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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能否曝光欠贷大学生信息

2019-05-08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19年2期
关键词:隐私权助学借款

■ 梁永良

案例:某银行以《债务催收公告》的形式将1200余名拖欠助学贷款的大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网络上进行曝光。此事一经报道,即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有人说,大学生欠贷是缺乏诚信的表现,应该予以曝光。但也有人认为,应该考虑学生的难处,曝光行为侵害了大学生的隐私权。

分析:前几年,各地出现了多起银行曝光拖欠助学贷款大学生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涉及到两方面法律问题:一是助学贷款的性质,二是曝光行为的性质。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期间各项费用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助学贷款属于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本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但助学贷款不同于普通的借款合同,利息由政府承担,不需要办理担保或抵押。因此,学生只需归还本金,不需归还利息;只能由学生归还,不存在保证人归还,或者由抵押物代还的可能。

如果学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学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8条规定,银行可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途径对贷款学生予以追究。2015年7月13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各高校加强学生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诚信教育工作的定期考核和业务指导。同时,赋予银行一项权利,即“各经办银行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上报责任。经办银行经借款学生书面授权使用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无需再次告知借款学生;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中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第110条第1款中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这是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概念,直接规定在法律中。之前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都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法律对隐私权的直接规定,有利于强化对隐私权的保护。本案中,银行以《债务催收公告》的形式将1200余名拖欠助学贷款的大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网络上进行曝光,属于擅自公布他人隐私,侵犯学生隐私隐瞒权的行为。受到侵害的1200余名学生,都有权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包括除去侵害和损害赔偿。除去侵害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利益损害赔偿。

有些国家将自然人在金融领域的隐私规定为金融隐私权,指个人对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所谓金融信息,包括个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个人交易信息,如透支记录等以及个人主观信息等。在金融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银行对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银行业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的信用,一定程度上是靠银行对客户信息的绝对保密而获得的。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金融隐私权保护法,仅在零散的法律条文中有所涉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了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第2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规定的除外,等等。但这些条文仅对金融机构的保密义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相应的罚则。

就法理而言,银行方面“曝光”学生信息的行为,存有权利滥用的情形。我国法律在鼓励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以满足其利益需要的同时,也为权利的行使划定了界限,禁止权利人超出界限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因此,民事权利的行使,应遵循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这也就是说,任何机构或个人不能为了实现己方的权益,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就好比债权人为索要债务,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将债务人“关押”起来的暴力索债行为。虽然债权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其手段和方法属于非法拘禁,侵犯了他人的基本权利,是违法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对拖欠助学贷款大学生的曝光行为,侵害了当事人合法的隐私权,也同样存在权利滥用的事实。

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在网络上公布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信息是不值得提倡和效仿的。目前我国正在加强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治建设,如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具体的人格权的地位,并对隐私权的内容、保护方法作了进一步规定。本来,追究违约大学生的法律责任,银行方面完全可以走司法途径,申请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审判等多种形式,合法妥善地解决问题。但银行也许是出于集体索赔的成本压力考虑,却草率地选择了在网络上公布违约大学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的做法。这一做法,实际效果如何,不得而知,反倒容易让人怀疑银行方面采取这样的行为,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恶意”。如若相关大学生以名誉权受到损害的理由对银行提起诉讼,不管这样的请求最终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相信都可能给银行带来实际的法律风险和道德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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