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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正当防卫制度

2019-05-10秦志强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关键词:防卫过当正当防卫

摘 要:“于欢案”、“刘海龙案”从发生到终结,始终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再次引起各界对正当防卫的讨论。无过当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情况,发生无过当防卫虽然不承担法律后果,但其成立条件也比较严格,因司法实践操作中对其认识、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认定无过当防卫的情况可谓凤毛麟角,多认定为防卫过当。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进一步审视和探讨张当防卫制度,对于司法实践、社会进步和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防卫过当;法律适用中的难题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14-01

作者简介:秦志强(1983-),男,山东曹县人,任职于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一、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是刑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存在很多学说或者存争议,我们采取的是通说。一是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二是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只能是正在进行,已经开始还未结束,不能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三是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人是否具备刑事犯罪的条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四是主观条件。主观上必须处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否则也不成立正当防卫。五是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这也是区别防衛合法与否、正当与否的一个标志。

(二)防卫过当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其特征是超过明显必要限度并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显然首先得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两者的区别是限度条件,一个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另一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典型的案例就是“于欢案”和“刘海龙案”,两案均受舆论广泛关注,至于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或无过当防卫,法学界权威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于欢案”一审于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刘海龙案”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两案最终尘埃落定,其结果肯定是基于法律事实等多方面的考量,两案例可为有关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对全国的审判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无过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无防卫过当也叫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形态。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过当防卫既然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形态,它的成立条件自然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相同之处,两者在起因、时间、对象和主观条件上是一致的,只是无过当防卫没有限度条件的限制。

三、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学术上对上述概念有不同的学说和观点,但只从概念上看,上述几个法律概念不难区分。而司法实践中,同一个或同一类型的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可能导致人们对法律、法官产生看法,甚至对公平正义产生怀疑。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不足,法律是由条文构成的,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每一种犯罪或行为的所有情况,包括司法解释也不能穷尽。二是区域发展不平衡,也导致各地法治环境、法官素质、法律认识等方面存在差异,这是最主要的原因。三是判例指导不完善。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诉讼程序是以法官为中心,最高院每年也发布很多经典案例,以供各级法院参考。但专门针对无过当防卫的经典案例不多。四是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对无过当防卫相关知识理论的学习研究还不够,法官容易受旧的思维模式的限制和舆论的影响,担心出事,害怕担责;对法官、法官助理等有关人员的培训少且效果不好。法院是各种矛盾的集结地,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对法官等各类人员的考核标准也越来越细致,案件审理各个环节手续也越来越繁琐,而相应配套尚未跟上,当下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忙着完成各项指标和任务,加班加点是常事,这致使他们很少能抽出时间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很多培训也成为放松心灵的过场。

四、解决法律适用难题的建议

为正确适用法律,解决上述难题,一是要科学立法。积极制定完善法律,及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弥补法律的不足,使法律保持与时俱进。二是加强地区间法院的学习交流。区域发展不平衡,但法律依据是一样的,裁判尺度也是统一的,东中西部法院间,各省市探索建立良好的交流学习机制,这也有利于审判执行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加强判例的指导和学习,建立良好的培训模式和方式;给法官减负,在法院形成良好的学习研究氛围。

[ 参 考 文 献 ]

[1]张明楷.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20):3-6.

[2]季晨佳.正当防卫紧迫性的双重限制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8(34):1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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