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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校筹款伦理规范体系构建及启示

2019-05-05李庆成林成华

高教探索 2019年4期
关键词:美国高校筹款

李庆成 林成华

摘要:完善的伦理规范体系是美国高校筹款专业化的重要维度。在筹款专业组织、高等院校和政府部门三类主体协作下,构建了以行业道德、院校准则及政府政策为内涵的美国高校筹款伦理规范体系,为彰显学术共同体的道德性和规避院校治理风险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高校基金会应当很好地吸取美国同行经验,树立使命和风险意识,以构建组织、健全规范和专业技能提升为建设路径,促进基金会向时代要求的专业化方向转变。

关键词:美国高校;筹款;伦理规范体系

任何一项社会活动,都有其伦理要求。《世界高等教育宣言》倡导“通过道德和伦理帮助保护和提高社会价值观,其专业人员必须在各种活动中追求真理和正义,注重伦理和科学”。因此高校筹款亦无法脱离相应伦理价值秩序。实践昭示,美国高校筹款的柔性伦理机制为院校广拓资源、规避道德风险和维护形象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因而被视为院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深入推进“双一流”建设之际,如何善筹、善用社会财富,为“双一流”目标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对美国高校筹款伦理规范体系进行介绍、分析,期望为我国高校筹款事业有所裨益。

一、美国高校筹款伦理规范建立的背景

筹款是美国高校历久弥新的特色传统,对筹款中伦理道德的关注也非一时之新。早在殖民地时期哈佛学院零星的筹款实践中,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对相关活动的理性认识,如博彩所得钱财不可捐赠给学院,善款来源必须正当可靠等。二战后,美国经济飞速发展,慈善基金会大幅度增加,实力也愈强,为美国高校开展大宗筹款奠定了财富基础。1953年,纽约州参议员伯纳德·汤普金斯(Bernard Tompkins)领导的慈善代理机构与组织联合立法委员会(JLCCPAO)公开审理了筹款涉及的诈骗案件,首次将全国筹款组织的注意力焦聚到职业规范上来。鉴于“在筹款界里,很多人的道德标准似乎都很低,这些人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要不择手段地筹得资金。虽然这种做法有时候会立即产生效果,但是长远来说,不道德的做法所带来的后果是毁灭性的。”[1]1959年,为规范筹款行为,来自布兰戴斯大学(Brandeis University)、国家城市联盟(NUL)和犹太慈善联合会(FJP)的相关人士筹划成立一个代表筹款行业的全国性组织,核心目的就是要为筹款行业确立道德规范。20世纪60至80年代,高等教育界曝出一系列违反道德规范的筹资行为,例如威顿学院(Wheaton College)擅自改变善款的初衷;哈佛大学在南非投资善款与执行种族隔离政策(apartheid)的公司联合做生意;斯坦福大学松散的会计体系等,此类丑闻将美国高校置于19世纪后以来最动荡的时期。严肃审视美国高校筹款的伦理道德并建立系统性和明示性的筹款伦理体系在80年代中期成为高教界的热点问题。1986年,教育促进与支持委员会(CASE)组织的一次研讨会对高校筹款的伦理规范问题进行了迄今最深入的探讨。乔治亚城大学(Georgetown University)伦理学教授詹姆斯·唐纳修(James Donahue)为高校筹款提出了总体指南(general guidance)。美国高校发展部门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对指南进行调整,成为高校校本筹款伦理规范。政府机构、专业筹款组织也加强对行业的伦理审核,在各方的努力下,系统性和明示性的筹款伦理规约机制在美国高校逐步建立。

二、美国高校筹款伦理规范体系的主体构成

高等院校、专业筹款组织和以政府机构为代表的三类主体不同的规约组成了规范美国高校筹款的制度体系。三者的功能定位与作用各有不同,但主题宗旨在于调和伦理与利益冲突,维护行业声誉和高等教育基本价值,从而规避院校治理的伦理风险。

(一)高等学校——筹款伦理的直接规约主体

约翰·布鲁贝克(John Brubeck)指出“今天政府和实业界的道德标准都降低到从未有过的水平的时候,大学必须发挥道德领导的作用”[2]。作为道德共同体和社会良心的最后堡垒,高校对塑造社会价值观和传播德性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没有德性,没有正义,勇敢和真诚,实践就无以抵抗社会机构的腐败”[3]。作为道德共同体,高校是筹款领导、决策、执行、管理等活动的直接主体,对其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承担全部责任,故而是筹款行为的直接规约者。美国的多数高校,上至哈佛、耶鲁级别的世界顶尖院校,下至代顿大學(University of Dayton)、长青州立学院(Evergreen State College)等普通区域型高校着手制定关于筹款或接受赠予(gift acceptance)的伦理规范。如对其进行整体审视,可以看出相关伦理规范具有宗旨明确、指向具体、实践性强的特点。如南加州大学就减少筹款伦理问题而颁布实施的《赠予接受与筹款清点原则》(Gift Acceptance and Campaign Counting Policy),密歇根大学制定的《筹款实践标准指导原则》(Standard Practice Guide Policies)、《利益冲突与承诺冲突预防》(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Conflicts of Commitment)等一系列规章,涉及高校使命与价值、捐赠双方责任义务、志愿者服务管理,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筹款伦理规范。

·比较教育·美国高校筹款伦理规范体系构建及启示

(二)行业组织——筹款伦理的自律主体

美国高校筹款是一个不断提升组织化程度的过程,得益于美国社会慈善捐赠的盛行和筹款行业组织的完善,形成了维护筹款秩序保证筹款合理合法的规则。早在60年代,“全国筹款人协会”(NSFR)正式应运而生(后更名为美国职业筹款人协会,AFP),并起草了首部筹款伦理标准章程(code of ethics standard)为协会所采用。章程指出,伦理行为促进了筹款行业和专业筹款人的成长与发展,推进了慈善事业和志愿者精神,协会成员应充分认识在伦理上支持慈善事业的责任,违反伦理标准可依据章程执行程序对成员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协会成员,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应同意和遵守,并尽最大能力保证旗下所有人员都能服从伦理标准。章程将筹款行业伦理涵盖公共信任,透明和利益冲突、游说和慈善财务管理、机密及专有信息处理方式、酬劳,红利和中介费原则四个治理维度,为包括高校在内的公益筹款组织明确了基本伦理规范。美国筹款委员会理事会(CAFC)和全国遗产捐赠委员会委员会(NCPG)等业界核心组织也相继通过了明确的从业道德规范标准,对全国范围的筹款机构进行约束与指导。

(三)政府机构——筹款伦理的监督主体

美国各级政府机构作为慈善捐赠监督管理主体,发挥的重要功能是建立了法治框架下的外部管理监督体系。從历史上看,美国高校的筹款活动一直都是不受政府监管的。美国全国检察长协会(NAAG)于80年代提出了一部《模范慈善募捐法》(Model Act for Charitable Purposes),开始在州一级正式以法规的形式规范职业筹款行为,并建议在全国50个州的范围内提出这部模范法。模范法提出不久,此时正值媒体、教师以及专业筹款人士开始监督批评高等教育筹款运动之际,斯坦福大学就因滥用财政报销不合规范的花销而深陷道德谴责,引发了联邦及各州立法者的注意,从而开始大力推动制定针对筹款活动的法规,“控制”成为针对筹款的新形势,其中包括对捐赠活动的控制和对捐赠及银行账户的监控。宾夕法尼亚州、马里兰州和威斯康星州通过了新的规范,阐明慈善团体董事会之前没有完善的责任,延续了各州对筹款活动监管的趋势以及非营利团体和职业筹款人之间的关系。在联邦政府一级,国税局则作了很大努力,对慈善团队筹款活动进行审计,以便查出不守规则的机构。由此产生的波纹效应(ripple effect)对高校筹款守则、汇报行为和会计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三、美国高校筹款伦理规范的内容要求

随着富人资本越来越多地涌入美国高校,出现了一个不可避免的冲突局面——高校既需要富人的投入,又要提防富人资金改变高校的学术性质和价值观。高校怎样与富人阶层打交道才能既从中获利,又不至于招来社会非议,否则“鼓励大学校友和社区的捐赠,所有这些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的影响”①。当代美国高校立足使命与基本价值,从筹款主客体的权责、高校财政披露制度、高校对社会公众的责任和高校筹款人员素养四个方面对筹款行为进行伦理规约,旨在维护高校社会声誉,与社会各级缔结良好关系,推动筹款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一)对高校筹款主客体的伦理规约——担当、奉献

高校(或其代理人)和自然人(或法人)构成了高等教育筹款的主客体双方,二者身份属性和利益诉求的差异性决定了二者价值体现的边界性。有鉴于此,美国高校基于使命与责任,通过明晰主客体二者的责任义务,建构起反映各方道德责任的伦理矩阵。例如,高校需要担当的是筹款是否与高等教育原则、标准与核心价值一致;对其实现使命、目标和目的的能力产生怎样的影响;捐赠人是谁;捐赠背后的利益要求是什么等一系列责任。对于捐赠高校的自然人(法人)要秉持诚信友好的态度,不可对善款附加违背高校核心价值的条件,不得隐瞒善款的来源事实,尽量不要对善款附加过多条件等。以美国加州州立大学为例,该校采纳了筹资专业人员协会(AFP)制定的《专业操作伦理规则与标准》(Code of Ethical Principles and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Practice),高校和捐赠人理应遵守的责任如表1和表2所示(部分):

表1加州州立大学筹款伦理

序号

内容

1

高校务必让捐赠人获取充分的信息,明确高校的使命、筹款的目的和使用资源的方式;还应使捐赠人了解高校有效使用捐赠财物实现既定目标的能力。

2

高校务必让公众知晓筹款小组人员的身份,公众有权期望筹款小组谨慎决策,对筹款财务承担责任。

3

高校有责任让公众了解高校最新的财务报表。

4

高校务必向公众保证善款投资是符合其希冀目的,但目的应无损于高校方方面面。

5

高校应该对筹款中表现慷慨的捐赠人给予恰当致谢和认可。

(续表1)

序号

内容

6

高校应向捐赠人保证在法律范围内以尊重和保密的态度处理捐赠。

7

高校与利益组织代言人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纯粹的业务性质。

8

高校在筹款之初务必告知公众招募人士是志愿者、高校员工还是聘用掮客。

9

高校应根据捐赠人意思表示决定是否在院校间共享捐赠人邮件。

10

高校务必提供真实和最新的信息,答复公众对筹款的质询。

……

……

表2加州州立大学筹款伦理

序号

内容

1

捐赠人行为应与高等教育的原则、标准与核心价值一致。

2

捐赠人应秉持明确的慈善和奉献意愿。

3

捐赠人不得对善款附加无限条件和掌控一切关于捐赠的决定。

4

捐赠人不得要求高校为个人利益或提名为某人花费善款。

5

捐赠人不得要求高校现在或今后聘用指定人员。

6

捐赠人不得禁止高校从其他处获取筹款。

7

捐赠人的善款不得将高校推向公众、法制的立面,或其他负面境地。

8

捐赠人不得过度要求高校支出,不得以资金来源、目的把高校扯进未曾预料的责任。

9

捐赠人不得对民族、性别、性取向、宗教信仰,年龄、国籍、肤色、残疾人等方面有所歧视,不得违背地方政府、联邦政府所禁止的关于歧视的规定。

10

所有捐赠和对捐赠的考虑都必须符合所适用于州、联邦政府法律法规。

……

……

(二)对高校财务制度的伦理要求——公开、透明

信任是伦理社会建构的基石,信任危机将对筹款组织的社会声誉带来沉重打击。从哈佛学院诞生时的零星筹款到当代美国高校空前的普遍性筹款,公开透明的财政披露制对高校筹款造成了一种自由尺度的约束,成为美国高校回应社会各界对其吸纳捐赠资源、服务公共利益的质疑与拷问之利器。[4]在执行上,针对包括高校捐赠基金在内的非营利组织问责体系分布于政府层面和高校内部,以国税局(IRS)为代表的政府机构要求非营利性筹款组织提交年度信息报告和专业财务报表,作为对筹款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查。1994年,国税局制定了《学院和大学审查指南》(以下为《指南》)(College and University Examination Guidelines),为税务部门审查高校财政运行提供了一个标准性框架。《指南》涉及的高校筹款问责涵盖审核院校筹款项目以确定捐赠人是否获得可能影响免税的益处,审查关于礼品捐献的内部报告,对董事会或筹款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或发展委员会)涉及筹款的会议纪要进行审查,确认负责筹款和入账的专职人员并说明其活动和职能,高校基金会是否为私人公司开展州法所禁止的商业性研究,捐赠者清单、受限制捐赠和实物捐赠、捐赠财务如何估价及如何处理等事项等。在高校内部,年度发表的财政报告(financial report)中必须公布当年的财政收入及支出。以南加州大学为例,在其2016年发表的年度报告《南加州2016财政报告》(USC Finance Report 2016)中明确向公众公开“2016年,南加州在遵守《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基础上,学费、食宿费净收入从2015年的12.5亿增加到2016年的13.10亿,合同拨款比2015年的4.55亿减少3个百分点,为4.35亿。筹款从2015年的5.38亿上升到6.05亿。2016年经费支出4.2亿,筹款收入的34%用于医学和健康保健研究”。

(三)对社会及其公众的伦理责任——引领、合作

20世纪70年代以后,鉴于教育成本和公众对高等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加之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對削减公共财政支持,高等教育机构面临日益严重的财务危机。迫于压力,无论私立还是公立高校都开始积极拓展非政府经费渠道,一些非政府组织(NGO)也加入到筹款行列之中,使得高校筹款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筹款丑闻的频现,为高校等组织的筹款活动带来伦理上的危机和声誉上的损害。为改善高校与内外部沟通效果以提高在公众面前的形象,美国大学公共关系协会(CURPAP)提出了建议:高等教育筹款坚持规范性与相对自主性的统一,平衡约束与激励、大学筹款自治、超越组织边界及长远发展应成为高校筹款规范和伦理标准的引领。因而,越来越多的高校运用公共关系策略处理伦理危机,维护良好的形象,影响社会道德和价值观。乔治·梅森大学(George Mason University)校长约翰逊(George.W Johnson)提出“相互作用大学”,“相互作用大学的基本发展战略是使学校与它所在社区的企业界、公众及政界的领导建立起一种积极的、双向作用的伙伴关系,为实现社区经济繁荣和社会公正的共同目标而努力”[5],与社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大学筹资伦理标准的制定,在于通过利用伦理手段协调双方利益,从而实现关系的调和。南加州大学校长马克思·尼吉亚斯(C.L.Max Nikias)在筹款致谢中提到“回望历史,南加州大学一直仰仗着认同我们追求卓越使命的校友、朋友、企业和基金会,他们的慷慨对于大学跻身世界最佳私立大学的前列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会确保将通过筹资运动获得的资产用于推动学校目标不断前进,服务于最迫切的大学根本目标。”[6]

(四)对高校筹款人员的伦理期望——正直、专业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为从社会筹集更多私人捐赠,美国高校纷纷设立大学基金会、发展事务部(或称“发展委员会”、“发展办公室”等),聘请专门从事筹款的长期人员为学校筹款。这标志着美国高校筹款逐渐走向专业化发展阶段。高校校长、主管发展事务的副校长及其执行团队、各专业学院院长、校董事会和校友志愿者等构成了高校筹资活动的重要参与者,[7]由此产生了对美国高校筹款人员的伦理期望——正直与专业。《国际筹款伦理守则》提出,筹款人员在许多不同的领域、国家从事募款活动,但是他们共享一些基本的价值及实务经验:是为了帮助他人,以及让整个世界更美好。这些想法,促使募款人员竭尽所能去感受和使用最适合的方法。以爱荷华州立大学(ISU)的筹款人执行规范为例,学校的筹款人员要在行动和言语上提倡诚实和正直,避免在个人和职业关系中出现实际或明显的利益冲突,如果有疑问,应当从恰当的地方寻求指导。要向捐赠人提供准确、完整、客观、及时、可理解的信息。以诚信、负责任的态度以及以应有的谨慎、能力和勤奋,不歪曲材料、事实或允许独立判断屈从其他意见。遵守联邦、州、地方政府和其他适用于私人和公共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保护隐私权,尊重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信息的保密性,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特权或机密信息不会被用于个人利益或向未经授权的人透露。提高并分享专业知识和技能,使业绩更好地为选民服务,在同事、工作环境和社区中积极提倡伦理道德行为。

四、对我国高校筹款实践的启示

从90年代起,我国出现了第一批高校筹款组织——高校基金会,目前已成立400多家高校基金会。动员和利用社会资源成为高校办学的共识,高校基金会则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沿阵地。然而,公益筹款在我国还没有形成较为浓郁的社会氛围,相关的法制与伦理规约尚不完善。近年来,“真维斯楼”“廖凯原现象”“京师瓷”等事件的频现,对高校的社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高校筹款伦理问题日益为社会所关注。美国高校成熟的筹款伦理规范体系可以在如下几点提供启示。

第一,提升高校筹款的伦理与风险意识。作为社会良心的最后堡垒,高校筹款绝不能违背基本价值观,否则将招致“大学究竟是教书育人的场所还是发家致富之地”的拷问。随着我国捐赠高校日益频繁,如何恰当筹款使社会资源发挥更大社会效益日渐成为问题。譬如,高校可以接受什么性质的善款?筹募财富如何使用?对高校进行捐赠的个人或组织有着什么样的背景?可否利用善款进行商业化投资等,伦理意识和风险意识的淡薄可能陷高校于尴尬之地。正如哈佛大学前校长德里克·博克所述“当捐赠来自一个据传说是通过不道德的手段赚钱的捐赠人时,或者这个捐赠人的行为举止与公共价值观产生强烈冲突时,责难就出现了”。[8]

第二,完善高校基金会规范管理体系。作为高校组织机构的一部分,高校基金会和一般社会基金会具有不完全相同的性质,如公募基金与非公募基金的差别、高校基金会筹款用途的限定性以及高校基金会的教育属性等。近年来将高校推上舆论风口浪尖的“真维斯楼”、“廖凯原现象”乃至“京师瓷”等事件力证了依靠刚性的法律体系对于防治高等教育筹款违法乱纪具有积极作用,但对道德争议和伦理冲突难以规避。以制度、法律和政策为运行基础,建构高校基金会自我管理机制和伦理价值标准,在刚性制度和柔性伦理间形成相互支撑的格局。

第三,推进高校基金会人员专业化进程。高校筹款既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有较高要求。美国专业筹款组织的从业人员多为具有经济、法律、心理等背景的专家,人员构成多样化,增强了机构面拓展市场和适应环境的能力。我国高校应遵循《国际募款伦理守则》(ISEP)的倡导,以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修养和操作技能为目标,为高校专门从事捐赠活动的人员提供相关领域的业务培训,例如筹款原则与筹款策略、筹款过程中的公共关系、“脏钱”的处理方式、筹款人际沟通等,从而确保高校基金会决策者和实践者能够洞悉筹款中的行为是否合乎伦理原则,从而规避因伦理缺位而带来的治理隐患。

注释:

①已故布朗大学校长,方斯(W.H.P Faunce)1928年致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的信中语。

参考文献:

[1]Caldwell O.R.&Carter T.G.Developing ethical standards in charitable fundraising[M].Trust & Estates,1994:56-63.

[2]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144.

[3]A.麦金泰尔.德性之后[M].龚群,戴扬毅,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246.

[4]余蓝.美国大学捐赠基金的信息披露机制研究[J].北京教育(高教),2017(2):14.

[5]葛守勤,周式中.美国州立大学与地方经济发展[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85.

[6]Jason Dean,C.L Max Nikias.Scaling the Walls of Higher Education[J].The C-suite,2014(4):15-17.

[7]包海芹,孙千博.美国高校筹资机构建设及启示[J].高教探索,2015(3):53-57.

[8]德里克·博克.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责任[M].徐晓洲,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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