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019-03-2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8期
关键词:秘密性保密性补偿性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一、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秘密性

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的根本要素就在其的秘密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是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的描述。在商业秘密制度中,“公众”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主体,而是指同行业的竞争者,而且仅指同行业、同领域中能够凭借该信息去获取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市场主体,不包含非竞争者。另一方面,《TRIPs协议》中指出一项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应该被拆解为信息整体的确切内容,各组成要素的确切内容,以及组成要素的确切组合这三个方面。上述信息的三个方面并非总是同时被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不知悉,那么,当被知悉的是其中一到两个方面,是否会导致该信息秘密性的丧失,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在实践中,信息整体及各个组成要素的具体内容公知并不能说明组成要素如何排列组合并加以应用的方式亦为公知,这种凝聚权利人智慧成果的利用方式仍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二)价值性

价值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能够给持有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目前我国要求商业秘密价值性的总体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可以产生竞争优势,另一个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认定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不应单纯从商业秘密拥有人的角度出发,而应以其在社会上有无经济价值为标准。

客户名单的价值性主要体现于,企业可以通过客户名单,精准、及时地了解到客户的商业需求,并根据客户的差异化要求针对性的调整自身的服务和发展,从而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客户名单的价值性应当具有以下的含义:首先客户名单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其用益价值上,而且这种用益,应当是商业使用。其次,价值应当包括消极的价值。一般来讲,客户名单为权利人带来的往往是积极的价值。但有时,客户名单上所记载的信息是负面消极的,权利人并不会依此与目标建立贸易关系获得利益。但权利人依据客户名单中的负面信息绕开交易沼泽,同样会起到节约交易成本,确立竞争优势的目的,同样可以为权利人创造经济利益。因此,消极价值亦具有价值性。

(三)保密性

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根据需要,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判定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应考虑以下因素:1.权利人应明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2.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知晓其掌握或接触的信息系应当保密的信息;3.采取一定的物理防范措施,除非通过不正当手段,他人轻易不能获得该信息。

对于客户名单来说,保密性的判断尤为复杂。首先,与技术秘密和绝大多数经营信息不同的是,客户名单中绝大多数信息来源于公共领域,且客户名单信息的使用往往涉及企业中的多个部门甚至是绝大多数部门。再加上客户名单信息本身极强的更新换代速度,使得企业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很难将其中需要保密的信息从整体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保护。将保密性的认定与客户名单客观价值相联系,实际上变相加重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因此,根据客户名单所独有的特点,对其保密性的要求应当稍显宽泛,仅需与公共领域相区分即可。

二、我国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立法保护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现状

1.定义了客户名单的概念。我国《不正当竞争法》中第13款明文定义了“客户名单”的概念,提出商业秘密意义上的客户名单指区别于公共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它需要最大限度的体现它的独特性,最终使得它具有必要性。立法的这一界定对于在审判实践中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界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当是一种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特殊的客户信息。

2.明确了客户名单的法律价值。在商业秘密领域内,特定行业的客户对执业者一般有着基于个人的信赖特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这类基于高度信任而建立起稳定联系的交易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特别约定外,此类特定行业的从业者与客户之间基于自愿进行的交易是正当的”。这条法律规定可以说明在特殊的行业除外的一般的领域,是不允许劳动者在离开劳动单位后利用原单位的客户信息来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同时也说明我国法律对于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保护有着显著进步,我国法律对客户名单的价值性认定也扩大到更大的范围,在明确客户名单具有突出价值的同时还直接陈述了客户名单在特殊行业中对于法律责任的判定的重大价值。

(二)我国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足

1.立法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分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之中。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均从不同程度上对保护商业秘密作出了规定,但这些立法条文大多过于宽泛,缺乏具体的实践执行依据。此外,以上各法条文均从不同层面来阐释商业秘密的保护,在立法上存在交叉真空区,难以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保护。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法律体系过于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定,相应的体系也欠缺全面性和完整性。对于客户名单的保护立法上更是近乎于空白,只能参照原则性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这些均造成了我国对于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缺失的局面。

2.损害赔偿的执法标准不统一。我国法律在赋予执法者执法权的同时并未设置一定的权力限制,使得权力主体在执法活动中主要依靠主观判断,从而出现了自由裁量权过大的乱象。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规定了侵权人侵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但对于损害赔偿的执行标准和数额只是采用了概括式的标准,即侵权所获利益加合理费用的形式来保护被侵害的其他经营者的权益,而合理费用的标准在实践中是非常难以认定的。同时,我国当前立法对于客户名单侵权的侵权责任的追究采取的是事后补偿性的赔偿责任,且赔偿标准低,没有预防性的事前惩罚性赔偿规定,这使得侵权人的违法成本降低,间接导致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频发。

三、完善我国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的实体法

1.明确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当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我国应吸纳接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明确规定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同时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做出具体的规定。应在加强立法尽快制定出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同时,重视我国现有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立法应明确赋予哪部法律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依据性法律,避免出现法律效力之间的冲突和多头执法的乱象。同时,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也应当将客户名单明确纳入保护范畴,并制定出具体的保护细则和操作方法。

2.加强惩罚性赔偿。侵权行为之后的赔偿制度分为两种: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种赔偿制度的侧重点各有不同。笔者认为,相比于补偿性赔偿的救济,惩罚性赔偿的震慑作用更有利于保护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而当前我国立法却是以补偿性赔偿为主要形式,对于惩罚性赔偿尚未有足够的认识。因此,在将来我国的立法中,应当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惩罚性与补偿性结合起来,根据行为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不同设置不同档次的惩罚标准,通过不同的补偿和惩戒机制来更好的保护客户名单商业秘密。

(二)完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法

1.明确举证责任倒置。我国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对于被侵权人的举证证明责任要求过高的情形。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作为一个实践中很难认定的法律难题,相应的举证也必然非常困难,而一旦无法收集到有效的证据,将会导致整个诉讼程序的停滞,最终使得合法的权益诉求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在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中,除了实体立法上做到科学立法、立法和改革相适应外,程序上也应当重视,而证据作为诉讼程序运行的重要环节,必然发挥出重大的作用,基于此,笔者建议,在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中,应当明确在某些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2.明确法律责任的分担。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补偿性和制裁性两种责任方式,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责任。法律责任的合理分担则意味着法律在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时不能偏重于一种责任方式,而应该结合不同责任方式的特点与案件具体情况来合理分担。实践中,在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中,出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和最大程度降低受害人经济损失的需要,当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泄漏后,法律首先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权利人在合理期间内的损失,而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就使得侵权人承担的责任成了一种动态责任。因为,如何界定“合理期间内停止使用”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鉴于此,在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时,我国法律应当明确界定合理期间内的侵权行为的起始时间节点,然后合理分担侵权人在这一段时间内的不同的法律责任。从而真正实现从加害行为的实施到损害后果的发生最后再到法律责任的承担上都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来保障客户名单商业秘密。

四、结语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是司法实践中一道复杂的难题,其中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更为困难。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客户名单,能够直接体现企业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当是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等特点的信息的集合。加强对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利于刺激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丰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我国当前对于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尚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立法体例上缺少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客户名单侵权的司法救济程序不完善,整个社会对于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的属性也认识不足。因此,为确保在发生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对其作出及时、准确的判定,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确保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健康发展,构建科学、完善的商业秘密侵权法律制度已经刻不容缓。探讨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既是理论的需求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维护商业秘密拥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秘密性保密性补偿性
2019—2021年广州地区无偿献血后回告及保密性弃血工作分析及思考
权重望寡:如何化解低地位领导的补偿性辱虐管理行为?*
“以人为本,质量优先”处理方式在保密性弃血中的应用及结果分析
技术秘密的认定与评价
家族信托的私密性保障问题解析
盗窃罪新增行为方式的认定及评析
中学英语教学中对“音”的重视——补偿性阅读探索
商事仲裁裁决公开的现实困境及理论路径
体育课堂教学中发展“补偿性体能”的探索——以水平五“跨栏跑”教学为例
技能教学:实施补偿性体能素质有效教学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