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双一流”建设视域下高校反性骚扰机制构建路径

2019-04-27王必行杨恩泰张志豪

统计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双一流教育学生

王必行,杨恩泰,张志豪,马 天

(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207;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53)

巍巍上庠,国运所系。从期望教育兴国到建设教育强国,历史与现实都表明,国家的强盛与教育的强大息息相关。高等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顶端,对培养高层次人才、促进人自由全面发展的作用不言而喻。从“211”工程到“985”工程,我国一直在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而不懈努力。2015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对新时期高等教育重点建设做出新部署;之后,国务院及部委、高校相继制定方案将“双一流”建设目标具体化。①2017年10月,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这意味着在新时代党中央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频频曝出的高校性骚扰事件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人们广泛热议,将长期被忽视的高校性骚扰现象推向大众视野。高校性骚扰现象绝不仅仅是部分教师无良师德的少数事件,而是高校教育制度缺失的反映,这无疑是我国“双一流”建设中的一大障碍。

一、象牙塔的另一面:高校性骚扰乱象

(一)性骚扰现象

性骚扰问题是女性作为社会弱势群体遭受经济剥削和性别歧视的集中体现。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9号一般建议将性骚扰定义为:“一种不受欢迎的与性相关的行为,例如身体接触和接近、以性为借口的评论、以文字或者行为表现出来的与色情和性相关的要求。”性骚扰现象最早表现为工厂女工和家庭女仆遭受男性上司或主人性骚扰和性侵害(耿殿磊,2010)[1]。在现代国际社会中,性骚扰并不是一个陌生字眼,据联合国妇女署统计,全球有35%的女性曾经历过身体或性暴力[2]。从英国首相特雷莎·梅的副手、首席大臣达米安·格林对一名保守党女党员的政坛性骚扰[3],到好莱坞韦恩斯坦性骚扰事件的演艺圈性骚扰[4],再到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连发的多起教职员因性骚扰辞职或被解雇事件的高校性骚扰[5],性骚扰的触手在各领域不断蔓延。

2017年10月,女星艾丽莎·米兰诺等人针对美国性侵事件发起了“#Metoo”运动,呼吁曾遭受性侵犯女性在社交媒体上说出受害经历,并附上标签,借此唤起社会关注。这场运动由硅谷到好莱坞而后席卷了全球社交网络。在“#Metoo”运动的影响下,罗某于2018年1月在新浪微博发表文章,实名举报教授陈某对其进行的性骚扰行为。由此,高校性骚扰现象进入风口浪尖,为公众所知悉。

(二)高校学术性骚扰现象亟待治理

有社会调查研究表明,中国84%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纪康保,2003)[6]。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傅振邦指出,职场和学校成为性骚扰高发区,其中一半以上性骚扰来自工作场所(李想,2015)[7]。近年来,高校日益成为性骚扰高发区,侵害者主要是掌握学生学业命运的指导教师。高校教师实施的性骚扰行为危害并不亚于职场性骚扰,其具有界定模糊、手段多元、实施环境隐蔽、实施条件便利、危害广泛等特征,从媒体和公众的称谓来看,高校教师的性骚扰行为尚处于无以名之的状态,往往以“xx大学xx事件”或“xx门”称之。我国对性骚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职场性骚扰,关于高校性骚扰的研究文献并不多,有学者将高校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性骚扰行为定义为“学术性骚扰”,认为“学术性骚扰是在性欲和性的认同方面滥用权力,导致妨碍和损害学生充分享有教育的福祉、氛围和机会(李军,2014)[8]。”

2017年3月广州性别教育中心发布的《中国大学在校和毕业生遭遇性骚扰状况调查》显示,在我国4542名在校与毕业大学生受访者中,有68.7%的受访者报告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女性遭受性骚扰的比例为75%[9]。而关于学术性骚扰,据媒体不完全统计,从2014年到2018年,媒体公开报道的高校教师性骚扰事件就有十余起,其中多半查无后续。

大学阶段是学生独立人格健全、价值观念形成的重要时期,高校教师实施的性骚扰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中国大学在校和毕业生遭遇性骚扰状况调查》表明,经历过性骚扰的人中有12.4%感到严重影响了人际关系和交往,1.9%有过自残或自杀的倾向或行动[9]。调查显示,遭受性骚扰或性侵害等创伤性事件是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的重要影响因素(陈海珍,2009)[10]。此外,高校性骚扰使女性基于寒蝉效应而难以取得更高的成就,违背教育公平;使高校不正之风滋生进而沦为潜规则的“发源地”,腐蚀校园风气。我国“双一流”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一流大学,引导学生成长成才[11],育人环境作为学生成才的客观条件不可或缺。因此,针对高校性骚扰事件的正本清源是我国高校“双一流”建设的必由之路。

(三)高校学术性骚扰现状

近五年来被媒体公开报道的八起高校性骚扰事件是本文研究的主要材料来源。②一方面,媒体公开报道的事件材料相对全面,更容易进行分析和总结;另一方面,舆论高度聚焦的高校性骚扰事件相对典型,可窥一斑以见全豹。

表1 高校学术性骚扰事件概述

(续表1)

从表1可以看出:第一,从骚扰者与被骚扰者的关系来看,骚扰者主要是与学生学业有密切关系的教师,如课程教师、研究生导师或论文指导教师,与受害学生接触频繁,且对受害学生前途(毕业、升学等)起关键作用;第二,从性骚扰的方式来看,骚扰者往往采取指导课程、关心学生等正当借口邀学生至封闭空间以达其性骚扰目的,骚扰方式主要有以短信、微信等言语骚扰,肢体接触或诱骗学生发生性关系。实施骚扰后骚扰者通常采用挂科等方式要挟学生以防止东窗事发;第三,从处理结果来看,除一起事例外骚扰者几乎都得到相应惩处,如撤销行政职务、取消教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降级职称等,但此八起事例是全国舆论推动高校做出的处理,不能完全反映高校对性骚扰的态度。本研究旨在以此八起案例来分析高校学术性骚扰防治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找到解决方法。

二、高校学术性骚扰防治的现实困境

(一)助长性骚扰的社会文化氛围

社会文化氛围是无形的,以潜在运动形态使社会全体成员受到感染,并影响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以及行为模式。

1.性别歧视的辐射效应。从古时候的“三从四德”到如今的“妇女能顶半边天”,女性权利及地位不断发展变化,但性别歧视现象仍大量存在。微博上有个标签叫“#性别歧视的教授今天又说了啥#”,其中收集的言论有假做父爱的,有直露骚扰的,其宣扬的意旨都是女生不配平等,不配优秀,将与学习工作无关、不合理的性别角色带入学习工作场合。部分人以性别角色而非工作角色对待女性,性别角色溢出是性骚扰产生的重要社会原因(Gutek,B.A.,1982)[12]。在学术会议后的酒宴,女学生和年轻女老师不是被要求陪喝酒,就是被要求表演节目,这些已成为一种潜规则。C大学的某女生谈到,“他(其博士导师)很喜欢让我去敬酒,一桌男老师,有几次一口喝半个分酒器那么多,那些人就很开心。”此外,在性骚扰事件发生后,部分人往往以一种归因于受害者的姿态来歧视女性,认为是女学生主动“勾引”了教授,苍蝇不叮无缝的蛋[13]。

2.妥协主义的社会心理。中庸之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典型特征,对中庸的误读使得折中主义、妥协主义为宗旨的社会心理态度甚嚣尘上,这对潜规则的盛行、性骚扰的漠视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相关研究表明,学校态度鲜明地对性骚扰采取强硬措施制止是被骚扰者敢于维权的基本条件(L.R,ADAM,2002)[14],但在妥协主义指导下的一些高校,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原则,对性骚扰三缄其口,视而不见。譬如,小阳在微博发帖曝光某性骚扰事件后,学院书记亲自找其谈话,认为小阳的反性骚扰社团是非法社团,影响校园和谐,要求其删除微博,解散社团。此种观念使得潜规则大行其道,性骚扰者愈发有恃无恐。

3.文娱文化的观念误导。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人们的生活追求由“吃饱穿暖”的物质需求转变为“愉悦自身”的精神追求,在这种背景下文娱文化对公众观念产生了莫大影响。一方面,文娱文化下的师生恋是被推崇的。在过去近百年时间里,师生恋曾被长期视为挑战封建礼教、追求恋爱自由的一种表现,如沈从文与张兆和、鲁迅与许广平等都被看作一时美谈。但师生恋容易被某些教师利用成为滋生性骚扰的温床,B大学的沈某就是以恋爱为名对高某实施了侵犯。另一方面,影视剧、网络文艺作品中多会出现“霸道总裁死缠烂打小女生”的情节,强吻的画面加上柔美的背景音乐,这都会使人们误以为某些性骚扰是正常的甚至是浪漫的,从而对部分教师实施的性骚扰行为感到麻木。

(二)被骚扰学生薄弱的防范与维权能力

首先,学生的性防范意识较低,在性骚扰的预防方面不善于保护自己。如D大学的小林夜晚被教师周某以取论文资料为由邀至宿舍骚扰,而在邀请时小林并未察觉有何不妥,也未出言拒绝[15]。学生性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匮乏的原因主要在于家庭及学校性教育的缺失。家长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能够以最自然的方式影响孩子对性的态度及预防能力,因此家庭性教育的重要性是第一位的。然而,中国父母面对孩子的性问题询问,往往表现得支支吾吾、面有难色。一项对初中家庭性教育情况的研究显示,46%的家长从未对子女提过性教育的相关内容(李辉,2016)[16]。高校中的性教育状况同样不容乐观,目前,我国针对大学生编制的性教育教材多以“性科学教育”“性健康教育”为主线(张洪芹,2010)[17]。这些教材的内容虽涉及性心理、性生理和相关法律等知识,但对大学生处理实际性骚扰问题的帮助十分有限。同时,开设性骚扰预防课程的高校凤毛麟角,在一项问卷调查中,对于“你所在的学校是否有关于防治性骚扰的培训/课程”的问题,选择“有”的人只占 5.4%[9]。

其次,学生维权能力匮乏,受骚扰后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举报,较多以沉默方式处之。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报告显示,中国有84%的女性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而在调查人群中,48%的女性表示在受到性骚扰时会选择沉默[18]。不仅是中国,世界范围内也是如此。美国妇女联合会(AAUW)研究发现,各国高校中,关于校园里的性骚扰是一片沉默。不仅管理者对其视而不见,受害学生也大多选择沉默。研究表明,如果受到教师或教职员工性骚扰的学生有15%的话,举报的学生也就在7%左右(Paludi M,2006)[19]。

起初,学生还是会向学校或学院举报。如D大学的小柔在被教师周某骚扰后,首先找到了D大学国学院院长程某举报,但程某非但未帮助小柔,反劝其放弃举报以“顾全颜面”。美国心理学家塞利格曼提出的习得性无助理论充分诠释了受骚扰学生的心理状况,被侵犯的女性在环境对其明示暗示下特别容易表现出一种觉得自己无力抵抗和逃脱的心理特征。当受害者向学院反映时,学院推三阻四;付出巨大代价以求公道时,却被说成“不正当关系”。在这种习得性无助心理的控制下,小柔被周某猥亵、性侵长达7个月之久。

(三)高校权力体制:不平等的师生地位

高校的封闭性与权力关系的单一性,无疑是性骚扰事件发生的重要诱因以及治理的巨大阻碍。本科生学制一般是4年,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是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多是3—6年。期间,教师有大量与学生交流互动的机会,长时间接触为性骚扰提供了客观条件。从统计学来讲,男性是性骚扰的主体。目前,我国高校博士生导师只有14.6%是女性,硕士生导师中女性也刚过3成。也就是说,由绝大部分男性导师指导女学生的方式使得性骚扰概率极大上升。

我国儒家传统文化奉行尊师重道,将师者与天、地、君、亲并称为“天地君亲师”,赋予教师这一职业巨大的权威,使得高校教师与学生权力地位差距悬殊。组织结构说认为,人们所处的校园、公司等社会组织的制度、结构为性骚扰提供了便利条件。性骚扰是层级化管理的组织结构中,强权力的一方施于弱方的一种以权谋性(sanda,1997)[20]。在高校这个特定的组织结构中,教师处于权力结构的上层,对诸如学生的课程成绩、实习表现、论文内容以及学术活动等与学生切身相关的事务都有一定的决定权。在目前教师权力运行不规范、组织结构未对教师权力实施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极易出现学术权力滥用、寻租现象。如A大学教师张某借实习环岛之机抚摸陈某头发、抱起陈某,以指导论文为借口对小柯搭肩摸手;C大学导师吴某以帮助发文章、修改论文为由接近学生,诱骗发生性关系;E大学教师张某以辅导课程为由接近学生,对学生动手动脚并以挂科威胁学生。

与职场性骚扰不同,学生反抗不良教师的能力极其有限。高校不同于充满流动性的社会机构,学生无法以辞职方式离开被骚扰的环境,高校教育对学生具有束缚性。同时,与职场女性相比,学生普遍处事经验匮乏,应对能力较弱,面对社会阅历丰富、人脉资源广阔、善于琢磨受害者心理的不良教师,更加处于劣势。这种不平等地位使得受害学生怕遭报复而放弃举报,噤若寒蝉。如H大学举报自己博导的罗某是在12年后其事业有成且脱离导师的学术权柄情况下,才敢在网络上揭露其导师陈某的性骚扰事件。因此,封闭的高校、单一的权力关系、学生薄弱的社会经验等一系列不平等的高校权力体制构成了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的“天时地利”。

(四)法律规则缺位

著名的问答社区知乎中关于E大学张某性骚扰事件的回答有235个,其中60多个回答痛陈高校性骚扰的救济之难[21]。我国并没有专门防治性骚扰的法律规范,而涉及防治性侵的条款散见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政策之中。③反性侵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三十八条的人格尊严条款以及第四十八条的反性别歧视条款。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侮辱妇女分别有刑事与行政处罚的规定。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反性侵国家立法汇总

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教育部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三部全国性法律法规对性骚扰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实施后,各省级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或修改本省市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使法律得以具体化,山西、重庆等31个省或直辖市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禁止性骚扰的相关条款。④不过,目前的法律法规并不全面,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未规定性骚扰的概念。要将性骚扰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必须先明确其概念、性质。现行全国性立法中并没有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界定,这导致性骚扰的范围极其模糊。

第二,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刑法》中的“猥亵、侮辱妇女”等相关条款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大量存在的性骚扰行为,而《妇女权益保障法》虽规定“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有相关条款与其对接。只有当“性骚扰”具象化为“咸猪手”“袭胸”等对女性的猥亵行为时才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进行拘留。

第三,没有针对性骚扰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证据制度。通常,性骚扰的发生或环境隐蔽,或太过突然,受害者很难快速完整地收集到行为人实施性骚扰的证据。性骚扰相较于强奸、猥亵等其他性侵行为而言,侵害情节相对轻微,难以固化有形证据。而现行法律并未规定针对性骚扰的相应证据制度,未能解决性骚扰取证难的问题。

因此,在规则缺位下实践中的责任方式往往采用民事责任方式,而民事责任也主要是侵权行为下的赔礼道歉及损害赔偿。从立案举证到最终胜诉均困难重重,且惩罚力度不大,即便胜诉,被骚扰者只能获得数额不大的民事赔偿;从骚扰者的角度看,惩罚起不到震慑效果。同时,法律中未具体规定高校义务。尽管教育部于2014年公布的高校教师师德“红七条”明确“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但事实上约束的只是其中“最严重的案件”,因为它并未界定具体的性骚扰行为,所以一些不明显的性骚扰并不被等同视之。

(五)高校反性骚扰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尚未建立反性骚扰机制,笔者通过学校官网及相关内容检索了42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反性骚扰机制设立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双一流”建设高校反性骚扰机制设立情况

(续表3)

首先,在42所高校中,有8所高校未专门出台师德方面的文件,占总数的19%。2014年,教育部出台了《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随后部分高校配套制定了校内师德规范来调整高校师生关系、师德问题,但截至目前仍有部分高校未出台相关规定。其中,中国人民大学是在2018年4月校内发生性骚扰事件后才出台师德文件。在34所制定了师德规范的高校中,文件未涉及性骚扰条款的高校有9所。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大学于2018年4月8日开会讨论,将出台《北京大学反性骚扰有关规定》。

其次,教育机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的专门程序缺位。在42所“双一流”高校中,仅有6所高校官网公布了投诉、举报渠道,其中,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并未建立学校层面的投诉渠道,只有某学院的投诉渠道。同时,出台师德文件的高校仅设立了师德建设部门以监督教师师德问题,尚无高校建立处理性骚扰问题的专门机构。例如,清华大学并没有专门的部门来处理性骚扰问题,只有一个笼统的保卫部来处理包括偷东西、性骚扰等之类的纠纷。此外,高校尚未对性骚扰的处理、救济程序做出规定,这导致性骚扰事件的处理不透明、不公正、难以救济且易受权力关系、舆论关注等因素的影响。例如,在全国舆论的聚焦下,B大学在尚未调阅档案的情况下就由学院单方面对沈某作出了裁定;H大学对陈某的举报材料和听证也在短短两三周之内完成。未通过专门处理程序而采取此种草率的行政应对方式会给公众一种息事宁人的印象。

此外,一些高校对性骚扰往往采取漠视态度。一是由于施害者往往身居要职或系学校某学科的中流砥柱。例如,C大学吴某主持着该校考古学博士点及博士后流动站,将其开除公职势必造成该校相关学术工作的暂时停摆和永久挫伤。二是担心公开后毁其声誉。D大学小柔在遭受性骚扰后首先找到了该校国学院院长程某举报,然而程某在了解事态后,非但没有帮助小柔,反要求其顾及学院名誉,“当作什么都没发生”。三是由于学校对性骚扰的高容忍度。F大学某教师被处理后,相关人士介绍,其属“屡教不改”,只是此次“被下套,拍了不少照片”才被处理。

三、高校反性骚扰长效机制建立的路径:走向法治化和制度化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古之大学是指相对于小学而言的“大人之学”,虽不完全同于现代意义的大学但二者意旨相似。梅贻琦(1941)指出,“今日之大学教育,骤视之,若与明明德、新民之义不甚相干,然若加深察,则可知今日之大学教育种种措施,始终未能超越此二义之范围”[22]。其揭示了大学的宗旨在于弘扬光明正大的品德,学习和应用于生活,使人达到最完善的境界。

我国推动“双一流”建设的目的在于实现我国从高等教育大国到高等教育强国的历史性跨越。学生的全面发展、独立人格的建立是实现高等教育强国目标、推动“双一流”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因而,大学作为一种与社会、政治、经济机构鼎立却功能独特的文化机构,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保持自由、积极的校园学术氛围,建立长效机制并积极应对高校性骚扰现象。

(一)建立教育机构防治性骚扰的统一指导与督促机制

建立高校防治性骚扰指导与督促机制是高校反性骚扰的必要条件,是从源头上防治性骚扰的重要举措。

首先,应对性骚扰的定义与表现形式进行明确。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防治性骚扰的法律规范,导致实际执行中难以操作,因此当务之急是出台防治校园性骚扰的实施细则。笔者以为,应由教育部出台关于反高校性骚扰的相关规定以将2014年出台的“红七条”具体化。“红七条”的出台对于高校反性骚扰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其实质执行状况并不佳,高校往往因意识观念匮乏而未重视其中的反性骚扰条款。因此,教育部出台专门实施细则是保证教育机构执行的关键。教育部在明确其定义及行为表现时应把握“权力不对等”的高校性骚扰这一实质核心,将相关的师生恋、不正当关系等纳入高校性骚扰的范围。在性骚扰处理的司法方面,最高法院可在反性骚扰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编选方面侧重对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及取证程序加以清晰界定与合理分配,建立针对反性骚扰典型案例的成熟裁判规范与司法指南,从而解决性骚扰治理的实务难题。同时,教育部应设置专门机构,针对高校性骚扰问题负责专项培训、发布典型案例、建立证据标准。

其次,法律法规与政策应确定教育机构防治义务。实践证明,相对完善的雇主责任机制在预防和纠正职场性骚扰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卢杰锋,2016)[23]。与职场性骚扰类似,教育机构也因对教师人事和工作环境具有直接掌控力而在预防和消除高校性骚扰方面作用独特。一方面,应由教育部督促各教育机构制定防治细则,将“禁止性骚扰”要求统一纳入教职人员行为规范。当前我国制定反性骚扰规定的高校实属凤毛麟角,督促各教育机构制定防治细则是落实教育部门反性骚扰精神、将性骚扰规定具化、主动防治校园性骚扰现象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应确立教育机构对于性骚扰事件的报告义务。在美国,两党参议院联合提案规定,不按法律规定报告性骚扰的学校每次要接受 15万美元的罚金,目前有64所高校正在接受联邦教育部的调查[24]。确立教育机构性骚扰事件报告制度是防止高校因“名誉”或观念不作为的前提基础。

最后,教育部门应不定期开展反性骚扰专项治理活动,对防范不力、包庇保护的教育机构进行批评、督促整改和处罚。同时,明确教育机构反性骚扰责任要与“依法治校”“师德建设”等教育机构评估指标挂钩。

(二)建立教育机构性骚扰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制度

C大学汀某在向其所在学院院长举报其导师性骚扰时,该院长让汀某把证据交给他个人,这导致了汀某对学院的不信任。美国高校在防范校园性骚扰方面具有成熟机制和程序,根据霍布森的调查,目前美国 97%的高校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90%的高校能就反映的性骚扰问题进行内部调查(段世飞,2018)[25]。因而,建立教育机构处理性骚扰机制,首要是建立专门机构以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笔者建议高校设立反性骚扰工作组专门处理性骚扰相关事宜,该工作组由教育机构行政工作人员、教职员工及学生组成,且应纳入相当比例的女学生代表及女性教职员工。

调查研究显示,研究生面对性骚扰的应对方式中,求助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仅占26.3%(李佳源,2016)[26],大多是通过微博、论坛等网络曝光的形式来举报,网络舆论关注后才开始展开调查,其原因主要在于高校性骚扰举报与受理程序不健全。因此,教育机构应建构多渠道举报与受理机制。建议在学校、学院、系设立三级性骚扰举报投诉点,并在官网及学生手册中公布举报电话及邮箱等,性骚扰案件受理后隐去受害者与被举报人信息并在学校网站公布,当事人可查询案件调查进展。

在性骚扰事件的调查处理程序方面,美国的经验相对成熟。美国高校关于性骚扰的处置程序分为非正式和正式两部分,前者采用由学校主导的弹性协商机制对纠纷进行调解;后者借助正式制定的性骚扰行为防范程序来解决纠纷,包括投诉、调查、记录、申诉、惩罚与补偿六个步骤(张伟,2017)[27]。我国高校在性骚扰的处置程序上可借鉴美国做法,设置“软性”与“刚性”两种程序以区分不同情况。在“刚性”程序中,应给予被控施害方申诉渠道以防止矫枉过正,教师失去“安全感”。对于核查后属实的涉性骚扰教师应视情节取消教师资格、撤销奖励、解除聘任并记入档案。

(三)健全教育机构反性骚扰的日常预防监督机制

第一,教育机构应开展反性骚扰相关的性教育宣传,塑造对性骚扰“零容忍”的公共文化氛围。首先,要将性骚扰纳入学校的全面性教育当中,不能仅仅从他人的潜在危险性强调片面的“反性侵教育”,而应培养大学生应对日常生活中各种涉性问题的能力,普及“性别交往教育”。同时,学校应开设心理健康与法纪法规的课程、讲座,加强新生入学教育和日常案例指导,增强受害人自主救济能力,培养其证据意识和权利意识,注意及时固化有关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截图、来往邮件、同学证人证言等证据。此外,还应利用学生手册、学校网站、微博与微信,对性骚扰防治规则、负责机构人员的姓名、地址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二,教育机构应注重师德建设。针对教职人员开展反性骚扰培训,尤其是与学生频繁接触的行政人员、学术导师、班主任、性骚扰防治工作人员与新进教师,使教职人员从观念及行为上杜绝性骚扰事件的发生,形成教师自律。同时,还要将性骚扰纳入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学生评教事项,建立个人师德报告制度。此外,人事部门应严格把关教师准入、考核、评聘、评优对性骚扰情形的考察。

第三,教育机构应改善支持性骚扰的客观环境。学校应定期对校园环境进行检视,对存在潜在隐患的校园空间采取设立警示标识、安装监控等方式,同时学校保卫部门应加强校园、建筑物内的安全巡查,降低性骚扰发生的风险。此外,高校应改变传统单一的导师制度,使学生的前途不再决定于单个导师之手。

(四)拓宽性骚扰受害人救济保护的渠道

第一,教育机构应加强调查处理中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例如,严禁报复,不得劝退学业,保障当事人不接触,保护举报人与受害人的隐私,允许受害人变更导师,选择独立学业评估,等等。

第二,应健全专业心理干预体系,成立法律咨询及心理安抚小组,完善校、院、系多级咨询模式以及学生“一对一”帮扶模式,对受害者提供多样化心理疏导。

第三,引入第三方力量介入救济。教育部门应号召反性别歧视公益组织积极参与反性骚扰宣传活动,借鉴“#Metoo”开展校园活动,对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支持举报、诉讼的援助。同时,适时研究建立第三方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弥补受害人维权能力不足的问题。

注释:

①2015年10月,国务院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2017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2017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正式确认公布;2017年12月底,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等高校“双一流”方案陆续公布;2018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

②2014年5月至2018年9月媒体公开报道的高校性骚扰事件共十八起,余十起与此八起在骚扰者身份与主要情节等方面类似,为篇幅计本文选取最典型的八起进行分析。

③“性侵”是一个舶来的法律概念,包括强奸、强制猥亵、性骚扰、利用职权对下属进行诱奸等概念。

④在31个省份中,18个省份规定受害人的投诉权以及用人单位的预防和制止义务,9个省份规定所在单位对性骚扰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其中山西省与重庆市除了“批评教育”以外,还规定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⑤在教育部“红七条”的影响下,我国绝大多数高校关于反性骚扰的内容都是规定在师德文件中。

猜你喜欢

双一流教育学生
国外教育奇趣
题解教育『三问』
教育有道——关于闽派教育的一点思考
赶不走的学生
办好人民满意的首都教育
学生写话
高校“双一流”能否打破身份制
“双一流”需 从去行政化做起
聪明的学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