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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2019-03-29董裕桢

科学与技术 2019年9期

董裕桢

摘要:通过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内涵开展分析,明确了其具有现有立法保护的支持,力图培养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依据其身心发展规律、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三大基本原则,以便提升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性,为关注这一类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格尊严;身心发展规律;教育与保护结合

引言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我国法律领域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加成熟和完善,对未成年的保护范围、教育手段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内涵

(一)现有的立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生存、发展与权益,属于我国典型的、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有利于提高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度,从法律层面给予未成年人充分的保障,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培养自我保护能力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不仅仅是为了让未成年人免受心理和身体伤害,而且还为了培养其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在对其进行保护时,需要对其进行文化教育、法治意识教育等,以便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提升他们保护自己的能力,自觉抵制生活中各种不良诱惑,这种保护形式可以让未成年人终身受益。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开展未成年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严格遵循相关的基本原则,可以促使保护未成年的工作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问题出现,大大提升了对未成年人保護的有效性,对其以后生活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了解和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十分重要的。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不仅处于身体成长的关键时期,而且也是心理发展的重要阶段,他们有着较强的自尊心,心理还不是很强大,因此在对其进行保护中,需要遵循未成年人人格尊严这一基本原则[1]。

人格尊严也被称为人格权,是指公民作为平等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尊重。无论其成年还是年幼、不管是聪慧还是愚钝都应该受到国家的尊重。从狭义方面来看,人格权主要是指名誉权。但从广义的人格权来看,其包括的内容是比较多的,例如肖像权、名誉权、婚姻权等。因此,为了对未成年更好的保护,需要给予其人格权充分的尊重,以便促使其身心健康的发展。在遵循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这一原则时,最重要的是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人格尊严,以免其自尊心受到打击,影响其心理健康发展,或者给其留下心理阴影,同时这一方面也是从个人价值不被贬的角度而言的。并且我国法律已经明确,作为一名公民都平等的享有人格权,可见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享受尊重。在人生成长的关键阶段,未成年人应该具有自尊、自信的良好品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未成年自身需要努力,社会也应该给予未成年人一定的帮助,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给予其人格尊重同时,同样也会使未成年学会尊重别人。因此,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时,尊重其人格尊严,既是自身的责任,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特别是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保护时,需要注意言辞和教育方式,尊重他们的人格,避免对其自尊心造成伤害[2]。

(二)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不仅要求对未成年进行相应的保护,而且还要求运用有效的教育方式引导未成年。因此,还应始终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护未成年工作过程中,保护与教育实际上是两个主旋律,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在对未成年教育中,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保护,而在保护中也会掺杂教育的成分,因此教育和保护是密不可分的。未成年人心智还不够成熟,对于新的事物比较容易接受的,可以说未成年时期是接受教育最好的阶段。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教育,可以使其身心都得到发展,有利于帮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促使其能够逐渐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在这一基础上,未成年心智会不断成熟,自我保护能力也会有所加强,进而可实现自我保护,在社会上更好的生存与发展。从这一角度来看,对未成年人进行良好的教育,实际上也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一种特殊方式。虽然教育具有保护的作用,但它却不可以替代具体的保护,其保护力度还不够强。因此,在教育未成年时,需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且需要全社会给予未成年人保护。但这一保护并不是对未成年人溺爱,而是避免其身体和心理受到伤害,尽可能为其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并将教育与保护有机融合起来,在保护中加强教育,在教育中对未成年进行关怀,进而可以更全面的保护未成年人,对其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未成年阶段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时期,主要是在该阶段其生理机能和结构形态都会出现新的变化和发展,同时在这一阶段其认知水平、知识技能、心智等心理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对未成年进行保护中,应该认识到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与特点[3]。第一,身心发展具有不平衡特点,不仅在不同方面发展具有不平衡性,而且即使在同一方面,由于年龄差异,其发展速度也会呈现不平衡性特点。所以要求在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时,应该了解其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并且在不同阶段进行相应的教育,采取符合未成年身心发展特点的保护方式。同时,还应该注意找准关键时期,对其进行某一方面的训练,可以取得良好得训练效果。第二,身心发展的互补性。例如,人的精神状态、意志品质与自身肌体是息息相关的,强大的精神力量能够使其战胜疾病等困难,对其身心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如果一个人精神萎靡、心态消极,那么他就很容易被挫折打败。基于身心发展的互补性,应该提升对未成年人综合素质培养的重视度,使其能够自信、自强,保持积极、乐观、向上的心态,进而可提升保护的实效性,对未成年的成长和以后生活都有很大帮助。第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阶段性和顺序性。个体身体与心理发展都不是随意的,它具有一定的顺序性,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并且分为不同的发展阶段,各个阶段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在保护未成年时,应该遵循这一规律,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一味的等待,而是要循序渐进,根据每个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保护。第四,未成年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性。未成年先天素质不同、内在机能具有差异性,对其身心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未成年身心发展具差异性特点。这就需要在未成年保护工作中,既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又要了解和关注个体的差异性,也就是要“对症下药”、“因材施教”,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实际特征,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教育方式与保护形式,以便使其主动接受,实现良好的教育效果,提升教育效能。

结论

总而言之,现阶段,对未成年人保护更加关注和重视,相关法律制度也更加完善。为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保护,不仅要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而且还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并确保其保护方式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进而可大大提高保护效果,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姚建龙.未成年人法的困境与出路——论《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J].青年研究,2019(01):1-15+94.

[2]王仰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基于实证数据的研究[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35(01):131-136.

[3]于建伟.未成年人保护: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纪要[J].中国人大,2008(18):12-14.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师大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