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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开创安置帮教工作新局面的探索与思考

2019-04-26天津市司法局

中国司法 2019年4期
关键词:犯罪人对象工作

贾 林(天津市司法局)

2018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七个方面重点工作,其中包括“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这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前进方向,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遵循。安置帮教工作作为法治社会建设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树立新理念、探索新思路、开创新局面就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

目前,全国共有超过200万名服刑人员(包括监狱、看守所服刑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以下统称犯罪人)。他们绝大部分最终要回归社会,将面临就业、回归家庭等一系列问题。犯罪人能否成功再社会化,不仅影响他们个人和家庭,而且直接决定重新犯罪率的高低,事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安置帮教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社区矫正人员(以下统称安置帮教对象)的帮扶救助工作,在促进安置帮教对象再社会化,有效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时代的到来,各种新矛盾进一步凸显,安置帮教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担负着新使命,开启了新征程。

一、安置帮教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一)如何保证安置帮教对象享有公平待遇、感受社会公正

安置帮教对象作为受过刑事处罚的特殊群体,受“污名化”效应影响,在各方面极易受到不公平待遇。对犯罪人进行处罚和对安置帮教对象正当权益的保护,同样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法治化水平。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安置帮教对象因为受到不公平对待,感到前途无望,而“破罐破摔”,重新犯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例子。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白宝山抢夺枪支、杀人、抢劫重大案件,白宝山就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虽然造成他重新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但通过对此案的分析,笔者认为在他被释放初期,回到原籍地落户时,相关工作人员对他的粗暴态度和不公平对待,是他仇视社会进而实施一系列犯罪的导火索之一。

失去尊严的人最需要尊重,缺少希望的人更需要希望。保证安置帮教对象享有同普通群众一样的待遇,使他们得到尊重,看到希望,体会到社会公平公正,是安置帮教工作的法理起点,也是安置帮教工作需要研究的全新课题。

(二)如何促进安置帮教对象就业创业、安居乐业

总体来看,安置帮教对象文化程度低,谋生技能差,从而导致就业创业机会渺茫。根据社会交换理论,一个人要想在劳动力市场不受排斥,要想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就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或者资源。而在我国安置帮教对象不但没有资本或资源优势,对其就业创业还有一些限制性规定,资方和市场更是抱着怀疑甚至抵触的态度,使安置帮教对象创业就业举步维艰。由于无业可就,没有经济来源,最终主动或被动地堕入重新犯罪的恶性循环的安置帮教对象比比皆是,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民无恒产,则无恒心。”安置帮教对象更是如此,要想让他们真正重新回归社会,融入正常生活之中,远离违法犯罪,助其就业创业是前提,促其安居乐业是归宿。促进安置帮教对象就业创业、安居乐业是安置帮教工作的根本目标,也是安置帮教工作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三)如何建立系统的安置帮教对象保护体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因为有了犯罪,但最终为了消灭犯罪,才产生了刑罚。”安置帮教对象保护体系的建立是刑罚目的最终实现的需要,也是对人权更深层次的保护,最终是为了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但目前我国安置帮教对象保护体系存在“虚位”问题,即似乎安置帮教对象保护工作和任何一个部门都有关,但实际操作起来似乎又与任何一个部门都无关,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安置帮教对象保护事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建立系统的安置帮教对象保护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其建立也是完善安置帮教工作的制度保障,是实现社会大局稳定的必要条件。

二、国外出狱人保护体系及对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的启示

国外很早就开始对出狱人进行保护,并对出狱人保护工作进行研究,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形成体系。而我国的安置帮教对象保护事业,从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刑满释放和解劳教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才第一次提出开展安置帮教工作,1994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就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作出了明文规定,由此我国才正式启动安置帮教工作,前后不过几十年。因此通过系统了解国外出狱人保护体系,将其作为建立我国安置帮教对象保护体系的借鉴,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国外出狱人保护的实践做法和发展趋势

1. 延伸狱内、多重维度、政社分工合作的出狱人保护实践。国外的出狱人保护起点往往是从犯罪人入狱开始的。为了使犯罪人出狱时能更好地融入社会、适应社会,从入狱之日起就对他们进行技能培训、心理治疗、人际沟通等一系列多维度社会化训练。许多培训项目都是政府社会分工合作,运用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多种学科原理展开的。

美国前总统布什在他2004年国情咨文中特别提到犯罪人的回归事宜,他提议了一项为期4年耗资3亿美元的支持社会组织帮助犯罪人适应社会计划。在政府资助下,美国的维拉司法研究所(Vera Institute of Justice)开展了著名的旨在发动家庭力量帮助出狱人适应社会的绿光计划。该计划通过小组工作、家庭会议等形式帮助出狱人改善或加强与配偶、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等其他亲属之间的互动,消除彼此之间的隔阂,增强相互理解。在澳大利亚,许多社会组织在政府及社会的资助下为犯罪人及出狱人开展服务。昆士兰州的“监狱姐妹”即是由刑满释放的妇女倡导成立的专门为狱中的女性囚犯提供支持帮助,并提供释放后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还有诸如“犯罪人关怀和再安置协会”“社区恢复中心”(民间组织)等各种机构为犯罪人从入狱到出狱的各个阶段提供“全程关怀”。

2.法治化、国际化与科学化的出狱人保护发展趋势。国外的出狱人保护事业,从“降生”的那一刻起,就有国家立法的随行。1862年英国颁布了《出狱人保护法》,规定了对出狱人保护组织的监督和费用补助;1939年日本颁布《司法事业保护法》,随后颁布了《更生紧急保护法》规定由国库拨款补助出狱人保护组织;美国在1956年颁布《在监人重返社会法》,规定了出狱人的保护制度;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意大利的《监狱法》、西班牙的《监狱组织法》等,都专章规定了对出狱人的救助和保护。随着出狱人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出狱人保护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和国际组织的广泛关注。1955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联合国犯罪预防与罪犯处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处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关于监狱问题最主要、最系统和最详细的法律文件,《规则》确定的基本原则包括:禁止歧视原则、帮助重返社会原则、融于社会原则、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并不因囚犯出狱而终止,善后照顾是保证减少社会偏见、恢复正常社会生活所必需的)。

国外学者已经把出狱人保护作为一门科学,从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种学科视角,运用理论论述、实证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其开展了广泛研究。多种学科的介入、复合研究方法的运用使出狱人保护在实务操作中形成的朴素经验被系统、快速、有效地形成理论,这些理论成果又被进一步投入出狱人保护工作中去,指导实际工作。这种“实践-经验-理论-实践”的科学化模式让此项工作的实践与理论互相促进、相得益彰,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出狱人保护工作能够持续快速发展。

(二)国外出狱人保护体系对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的启示

1.加快安置帮教工作法治化进程。我国的安置帮教对象保护工作的发展,起步较晚,首先经历了“多留少放”“四留四不留”的初期阶段,这个阶段主要以监所机关安置为主,以党的政策为主要依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转为以社会安置帮教为主,直到1994年颁布《监狱法》,安置帮教工作才有了正式法律依据。而《监狱法》也只是在第三章第五节提到安置帮教工作,不足以真正成为安置帮教工作的法理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还是以中央和地方的指导性文件或政策作为依据。应尽早出台专门针对于安置帮教工作的高位阶法律,明确规定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使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走入法治化轨道。

2.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科学化建设。长期以来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理论处于半真空状态,究其原因就是科学化程度不够,基层工作经验总结不上去,学术成果转化不下来。基层工作者只注重具体问题的解决,不善于将其上升为理论成果,而科学工作者对安置帮教对象群体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学术领域的一般性理论论述,科学和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相对较少。造成了“各吹各号、各行各道”的不利局面,形成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安置帮教工作理论发展停滞不前。

“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安置帮教工作理论发展更是如此。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靠政府机关和学术团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努力,引入学术专家参与安置帮教工作机制,将更多的安置帮教经验理论化,指导安置帮教工作科学发展。

3.促进安置帮教工作与国际接轨。我国安置帮教体制最初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国家对流动人口的强有力控制基础之上的。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结构的多元化,流动人口也逐年增长,原有的安置帮教制度已远不能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我们应主动放眼世界,学习国外出狱人保护的先进经验,通过阅读外国相关资料、定期与外国出狱人保护工作者交流、深入研究外国出狱人保护理论体系等方式,将国外理论本土化,促进安置帮教工作与国际接轨。

4.增加安置帮教工作资金支持。安置帮教对象回归社会首先面临的就是衣食住行等实际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相应的资金支持。近年来,天津市东丽区政府增加对安置帮教工作的资金支持,对没有经济来源的安置帮教对象实行首月救助制度,并连续提高救助标准,由2014年的每月1340元提高至2018年的每月2050元。这一救助政策实行以来,对安置帮教对象的生活安顿起到巨大作用,东丽区安置帮教对象的重新犯罪率也呈逐年下降趋势(详见下图)。

2014~2018年度天津市东丽区首月救助标准与重新犯罪人数对比表

这说明在某一个地区,对安置帮教工作资金投入标准与该地区重新犯罪人次呈负相关关系。在我国经济发展日益加速的今天,增加安置帮教工作资金投入时机也日渐成熟,应择机在全国或某一省市统一推行对安置帮教对象首月救助制度,使安置帮教对象重新犯罪率降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三、建立中国特色安置帮教对象保护体系,开创安置帮教工作全新局面

虽然我国也在安置帮教对象保护工作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如对犯罪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出监教育、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等,但尝试的效果差强人意。笔者认为应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我国现有的安置帮教制度,使之达到现代化标准,最终建立中国特色的安置帮教对象保护体系,开创安置帮教工作全新局面。

(一)革新理念

1.注重犯罪人的人权保障。每个安置帮教对象都曾是犯罪人,因此做好安置帮教对象保护工作要先从正确对待犯罪人开始。意大利犯罪学家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一旦法律容忍在某些情况下,人不再是人,而变成了物,那么自由就不存在了。”对于犯罪人来说,社会公众对犯罪人的否定性评价,比严厉的刑罚给他们带来的痛苦更令他们难以承受。“毫无人性、禽兽不如”这些对犯罪人的否定性标签,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很难去除,并阻塞了犯罪人即日后的安置帮教对象的自新之路,使安置帮教对象保护无从谈起。

2.明确安置帮教对象弱势群体的定位。安置帮教对象因其服刑经历,长期与社会隔离,受监狱亚文化影响,极易形成监狱人格,出狱后将面对一系列难题,从这个维度上考量,他们所面临的困境,比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和身体残疾的待业者更为堪忧;因缺少谋生技能、存在人格缺陷、安置帮教对象污名化效应,在高速发展的社会面前,他们显得更为弱势。因此要将安置帮教对象定位为更加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帮助他们走出释放初期面临的窘迫生活环境,这既是对安置帮教对象保护的需要,也是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必须。

3.安置帮教对象保护工作的价值拓展。安置帮教对象保护是国家和社会为了帮助安置帮教对象成功回归社会、适应社会、融入社会,避免他们重新犯罪而对其采取的保护、帮助和教育活动。但安置帮教对象保护的价值却远不仅于此,还有多重价值所在。

一是坚持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傅政华部长在《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 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一文中指出“监狱、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战线。”傅政华部长对安置帮教工作的这一重大战略定位,是对全体安置帮教工作者的莫大鼓舞,让我们感受到部长的殷切希望,体会到新时代的历史重托。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立足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置帮教工作的战略价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让老百姓有更强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二是对监狱改造成果的延续和巩固。促使犯罪人成功回归社会是刑罚执行的主要目的之一,在这点上监狱执行刑罚和安置帮教对象保护是殊途同归的。安置帮教对象能否成功再社会化,不仅取决于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是否得到有效的矫正和改造,而且还要看其回归后的社会环境。如果在其出狱初期面临困境时得不到应有的扶助,安置帮教对象很可能逆向选择重新犯罪,监狱的改造成果将“归零”,甚至可能会出现“负数”。因此,适时适度给予安置帮教对象保护,将加速安置帮教对象再社会化过程,延续和巩固监狱改造成果。

三是对安置帮教对象进行二次矫正。安置帮教对象回归社会大致都经历了蜜月期(或兴奋期)——失望期(或清醒期)——重新定位期。若能够成功地应对监禁污名化带来的种种挑战并能恢复正常生活,则再犯概率极低;若无法应对挑战,则可能维持在一种消沉、沮丧和异化状态中,为了寻求安慰,他们可能又重新参与到从前熟悉的非法活动和非法团体中去,重新走上犯罪之路。犯罪学研究表明,安置帮教对象若能成功度过失望期(出狱后一年左右),再犯罪机率就会大大降低。相对于监禁的刚性矫正,安置帮教对象保护则是通过对他们进行较为具体的帮扶、救助,以保护的方式进行再矫正,达到由情入理的对安置帮教对象柔性矫正、二次矫正的功效,将有助于安置帮教对象度过失望期,平稳过渡到重新定位期,最终成为守法公民。

四是对犯罪人改造的激励。犯罪人在服刑后期最关心的就是出狱后面临的就业创业、家庭关系、权益维护等一系列实际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犯罪人将产生严重的悲观消极情绪,直接导致其违反监规纪律,甚至出现更为严重的抗拒改造行为。可见,加强安置帮教对象保护工作,会使犯罪人消除顾虑,激励其树立改造信心,这对于犯罪人在服刑期间的改造具有积极意义。

(二)健全组织

现有的安置帮教组织缺乏整合,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导致安置帮教对象保护工作难以全面开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立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安置帮教对象保护组织体系的时机已日臻成熟。笔者认为安置帮教对象保护组织体系应包括以下部门。

1.行政机关。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任何体系的建立必须以此为前提。因此我国的安置帮教对象保护体系组织模式应以行政机关为主,非政府组织为辅。可考虑在司法部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专职从事安置帮教对象保护的部门,安置帮教对象保护行政机关的专门化有利于安置帮教对象保护事业发展。

2.安置帮教对象保护协会。安置帮教对象保护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系统社会工程,应加强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的结合,在社区建设和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发展安置帮教对象保护的社会力量。我国南方地区有的省份已建立了帮教志愿者协会,这就是对建立安置帮教对象保护协会的有益尝试。安置帮教对象保护协会的成员,应当包括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3.民间组织。除安置帮教对象保护协会外,各级政府还应积极鼓励有志于安置帮教对象保护事业的民间社团或个人建立全国或地方性的安置帮教对象保护民间组织,如成立安置帮教对象救助基金会、安置帮教对象保护志愿者协会、安置帮教对象促进就业协会等。应积极鼓励和支持私人企业参与安置帮教对象保护工作,依托这些实体成立集住宿、教育、培训、救助于一体的安置帮教对象过渡性保护基地,帮助安置帮教对象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在时机成熟时,应制定相关法律,保护、规范、引导安置帮教对象保护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三)确立内容

安置帮教对象保护工作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针对“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安置帮教对象,为其提供临时住所,积极为其介绍工作并提供有针对性的从业技能培训。二是对于患有疾病确实经济困难的安置帮教对象,为其申请临时医疗救济。三是对于未成年的安置帮教对象,及时帮助其获得重新就学的机会。四是当安置帮教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五是及时了解、设法解决犯罪人家庭面临的各种困难。六是为安置帮教对象提供心理辅导和矫正,帮助其处理家庭关系、重建社会关系,辅助其获得社会谅解等。

(四)严格程序

1.启动安置帮教对象保护机制。凡需要保护的安置帮教对象,应向当地专门负责管理安置帮教对象保护工作的行政机关提起申请。监狱、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认为安置帮教对象确实需要保护的,可以书面通知安置帮教对象保护的行政机关,经审批后,将安置帮教对象送往所在地安置帮教对象保护机构给予保护。

2.安置帮教对象保护期限。根据天津市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情况统计数据可知,半数以上的重新犯罪发生在刑满释放后两年之内,因此安置帮教对象保护期限以不超过两年为宜。在这两年期间内要切实加大救助帮扶工作力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报请当地管理安置帮教对象保护工作的行政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3年,以促使安置帮教对象尽快成长,早日融入社会。

具有中国特色的安置帮教对象保护体系应大力发展民间社会组织,将犯罪人及安置帮教对象的就业技能培训、心理咨询、家庭关系调节等工作通过招标或委托服务的方式由各种专业性民间社会组织来承接,政府对民间社会组织的工作履行监管与服务职能。这样既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对象帮教工作的积极性,形成一个多元竞争、互补的犯罪人帮扶公共产品提供体系,又有利于政府与社会的分工合作,提高犯罪人和安置帮教对象的教育矫正帮扶工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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