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游戏直播作品的认定与保护

2019-04-01申晨

商情 2019年10期
关键词:作品网络直播

申晨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电子竞技的发展,网络游戏直播成为一个飞速发展的产业。由于网络直播缺乏交互性,并不能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又由于其传播形式也与传统广播有别,也难以通过广播权加以保护,所以有必要创设一种新的权利概念“网络直播权”来对此加以保护。

【关键词】网络直播 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网络游戏直播”中对于作品的认定

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而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信息交流规模最大且最为集中的领域。依赖于互联网产生的网络游戏作为一项电子竞技,于2003被正式列入我国体育赛事项目。与其他体育赛事一样,游戏比赛一般也是远程进行,单纯靠现场观看满足不了广大游戏受众,由此又催生了行业—一“网络游戏直播”。

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目前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其直播画面到底如何界定?是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一)制作方法对作品的影响

在现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举的作品类型中,的确没有一个类别能够很好的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包含在内。能够说得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又存在“摄制”的问题,即我国对于此类作品的定義,不仅要求“画面”这一表现形式,还要求“摄制”这一制作方法。有学者认为,我国长期以来对电影作品关于“摄制”方法的规定,产生的消极影响不仅仅是将一些新型的作品排除在电影作品范围之外,而是将电影作品的本质,即体现其独创性的“表达”限定为“摄制”,而非是“一系列画面”的选择、布局所体现的独创性。对比国际社会,美、法、英等都未将“摄制”这一方法作为认定作品的必要条件。

(二)独创性之具体分析

游戏录制者想要直播出一场受到大家喜爱以及认可的比赛画面,并不是单纯的客观、直观表达出游戏画面就可以的,而是必须对于赛事录制镜头进行选择、编排、剪辑以及加配解说,这就形成了一种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

游戏玩家一般来说不会有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意图”,但是对于游戏赛事组织者而言,其目的是对整个赛事过程进行传播,从而谋求一定的利益。基于此,单纯的再现游戏竞技画面已经不能满足广大观众的需求,想要获取利益就必须对整个游戏竞技赛事进行加工与再创作,从而催生了新作品的产生。

二、“网络游戏直播”中著作权的保护途径

著作权人对于网络直播享有的著作权是绝对应当受到保护的,根据我国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著作权人应当享有一项广义的向公众传播权,能够涵盖以各种技术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类似于游戏直播的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当然也应当被纳入其中。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到底应当通过什么法律关系对其进行保护。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失效”

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的相关法律有具体的界定:①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及对象为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②传播方式既包括有线方式,也包括无线方式;③传播的结果是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上述的传播信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个显著特征为,传播的结果是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传播的信息,即“交互性”。但是,通过网络进行的直播属于单向的播放行为,观众只能在直播者选定的直播时间进行观看,不属于交互式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能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进行保护。

(二)“网络直播权”的提出

其实网络直播的运营组织和运营平台,与广播组织非常近似,不同点就在于传统的广播组织的广播手段包括无线广播、有线转播以及公开播放广播,而网络直播的传播方式却不属于以上几种。

对于传播形式的认定,只是新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技术手段以及概念认定的问题。如同“摄者”这一制作手段一样,通过不同方式进行传播作品也只是一种手段的不同,但重点应该着眼于手段背后的作品。网络已经成为作品传播的重要渠道,针对这一重要的新兴传播方式,针对性的创设一个新的法律概念“网络直播权”来对此专门进行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结语

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时代中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与数据都极易被存储、修改和复制,而且传播、更新的速度又非常的快,导致网络侵权成本低廉且形式多样。明确网络游戏直播也可能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为直播行业创设一个条款加以保护也是很有必要的。

猜你喜欢

作品网络直播
巧用比较分析方法突破诗词鉴赏难题
网络直播的发展研究
做优秀记者:如何从一般素材中“挖”重大新闻
媒介时空观下的网络直播研究
对丁旭东音乐作品的探究和分析
从新媒体艺术角度浅析网络直播的娱乐创新
简论20世纪的法国文学潮流
浅析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
网络直播下身体在场的冷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