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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招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利弊思考

2019-03-28刘俊

中国集体经济 2019年8期
关键词:国土资源部使用权用地

刘俊

摘要:一直以来,控制房价过快增长是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地价作为房价组成的重要部分之一,其上涨的状况与房价的调控效果息息相关。针对当前地价持续上涨的现状,国家拟定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方案中针对国有土地出让的手段,也就是拍卖和招标,分别进行了调整,希望可以对地价起到抑制的作用。考虑到招标与拍卖两种手段之间的差异,文章分别对拍卖与招标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中的利弊展开了分析。

关键词:地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组成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改革也在不断的深入,其市场化的趋势也较为明显。当前,招标、拍卖等手段的出现,成为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的主要手段。然而,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在房价不断上升的当下,公民正常的住房保障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地价作为房价上升的主要推手,对其上涨也需要进行抑制。通过探索拍卖、招标这两种土地出让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地价的作用。本文将对拍卖和招标两种土地出让手段进行比较,分别就两种手段的利弊展开思考。

一、拍卖、招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 内涵

采取拍卖的手段来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出让,主要是指国家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符合竞拍需求的竞拍者到达现场,并由政府来指定中介机构来开展拍卖,对某一个地块的使用权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来进行出让的一种手段。拍卖要求竞拍方不能够少于三人,若少于三人,则政府将不使用拍卖手段来实施出让,而直接采用挂牌方式。一般情况下来讲,拍卖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普遍是具有经营性较强、价值极高等特点的土地。

2. 流程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历经以下流程:首先,需要国土资源局来为拍卖做一些準备工作,涉及到将土地拍卖年度出让计划进行有效规划、对土地实施价值评估来确定拍卖底价、制定拍卖方案等;其次,政府需要将拍卖须知等相关情况进行公布;在拍卖中,始终坚持“价高者得”的拍卖原则,来确定土地受让人的人选。最后,土地管理部门需要与土地受让人进行合同的签订,并要求受让人在法律规定期间以内将出让金进行上交。

(二)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 内涵

国有建设地使用权的招标出让手段,主要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实施公开的招标。是竞标对象以上交标书的形式,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与标书的公开评标,以此来使土地出让人得到确定的一种手段。招标出让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手段,通常适用于专用程度较高、范围较广等特征的土地。

2. 流程

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遵循以下流程来展开:首先土地管理部门需要将招标的公告进行发布,土地的详细信息以及招标文件都需要在公告中涵盖;投标人参与招标首先需要进行标书的制作,标书的内容对竞标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对具体评标的时间、地点进行确立,并接受其他竞标者与社会公众的监督与参与;在评标的过程中,需要国土资源部门中的人员将评标委员会建立起来,并对竞标中的价格、方案、资质以及各种综合实力进行全方位考虑,最终来使中标人得到确定,再按照规范性的法律要求进行公布。

二、我国国有土地市场地价升高的原因

(一)政府过度干预

土地出让方案在出台以后,主要由国土资源部门来负责落实,因此,国土资源部门承载着组织者的责任与作用。而从实际形势来看,国土资源部门所发挥的职能与作用已经超出了组织者的范围,并在国有建设用地的拍卖、招标流程中掌握了控制的主动权,目前尚缺乏合理的监管机制来对其进行管理与制约。具体来说,拍卖与招标多数都是在国土资源下属的交易中心来实施,而不是在专业中介拍卖公司的手下进行;且相关的管理监督机制对国土资源部门所实施的监管,往往都是流于表面,无法发挥真正的效果。

(二)滥用权力

当前,政府内部人员与受让人进行合谋的现象较为严重,这种滥用权利的行为,使国有建设用地在拍卖以及招标出让当中,违背了出让原则。可以发现,政府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趋同,使政府中人员为了追求利益,采用非法手段来影响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从实际情况来看,土地评估价格等信息将无法得到正确评估,这也使得拍卖、招标等手段的作用不能得以显现。在这种情形下,地价将会受到影响,进而使土地市场偏离健康的发展方向。

(三)权利管理混乱

当前,我国有关于土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及的土地权益涵盖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在错综复杂的土地法律关系中,各种权利主体之间经常会爆发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使土地的出让效率也得到了降低,进而加持了土地出让的成本。同时,执法部门以及相关的土地管理机构,在面对复杂的土地权益冲突时,没有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在混乱的管理中,建设用地的出让,使规划部门无法履行相关制度,进而使各部门之间不能够良好沟通,造成职能管理的混乱,影响了土地市场,导致地价升高。

三、拍卖、招标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中的利弊比较

(一)前期准备

拍卖与招标手段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中,其流程比较类似。主要包含了对土地用途的规划,以及对具体出让地块的确定。通过拟定招标或拍卖公告,来对地价展开合理评估。在前期的准备工作中,底价评估是核心环节。招标的底价通常会基于土地成本的估算,若低价的谁当低于成本估算,政府将不再进行出让。而从同宗土地数值来讲,招标底价与拍卖底价将处于同一数值。因此,拍卖与招标在前期准备当中的流程基本一致。

(二)竞拍、评标

拍卖流程中,竞拍环节是整个流程的关键,并关系到土地出让的过程是否公正。拍卖是一种非常透明的所有权转移手段,并直接决定出价高的竞拍者为土地受让权。因此,拍卖中的竞拍环节非常公正公开。而招标相对于拍卖,其评标的流程相对更加复杂。通常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会建立起评标小组,主要由5人以上的专家所组成,并在保密的环境下实施评标。最终,会对所有评分结果进行统计,使得分最高的获得土地受让权。从拍卖与招标的核心环节来看,拍卖中的竞拍环节的透明性与公正性要明显高于招标。

(三)合同签订

土地受让人在确定以后,国土资源部将与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及《确认成交书》两份合同,用以保障土地出让人掌握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而在合同签订的流程当中,将不再对受让人进行变更,也不再设有竞争的环节,其具有公开性与公平性两种特征。然而,当前受让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缺乏一定的监管,这是拍卖与招标两种手段都较为欠缺的地方。

四、结论

随着我国地价持续上升,土地市场化不可避免,招标与拍卖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化手段,其在地价上升中也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在实际操作中发现,由于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干预过度,还存在着滥用权力以及权利管理混乱等现象,进而导致地价持续上涨。通过对招标、拍卖两种手段进行具体分析,发现招标相较于拍卖将更容易促使地价上升。而拍卖相对于招标,出让过程更具有公平性与透明性;招标中的评标过程很容易为串谋提供契机,进而阻碍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健康发展。因此均衡利弊来看,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段中,拍卖明显优于招标,其在土地出让中的比例需要得到优化加强;同时,要注意对招标的比例进行控制,使一些非法手段无法钻招标流程中的空子,以此来使我国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进程获得推动。

参考文献:

[1]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辨析[J].现代法学,2018(03).

[2]蒲方合.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期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探微[J].财会月刊,2018(01).

[3]庞进佳.浅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发展[J].低碳世界,2016(05).

[4]郑汉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律性质的思考[J].陕西教育(高教),2015(03).

[5]徐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理论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4(10).

[6]白彦锋,阮政卿.拍卖、招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利弊研究[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02).

(作者单位: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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