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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2019-03-29汪斐然

科学与技术 2019年9期
关键词:交通工程

汪斐然

摘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强调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从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完善法律法规等多个层面指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方向。在目前的招投标领域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暗箱操作、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难以杜绝,影响了招标体制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导致这些失信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用评价机制不健全、信用监管体系不完善。因此,构建完善的信用评价和监管体系,日益成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交通工程;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 交通工程招投标市场信用缺失的表现

1.1交通工程招投标市场体系主体主要包括建设业主、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建设行政监督机构。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市场主体各方均存在信用缺失问题,有不守信表现。招标人失信行为表现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提高履约保证金,要求招标人垫资;工程竣工不结算,拖欠工程款等。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表现为:投标报名时,拉帮结派,搞围标,挂靠和租借资质;施工时,工程偷工减料;优惠承诺不兑现,以停止施工相威胁,强行变更等。建设行政监督机构的失信行为表现在:对同一性质的不同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处罚轻重不同,执行标准不同;疏于管理,对违规行为不查处等等。

1.2许多投标企业认为,信用体系建设不但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增加了企业负担;另一方面,招投标市场“潜规则”盛行,加上政府对优质信用企业的扶持政策不明朗,也使得守信企业的招投标行为得不到有力保障,不能给守信企业带来实际利益。多方原因综合,造成招投标市场信用大环境的缺失,使招投标各方普遍忽视对信用体系建设的参与和重视。

1.3从监管方面来看,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没有对应的实施细则与之配套,相应的行政处罚量裁过轻,尚未达到对违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治效果,失信者付出的成本远小于失信的收益,无法真正落实保护和鼓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的监管原则,市场就不能有效发挥对招投标各方信用状况的约束作用。

2 交通工程招投标市场信用缺失产生的影响

2.1失信行为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

各主体的失信行为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不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工程招投标市场行贿受贿行为、业主拖欠工程款等信用缺失现象,不仅造成市场主体竞争不公平,扰乱了正常的工程承发包秩序,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也扰乱了社会风气,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不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在国外工程领域有一句口号“工程就是生命,标书就是圣经”,投标人在组织工程投标时就如同做项目研究,标书做完,工程的解决方案也就出来了。而我们国内的绝大多数投标人,仅仅把招投标看作是一种游戏,中标单位确定游戏结束,施工管理和投标完全脱节。常此以往,将不利于招投标公平、公正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2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从大量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教训中,我们不难发现,所有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总与当事人的失信行为有关。建设业主任意地肢解工程发包导致质量事故发生;建设业主将工程发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致使工程合同无法完成,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招标人在招标中不尊重科学,标底价格过低,使得投标人为了中标,不得不违心地将投标报价压低在不合理的水平。在履行合同时,靠偷工减料赢得利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监理单位把关不严,对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同样负有直接责任。

2.3容易滋生建设领域腐败

交通工程招投标市场中,有的业主把工程建设发包看作一次敛财的机会,假借或打着为本单位集体节约投资谋利益的幌子,趁机为个人敛财。由于一般工程建设合同标的比较大,诚信惩戒机制不严密,导致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不利于国家法制建设,极大地破坏我国长期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建设的进行。

2.4缺乏切实有效的信用监管体系

从监管方面来看,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没有对应的实施细则与之配套,相应的行政处罚量裁过轻,尚未达到对违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治效果,失信者付出的成本远小于失信的收益,无法真正落实保护和鼓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的监管原则,市场就不能有效发挥对招投标各方信用状况的约束作用。

3 对交通工程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3.1政府部门应引导和推进信用制度的建设

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应该在信用体系的两端——制度建设和监管体系中发挥切实作用,力争通过制定严谨、完善的信用制度引导招投标市场各方积极参与,按照招投标市场的正确导向,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建立有效的信用奖惩机制,通过市场的力量逐步推进整个信用体系市场环境的成熟,而不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造成角色的錯位。

3.2政府部门要引导市场重视信用评估结果的运用

政府部门应正确引导信用体系的市场运用,重视中介机构评估的结果。落实对信用企业的优先、优惠扶持政策,特别是加大在国家重点项目、试点项目、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在整个招投标市场营造一种讲信用光荣,讲信用受益的良好氛围,针对信用体系中反映出来的招标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应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依法惩处,情节严重者,应由国家司法机关介入查处。

3.3不断提高招投标市场各方信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信用评估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和工具,健全招投标市场信用门户网站的建设。在信用信息征集、评估、归档、查询、反馈等环节建立相应的制度,使信息征集规范、评价依据充分、等级标准科学、资料信息完整;信用查询畅通,质疑反馈及时,促使招投标市场各方积极参与,提高信用管理信息化的整体水平。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网络监管信用评价机构的质量和公证性,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各方信用等级和信用建设制度。逐步建立信息搜集、统计、发布、共享等网络化信用体系,最终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及共享的社会化、市场化运作,降低信用体系的社会应用成本。

3.4加大信用制度建设的宣传力度

利用各种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宣传信用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使全社会都认识到信用的重要性,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企业风尚。通过大力宣传信用企业,以守信的典型激励人,以失信的案例警示人,打造企业信用品牌,展示企业信用品质。

3.5加强诚信和法制教育

一是加强诚信和法制教育,扩大宣传范围和深度。将诚信教育同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普法教育和反腐教育结合起来。二是建立循环的互相牵制信用考核机制。对于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建设业主、投标人、招标代理、造价编审、监理单位及行政监督机构都应进行诚信记录和考核,不能遗漏任何一方,考核工作不一定非得监督机构执行。三是建立标准统一的惩戒机制或曝光平台。一方面可以使失信者沉重代价;另一方面,使守信者得到应有的社会肯定。四是建设各职能部门协调一致,紧密配合。对于失信者,给予更严格的监督管理。

4 结语

交通工程招投标中不诚信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这些现象出现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招投标主体法制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不够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建设领域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与对各主体的法制教育培训不够有关。要从根本上遏制这种现象,除了需要加强政府法制检查、监督和管理的力度,建立全面统一的诚信体系平台,实现全国的信息平台互通、互用以外,还应该健全工程担保制度,做到既保护招标人的权益,又保护承包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蒋世军,交通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与趋势[J],中国科技信息,2012

[2] 杨清云,加强交通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J],建筑经济,2010

(作者单位:安庆市皖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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