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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第二代环境法的形成和发展趋势

2019-05-09左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2期
关键词:发展趋势

摘 要:我国第二代环境法的形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并且当前的第二代环境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显著特征,环境的伦理观念已经转向了整体主义,价值的目标也转向了代际关怀等等,而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就要根据目前所呈现的整体视角下的域际法拓展,在增益功能的独立性与其自足性的发展基础上,治理机制向系统开放性发展转向等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第二代环境法;整体发展;第一代环境法;发展趋势

在21世纪开始以后,环境法的代际划分就逐渐兴起,并且在我们国家也得到初步的形成。而目前的第二代环境法是否具有相应的价值,是否能够顺承第一代环境法,并且可以在其基础上有所独特的发展,是环境法代际划分的主要探讨内容。第二代环境法在基础范畴与价值导向和其他国家的环境法具有本质上的差别和独特的明显特征,也就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属性与功能的第二代环境法。但是我国是否拥有其法制实践的基础,或是独立存在的显著标志是否形成等等问题,就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做出相关的探析,将我国第二代环境法的轮廓更加清晰的呈现出来。

一、第二代环境法的主要概念

第二代环境法是具有特有的法律现象存在的、对环境法的历史脉络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在社会场景当中,作为集合概念真实呈现。第二代环境法一般都作为概念的形式存在,但是,在每一个国家的不同阶段,都是具有不同环境法制的要求和特征,所以,在实践当中第二代环境法是以多样化的个体形式存在的。同时也是我国环境法领域的一个新的命题存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应该对其进行全面的、系统的进行研究。第二代环境法的探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我国环境法制实践的意义,以其发展性、开放性、法律自觉意识、社会适应机制等等。

二、第二代环境法的形成

第二代环境法的形成从整体的发展趋势与国内的整体背景与法制的层面上看来,都是必然发展的内容。并且,在理论的观念、价值的目标、实践的功能等等方面上来看都形成了显著的标志。

(一)形成的背景与原因

受到全球范围内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影响与国内环境法制和国内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诉求。在环境问题越来越大的当今社会,应该全面的提升环境法制的實效性,从各个层面整体的构建一整套新的、迥异于第一代环境法的环境法律制度十分的迫在眉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已经逐渐的建立第二代环境法,并且以可持续发展为主要核心导向,并且对已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对应的修改。第二代环境法突破了传统环境法的弊端,尝试了在行政权主体之外的其他相关的主体,并且将其纳入到决策的过程与具体实施之中。

(二)价值目标的转向

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不同,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在于建构与规范的作用,是以人类繁衍生息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为前提的。关乎于环境的公平性。但是,由于特定条件限制,第一代环境法在规范机制与价值目标上没有脱离传统的理论与实践,进而,所在社会维度中构建结构主义环境法制模式,主要强调环境法的功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维护之间关系的有效维护,以及,不同群体之间所产生的种种利益的分配是否公平等等。第二代环境法的发展是环境法价值理念、价值目标的转向,其主要在追求环境公平的同时,也要获得相关内容的自足性。拓展了环境公平价值发展的未来维度。

三、我国第二代环境法的发展趋势

按照第一代环境法向第二代环境法转型的逻辑与属性的整体来看,与当下环境法律政策等工具相结合,将根据时代的不同需求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整体主义视角的拓展

在第一代环境法向第二代环境法转型的整体过程中,逐渐重视人类的行动与制度的安排会对整体生态系统带来的影响。为环境法的核心价值理念奠定了基础。目前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冲突越来越激烈,生态环境十分堪忧,其他的行政法律都无法有效的管理与解决,而第二代环境法的机制与相关制度在不断的创新中,就能有效合理的解决这一问题。

(二)独立性与自足性的发展

作为一项独特的制度系统,环境法应该以环境法律规则群的内部适应与环境法律规则群的外部适应两方面进行展现。二者相比较,内部适应的核心为环境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适应性质与协同进化属性。而外部适应性是一种被动的适应机制,作用以嵌入性、弹性的特征为主。第二代环境法的形成初期,两者均应该在环境法律制度系统的功能进化之中得以体现。但是,由于阶段性的限制,适应性只是一小部分的存在,日后的发展当中所表现的特征与功能将会逐渐的显著起来。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生态文明时代的相关要求推动了我国环境法的发展与转型,在环境法与环境政策的具体内容与发展轨迹当中,可以看出,我国环境法的第二代相比第一代的特征更加的显著。但是,从环境法具有的工业文明特征、系统开放特征两方面来看,目前的第二代环境法并非最终的形态,而是整体发展当中的一个发展过程。我国第二代环境法应该基于自身的本土性质,逐渐的迈向自足性系统,以综合发展为主要目标,内核应该以多元化方法为更高阶段,还要让适应性机能日渐成熟,最终成为完全符合我国环境法制所需要的制度性工具。

参考文献:

[1]杜健勋,秦鹏.环境利益分配的经济诱因规制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6期

[2]曹明德.我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年02期

[3]欧阳恩钱.环境法功能进化的层次与展开——兼论我国第二代环境法之发展[J];中州学刊;2010年01期

作者简介:

左珍(1997.11~ ),男,汉族,河北唐山人,临沂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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