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股权善意取得的依据

2019-03-2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8期
关键词:质权受让人生效

(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 河南 商丘 476000)

在物权法之内,善意取得制度占有重要的地位,它的设置目的在于让善意第三人受让行为给予肯定,以此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交易安全。刚开始这一制度运用于物权的动产方面,后来其适用范围逐步推广,可适用于整个物权变动方面。而《公司法》在进行股权变动解释的时候,参考了《物权法》的相关内容,其可行性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歧义。因此,想要明确股权善意取得的依据,必须对之给予相应分析,才可以让这一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从物权的角度看股权变动

物权变动包含以下所有的内容,物权的取得,变动、转让以及消灭。不同的国家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不一样,其模式包含如下方面:一是债权意思主义,二是债权形式主义,三是物权形式主义。其中,第一种意思是指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中,仅针对变动物权的内容有效。也就是存在物权变动的效力,换句话说,物权是在和债权等同的效果意思出现物权变动的结果。债权合同生效的时候,就是物权变动生效之时。假如物权变动不能生效,债权合同效力就不能生效。第二条的目的在于改变物权的债权合同。在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之后签订债权合同,而且应具备动产占有交付,不动产登记等方式,才可以让物权变动正式生效。而第三个方面则和前两个物权变动方式有巨大的差异。它建立在物权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前提之下,对物权变动进行辨别,它包含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两种。前者以动产交付占有和不动产登记为其正式有效的基本条件。物权行为生效不因债权行为而改变。只要有物权变动的基本要素,即便债权合同没有效力或者不存在,由于物权行为具备这一特征,也不会造成物权行为无效。因此,受让人得到标的物的所有权,出让人仅能要求受让人退还不当得利。因此,所有人就从所有权人转变成债权人,不再享受物权的保护。而我国《公司法》确定的股权变动模式和《物权法》内所确定的物权变动的一般形式不一样。在《公司法》之内有多个内容提示,股票属于一种有价证券,它和转让和票据是一样的,都应该归类于单方法律行为。但是它不同于一般债权转让行为,也与合同行为有相应的差别。所以,股票转让仅需要有让与人一方的意见就能够生效。无记名股票只要依据转让人的意思交给受让人就能够生效。而对于记名股票,只要背书进行交付就能够正式生效,背书上必须交给让与人也就是背书人就能够生效。有的时候,连登记被背书人的姓名也不用。此外,记名股票可运用空白背书的形式进行转让,而空白背书股票,其后手能够单纯交付的形式再进行转让,将之等同于无记名股票。从这里可以看出,股票所表扬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股权的变动有着无因性、独立性等特征,以形式条件具有决定变动的效力,它的变动模式和物权形式主义比较接近。有限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转让额,采用的是债权意思转让。而在《物权法》中,对于股权的出质给予了特殊说明,也就是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该签署书面合同。用证券登记结算部门登记的股权出质,质权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置;以别的股权出质,质权从工商行政管理单位给出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置。所以,股权出质导致的股权变更运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也就是质权设置不包含当事人签署书面合同的同时,也应该做出对应的登记。《物权法》有这样的规定的原因在于证券交易采用的是无纸化交易,以此导致记名股票的背书没有了真正的效力。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本来就没有证券化方式,不能依托交付来获取设定质权。但是,此两种股权要配置质权假如没有对应的外部特征,那么所配置的质权不管是法规还是现实层面,都无法产生担保的效用。所以,需要依靠登记公开方式当做生效条件,才可以让此两类股权所配置的质权存在,并生成公信力乃至权利推断效力。

二、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这里的处分行为,在债权意思主义乃至债权形式主义的变更方式下,因为不认可物权合同,它和债权合同不一样,保持独立地位,所以,处分行为指的是目的在于出现权利变动所签署的债权合同。而在物权形式主义变动的方式下,处分行为则指的是具备独立特征的物权合同。有一定价格的股票,不能享受股票权利的人员仅通过股票交付或者通过背书的方式将之交给受让人,就造成了无权处分。因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东转让股权是通过债权意思主义的方式实现的。所以,股权的无权处分指的是没有股权的人用别人具备的股权当做标的和受让人签署合同的行为。而对于无权处分人处置他人股权的时候所签署的合同具备何种效力则需要另行探讨。交易相对人的善意能够弥补权利实现所存在的缺陷,却不能弥补法律行为效力方面的不足,股权转让合同依旧是不存在法律效力的,善意取得股权就可以当做原始取得。对于无权处分人可以获得处置别人随具备的股权的原因在于股票能够进行托管、质押等交易,很多时候这样的交易不用通过其真正的交易人就能够完成,而真正的权利人却并没有掌握这些股票。加上持票人被当做真正的权利人,导致股票的真正权利和法律方面的权利真正脱离。在股票持有人私自转接他人股权的过程中,受让人对股票的持有人保持一定的信任,极易造成无权处分行为的出现。所以,并不是全部的无权处分股权都可以通过善意取得来进行解释。物权法对无权处置他人物权的态度从原则方面是没有效力的,只要满足善意取得的相应标准,受让才不包含获得的物权。国外针对善意取得体制多运用于动产,通常仅运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合运用于占有脱离物。而它所排除的对象最为丰富,包含盗窃、走私、抢夺等别的通过让所有人失去意志而获得的物品。所以,从获取社会经济利益最优化的规则度量,应该由所有人去负责风险。对于赃物等方式获取脱离物,所有人失去对物品的所属权并不是真正的意图,在交易的风险预防等方式所有人和善意第三人比较没有任何的优势。假如依旧运用善意取得体制,那么对其所有人而言太过苛则,而且会引起法益维护丧失平衡。

三、总结

总而言之,假如所有人把自己的物品交托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利用处分导致此种信任失去了原本的价值。所有权人需要为此一风险付出相应的责任。假如此物品是在所有人非自主意愿的情况下失去的,那么它就不用为此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这个角度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的善意取得方面和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比较存在一定的特殊情况。所以,对无权处分股权运用善意取得原则的对象应该给予一定的约束。尤其是无权处分人捏造股东签字,在不尊重他们的意愿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股东,受让人就不能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取,受让人已经登记成为股东,之后再把其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也就不可以运用善意取得股权的原则。

猜你喜欢

质权受让人生效
RCEP生效!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
指示交付问题研究
论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了合同却未生效
论债权让与中受让人通知制度
——从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3020号判决切入
债权二重让与中债权归属问题探析
——以受让人权益保护为视角
近期生效的IMO文件清单
浅探二重买卖行为的刑事责任
论不动产质权在我国的适用意义
《巴黎协定》有望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