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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亲杀熟”类命案现场实证分析研究
——以GZ市96起命案为例

2019-04-04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命案作案

周 佩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 110854)

一、问题的提出

“现场”一词由“现”(一个具有时间含义的词)和“场”(一个具有空间含义的词)组成,这显然表明现场是一个时空概念,[注]杨正鸣,倪铁.犯罪现场勘查案解[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1.它的属性是时间、地点或者场所,它的构成要素只能是犯罪相关地点、场所中不同形式的存在物。[注]郝宏奎.论犯罪现场的构成[J].公安大学学报,2002(4):66.犯罪现场是一切案件侦办工作的基点,其中蕴含了大量的基础犯罪信息,如被害人信息、犯罪工具信息、犯罪时空信息,以及从基础信息中衍生出的隐含犯罪信息,如心理痕迹分析等。因此,对各类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基础分析研判,对案件侦办具有重要意义。

大侦查背景下,命案侦办工作一直是侦查机关重点关注的难题。杀亲杀熟类命案是当前命案的主要类型,映射了侵害人与被侵害人之间的亲熟关系。在这类命案的现场勘查过程中,因侵害人的生活轨迹与犯罪轨迹相同,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提取的有指控力的微量痕迹物证等,很有可能由于侵害人与被侵害人的亲熟关系而淡化了所提取证据的证据能力,为该类命案的侦破蒙上一层阴霾。

二、研究程序

(一)研究对象

对GZ市2008年-2017年发生的96起命案进行评析,从侵害人与被侵害人的关系进行界定,其中包含杀亲杀熟类命案63起,占总评析命案数的63.66%;非杀亲杀熟类命案33起,占总评析命案数的36.34%。本研究涉及命案现场考量的首要因素即侵害人与被侵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亲熟关系,次要考量因素包括犯罪场所、犯罪时间、犯罪动机等。

(二)研究视角

根据获取的96份命案报告,首先从侵害人与被侵害人二者关系界定出杀亲杀熟类命案和非杀亲杀熟类命案,然后立足于杀亲杀熟类命案现场的时空要素,包括现场勘查时间、报发案时间以及二者的时间差,犯罪所处空间位置,包括室内、车内和室外。最后引入杀亲杀熟类命案犯罪嫌疑人的动机要素,主要包含口角冲突和谋取钱财或者二者兼备,相互转化三种情况,其中有两类特殊情况:一是其中3起杀亲杀熟类命案由谋性转化而成;二是其中3起命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精神高度紧张,心情抑郁,最终导致杀害行为,并非为了报复或者谋取钱财。

三、研究结果的统计分析

(一)杀亲杀熟类命案基本状况的统计分析

在所调查的96份案件报告中,有63起命案是由亲人或者熟人对受害者实施加害行为,占所调查命案总数的63.66%。而由陌生人实施的犯罪加害行为比例仅为三成左右,约为杀亲杀熟类命案总数的一半(见图1)。

图1 命案中侵害者与被侵害者关系示意图(N=96)

统计结果表明,亲熟类犯罪嫌疑人多为受害者的丈夫、男性远房亲戚或者受害者的邻居,且多以男性犯罪嫌疑人杀害女性受害者为主,这也与男性女性的生理结构特征相类似。然而,极个别的杀亲杀熟类命案中也存在女性亲熟类犯罪嫌疑人杀害男性受害者的案例,这类命案中多存在男女双方事先因琐事发生口角冲突,男性犯罪嫌疑人对女性受害者实施家暴行为,但未上升到杀害女性受害者的高度,例如踢打、掌掴、辱骂等,随后女性受害者为泄愤,在男性犯罪嫌疑人未注意的情况下实施加害行为,完成自身由受害者向加害者身份的转变。

杀亲杀熟类命案之所以高发,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人们对于陌生人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普遍加强,但是对于亲熟类人员则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在主观上为这类犯罪嫌疑人的加害行为创造便利条件;第二,人是典型的群居性动物,人们更倾向于与亲人或者熟人打交道,对陌生人则有所防范,从而在独处时间和空间等客观条件上也为杀亲杀熟类命案的高发埋下隐患;第三,“命案必破”的大侦查背景之下,我国2017年新发命案破案率高达98.8%,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命案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注]靳高风,朱双洋,林晞楠.中国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2017-2018)[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8(2):29.在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刑罚处遇高压下,陌生人实施杀害行为的主观意愿和客观条件逐渐弱化,而对于亲熟类犯罪嫌疑人来说,由于自身的生活轨迹与犯罪轨迹相同,很容易在某个环节与受害者产生冲突,最终实施加害行为。

(二)杀亲杀熟类命案现场空间构成要素统计分析

命案现场,是指受害人遭到不法侵害而导致死亡,或发现被害人尸体(尸块)的场所称为命案现场。[注]李良贤,王华荣,王强.对命案现场重建的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0):137.命案现场的空间构成要素主要分为三类,即室内作案、车内作案和室外作案。之所以将室内和车内两个空间构成要素分开,是因为相对于室内作案,车内作案有其独有的案发特征。首先,室内作案涉及到被害人身份的特殊性,即有车族、出租车司机或者专车司机等等。反之,这也是一个双向的选择过程,被害人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也决定了犯罪人作案对象选择的特殊性和唯一性。其次,车内作案在很大程度上隐含着犯罪逃离的工具信息,多为借助作案所得车辆直接逃离现场,与室内作案的毁迹销赃、自行逃离现场不同,车内作案的远距离抛尸现象更为突出。最后,车内作案指向的非亲熟类犯罪嫌疑人特征更加明显,因为相对于室内作案,车内空间较为狭小,车内作案的暴露程度更大,犯罪实施难度也随之加大。

从犯罪空间要素总体分布情况来看,室内仍是犯罪嫌疑人首选的作案场所,占所调查命案总数的75%。因为在命案的实施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有过接触,室内作案的犯罪暴露程度相对较低,且作案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一系列毁尸灭证活动,如尸体解剖、盗取财物、清洗或者焚烧现场等等。相较于室内作案,室外作案的发生概率则低得多,占所调查命案总数的15.6%,且这里的室外作案基本上都是发生在偏僻的山上。而车内作案发生的概率则更低,占所调查命案总数的9.4%,因为车内作案涉及到侵害者和被侵害者双向选择身份的特殊性,在有稳定的室内作案的前提条件下,犯罪嫌疑人更倾向于实施室内侵害行为。

为了进一步分析杀亲杀熟类命案和非杀亲杀熟类命案现场空间要素的特征,我们将此两类命案的犯罪现场空间要素分别展开研判。对于杀亲杀熟类命案,犯罪现场包含室内空间要素的特征更为突出,占所调查命案总数的80.85%,高于所有命案的室内空间要素比率;而非杀亲杀熟类命案现场室内空间要素特征则相对缓和,占所调查命案总数的63.64%,低于所调查所有命案的室内空间要素比率。因为侵害者与被侵害者之间存在的亲熟关系,侵害者很容易在某个室内环境获得与被侵害者单独相处的机会,有足够的时空条件实施作案行为,而陌生人与被侵害者获得室内单独相处的机会则较少,只能采取犯罪暴露程度较大的车内作案场所。例如在地下车库,女性司机上车后接打电话,未及时将车门反锁,此时犯罪嫌疑人尾随从车后门进入,将司机杀害,随后抢夺财物直接驾驶所得车辆离开现场。在杀亲杀熟类命案中,车内作案占所调查命案总数的4.76%,低于所调查所有命案的车内空间要素比率,而在非杀亲杀熟类命案中,车内作案占所调查命案总数的18.18%,高于所调查所有命案的车内空间要素比率(具体对比及分析情况见表1和图2)。在命案现场室外空间要素的选择上,杀亲杀熟类命案和非杀亲杀熟类命案没有明显的区别特征,多采用诱拐骗或者暴力威胁等行为,将受害者带至室外,主要指偏远的山上实施杀害行为。因此,在勘查室外命案现场时,侦查人员可以对出入犯罪现场的路线进行追寻,将命案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联系起来,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研判。

表1 亲熟类命案与非亲熟类命案现场空间要素状况

图2 亲熟类命案与非亲熟类命案犯罪现场空间要素比率情况示意图

(三)杀亲杀熟类命案现场时间构成要素统计分析

命案现场的时间构成要素可以分为三类,即发案时间、报案时间和现场勘查时间。从21世纪开始至今,犯罪现场勘查原则是“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准确、遵纪、守法”,“合法、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科学、安全”等,归纳起来就是“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准确、遵纪、科学、安全”。这里有传承的“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准确、遵纪”几项原则,新发展的是“科学、安全”。[注]贾永生.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7(6):36.由此可见,不论对于哪一段历史时期,及时原则都是犯罪现场勘查的首要原则,都是必须传承下去的宝贵经验。所以,对于报案时间和现场勘查时间,本研究没有作细致的区分,拟定报案时间即为现场勘查时间,二者相差无几。但是对于发案时间和报案时间,杀亲杀熟类命案和非杀亲杀熟类命案则有显著的区分。

根据所评析各类命案的报案和发案时间差(用符号T表示),来考量命案犯罪现场时间构成要素中的及时性原则,以期为命案现场勘查工作提供借鉴参考。研究结果表明,命案的报发案时间差主要在1~3天的时间段,占所调查命案总数的50%;在发案后一天内当即报案的命案数占所调查命案总数的34.38%;而命案的报发案时间差在三天以上的占所调查命案总数的15.62%。生命权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对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犯罪案件,三天以上的报发案时间差无疑增大了命案现场勘查的难度,譬如即时性微量痕迹物证受损、尸体状况难以鉴定、犯罪现场受到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破坏等等。

对于杀亲杀熟类命案,报发案时间差为一天以内的仅占23.81%,而非杀亲杀熟类命案一天以内的报发案时间差占所调查命案总数的54.55%,远高于所有命案一天内报发案时间差的比率。因为在杀亲杀熟类命案中,侵害者凭借与被害人之间的亲熟关系,一方面可以轻易进入室内犯罪现场,有足够的时间对犯罪现场进行清理,销毁有效痕迹物证;另一方面,可以向被害人的其他亲熟人员散布假消息,谎称被害人出国旅游、出差、回老家等等,消除与被害人存在亲熟关系人员的疑虑,从而推迟报案时间。而非杀亲杀熟类命案的犯罪嫌疑人显然没有这样的主客观条件,多为因口角冲突或者谋取钱财实施杀害行为后,当即逃离现场,报发案时间差也随之缩短。甚至对于即发命案,有路人直接目击到杀害行为,当即发现命案现场并报警,侦查人员应立即对现场进行布控,根据提供的线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围追堵截,从而提高命案侦办效益。在杀亲杀熟类命案中,报发案时间差在1~3天的,占所调查命案总数的52.38%,高于所有命案1~3天报发案时间差的比率,而非杀亲杀熟类命案中,报发案时间差在一至三天的比率仅为36.36%。不论是杀亲杀熟类命案还是非杀亲杀熟类命案,随着报发案时间差的增加,所发生命案数的比率都随之降低,分别占所调查命案总数的23.81%和9.09%(具体对比及分析情况见表2和图3)。

综上所述,非杀亲杀熟类命案的报发案时间差明显小于杀亲杀熟类命案中报发案的时间差,非杀亲杀熟类命案现场勘查的及时性原则也将落实得更加彻底。杀亲杀熟类命案不仅案发基数大,报案和现场勘查时间迟,并且犯罪嫌疑人借助亲熟关系身份,将自己的生活轨迹与犯罪轨迹重合,除了案发后刻意实施的毁迹灭证行为外,其自身正常的生活行为也会掩盖一些犯罪轨迹,增加杀亲杀熟类命案侦办的难度。

表2 亲熟类命案与非亲熟类命案现场时间要素状况

图3 亲熟类命案与非亲熟类命案犯罪现场时间要素比率情况示意图

(四)命案各类主观动机要素统计分析

命案现场除了受犯罪时间和犯罪空间等客观条件影响之外,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要素同样会在犯罪现场予以体现。譬如,现场的翻动痕迹明显多指向谋取钱财、被害人的尸体上存在较多加固行为或者发泄行为多指向发泄怨恨等等。在所收集到的96份案件报告中,按犯罪嫌疑人在命案中主观动机要素比率高低可得到如下排名:谋取钱财(46.88%)、口角冲突(37.5%)、口角冲突+谋取钱财二者兼备,互相转化(9.38%)、谋性(3.12%)、抑郁压力(3.12%)。由此可见,有近半数命案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杀害行为是为了谋取钱财,包括在谋取钱财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转而实施杀害行为,或者直接实施杀害行为而后盗取钱财两种情况。有三成左右的犯罪嫌疑人因口角冲突,对被害人怀恨在心,为了报复被害人转而实施杀害行为,其中夫妻双方或者邻里双方在此类犯罪动机的影响下实施加害行为的现象更为突出。而由单纯谋性实施杀害行为的命案比率明显较低,仅占所调查命案总数的3.12%。因为犯罪嫌疑人内心深处忌惮侦查机关打击命案的力度,也大致了解实施杀害行为的刑罚处遇,在对被害人进行性侵过程中,如果被害人反抗或者路人发现,犯罪嫌疑人多仓皇而逃,极个别激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因性侵未遂,迁怒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具体比率情况见图4)。

图4 命案各类主观动机要素比率示意图(N=96)

四、思考与启发

(一)以犯罪现场为基础,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轨迹刻画

绝大多数的命案都是有典型犯罪现场的案件,具备现场勘查的条件,但由于受警力、财力、技术力量等因素的限制,几乎每一个命案现场勘查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失。[注]曹晓宝.命案侦查取证方法的误区及其对策[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3(3):20.尤其对于杀亲杀熟类命案,在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轨迹与作案轨迹重合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更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轨迹的分别刻画。一方面由于二者的轨迹重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接触时间长,接触面广,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留有各类痕迹物证的可能性也随之加大;另一方面生活轨迹和犯罪轨迹还是存在显著差别。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杀害行为后,为了逃避侦查打击方向,企图用生活轨迹对犯罪轨迹进行掩盖,但是完全掩盖住犯罪轨迹是不可能的,两种轨迹的偏差之处即为侦查机关进行轨迹刻画的重点。

在侦查实践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轨迹刻画时,经常遇到这样的难题,即根据视频监控追踪到犯罪嫌疑人进入某个旅馆住宿,而后侦查人员对旅馆开展调查访问工作,但是旅馆的信息登记系统不完善,没有保存入住人的基本信息,错过了直接获得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最佳机会,导致轨迹刻画工作陷入僵局,只能转向其他途径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轨迹追踪刻画,浪费大量侦查资源,降低侦查效益。当前我国大中型酒店的入住人信息登记系统较为完善,实行入住人实名登记入住,并且酒店前台多有摄像头进行入住人的肖像采集工作,一旦轨迹追踪到犯罪嫌疑人进入酒店住宿,很容易通过前台直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然后输入全国公安系统库进行比对分析。不论是杀亲杀熟类命案还是非杀亲杀熟类命案,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杀害行为逃离现场后,必定要解决在外住宿问题,且犯罪嫌疑人多倾向于入住小旅馆或者车站周围旅馆等登记系统不完善,方便撤离逃跑的落脚点。因此,有必要加强小旅馆信息登记系统完善工作,严厉打击非实名入住或者假冒他人信息登记入住现象,为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轨迹追踪刻画工作提供支持。

(二)根据各类命案时空要素特征,明确现场勘查重点所在

根据杀亲杀熟类命案和非杀亲杀熟类命案不同的犯罪时空要素特征,在警力、技术条件等因素的限制下,侦查机关有必要明确不同命案现场勘查的重点方向,提高命案侦办的效率。例如发生一起命案后,侦查人员应当立足于犯罪现场勘查,对亲熟类人员或者非亲熟类人员展开合理怀疑和排除合理怀疑。当犯罪嫌疑倾向于非亲熟类人员时,应将现场勘查的重点转移到案发中心现场的出入口、与外围现场的联系、案发交通工具等等,重视对犯罪中心现场的保护和信息深度挖掘。因为非杀亲杀熟类案件的发案时间和现场勘查时间时差较短,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保全更加完备。与此同时,在勘查非杀亲杀熟类命案现场时,要加强命案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的联系,因为非亲熟类人员实施杀害行为,必然会伴随进入和离开犯罪现场的行为。有些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会重视对中心现场进行破坏,侦查人员难以提取到有效的痕迹物证,而在进入和离开犯罪现场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遗留蛛丝马迹,譬如在犯罪现场外围抽烟、对犯罪现场周围环境事先密谋踩点、在犯罪现场外围进行消费等等。

对于杀亲杀熟类命案的现场勘查,应将重点落实在中心现场所遗留痕迹物证的深度挖掘。犯罪嫌疑人凭借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的亲熟关系掩护,可以轻易地长时间留在犯罪现场,延长报发案时间差,并对作案遗留的痕迹物证进行掩盖破坏,用自身的生活轨迹遮盖犯罪轨迹。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对原犯罪痕迹进行销毁时,必定会留下新的痕迹物证,不可能完全销毁犯罪现场遗留的所有痕迹物证。因此,侦查人员应当深度挖掘杀亲杀熟类命案中心现场的痕迹物证,包括原始的犯罪痕迹物证和二次破坏遗留的新痕迹物证两方面,以深挖所得的新痕迹物证为突破口,揭开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亲熟关系掩盖下的面纱,推动杀亲杀熟命案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命案特殊群体的保护与防控工作

杀亲杀熟类命案中的特殊群体包括留守儿童和孤寡老人两大类,一方面由于这两类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差,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侵害;另一方面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受社会和家庭的关注度较低,一旦发生命案,其亲熟类人员难以及时发现,报发案时间差必定延长,加大侦查人员现场勘查的难度。同时在某些杀亲杀熟类命案中,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并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侵害目标,只是由于其在犯罪现场或者偶然目击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亦或因犯罪嫌疑人与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的亲熟类人员存在矛盾,心生怨恨,为了报复当事人将其杀害,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泄愤目标。因此,社区民警有必要与当地的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建立定向沟通的桥梁,有问题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了解并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定期去留守儿童和孤寡老人家中看望,保障其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和自身安全需要。

非杀亲杀熟类命案中的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卖淫女、出租车司机等社会身份复杂人员。由于自身的工作特性,卖淫女和出租车司机经常接触社会上不同层次人员,很容易成为犯罪嫌疑人谋取钱财转而实施杀害行为的目标。应严格落实出租车内部一键报警系统与公安报警系统的实时联动,加强对可能存在非法卖淫场所的不定期检查工作,集中组织对出租车司机和卖淫女的安全普法教育,传授其基本的安全防护技能。从侦查机关的角度来看,单方面地强调“命案必破”和打击惩治命案犯罪嫌疑人显然是不够的,生命权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失去即不可复得,有必要事先对特定的人群进行保护和防控,将各类命案侦办中的打、防、管、控四者高效结合,真正达到命案侦办预防优于惩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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