗服务利用率以及改善健康状况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张微宇、乐章,2015),具有良好的运行效率。但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政策,对新农合制度的评价不能仅限于“效率”视角,同时也要从“公平”视角加以审视。因为无论是出于伦理还是现实考虑,都应该始终维护新农合制度的公平性,这是新农合制度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与基础(高和荣,2017)。本文将主要对新农合制度的受益公平性进行评价,关注的问题包括:新农合参保人的制度受益是否公平?是谁从制度中获益更多(或更少)?制度受益结果的产生机制是怎样的?

公平是一个具有较强主观价值评判的概念,其内涵非常丰富。采用的公平衡量标准不同,公平性评价的结果也会出现差异,因此有必要对新农合制度的公平性进行界定。一般来说,社会医疗保险领域中的公平分为水平公平和垂直公平两类(解垩,2009)。其中应用较为广泛的是水平公平的概念,指的是同等需求得到同等待遇,即具有同等医疗服务需求的参保人应获得同等的医疗服务待遇,而不应受到参保人的社会经济地位(收入、职业、教育程度)、城乡分布、民(种)族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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