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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9-03-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0期
关键词:小商贩工商户商事

(延边大学 吉林 延边 133000)

一、我国个体工商户的价值

(一)个体工商户存在的必要性及价值

目前,社会上出现了“未来五年,个体户将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团队合作和新的商业模式,这是大势所趋”的说法。但依我国目前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的个体工商户中大多从事的是不生产物质产品的第三产业,即服务行业,如餐饮、洗浴、交通运输业、修理业等便民行业等。这种投资小、规模小、经营灵活的个体户通常分布在基础社区,极大的方便了人民的日常生活,为广大老百姓所喜爱。甚至,在一些交通不发达的偏远山区,个体经济在其生产生活中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其次,个体经济很大程度上在缓解就业压力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个体工商户在服务群众的同时,在解决就业方面也做出了巨大贡献,为待业和失业人群提供了工作岗位。最后,个体工商户在自己创造收入的同时,也优化了产业结构,为国家增加了税收。

二、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为进一步巩固吸收2014年以来商事制度改革的成果,17年修订草案中将原条例第九条中增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审核后,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第十条中增加“国家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等登记机关认可的方式提出申请”。此外,修改草案中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增加和修改都是关于我国商事制度改革做出的决策。党中央、国务院于2014年对我国商事制度改革做出了重大决策部署,其目的在于激发市场活力、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主要是通过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手段进行调节。为响应国家政策,我国工商管理部门在自主申报、注册登记上进行全面改革,采用了互联网自主登记的方式,实现“多证合一”的便捷方式。所谓“多证合一”是指个体工商户在核发营业执照后,便可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信息公示二维码的营业执照。对政府而言,实现“多证合一”能更好的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服务能力。对市场监管而言,采用互联网大数据的形式登记,能有效地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对个体经营者而言,充分享受到了政府的高效服务,做到了足不出户,随时随地都能自主办理业务。

三、促进个转企便利化问题

原条例二十八条只对个转企问题作了原则的规定,修改草案将第三十条内容修改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依法保留原有行政许可,在字号不变且不与其他企业名称相同或引起公众误解的情况下,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或重新登记手续”。此次修改在关于个转企问题上做出了明确的认可,在法律层面上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转为企业模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在我国的比重将会大大增加,而目前占据第三服务产业的大份额的个体工商户想要适应新经济的发展需求,就必须摈弃落后的思想观念,改变自身的经营现状,提升自身的素质,因此,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个体转企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优化了资源配置,在形成了一个良好的积极的市场环境的同时也增加了同行业间的竞争力,有利于行业与经营主体的共同进步发展。个转企也在创造自身价值的同时大幅增加了国家税收,使得地方财政收入水平得到大幅增长。但由于个体工商户自身管理能力和文化素质的不足,很多个体工商户选择维持现状,不愿继续扩大。这就需要政府方面进行推广和引导。例如,对中小型企业进行免费的职业培训和企业管理培训,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等。

四、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中实现流动小商贩合法地位

2018年11月9日我国司法部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在立法权限内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笔者认为,直到今日我国法律对流动小商贩并未给出一个明确合理的法律地位,所以急需对流动小商贩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流动小商贩具有和个体工商户都是由自然人进行的营利活动的相同性质。所以应在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中实现流动小商贩的合法性进行统一规定,而不是简单地只在各地方法规上规定。

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除了在立法上要承认小商贩的合法地位,还要解决小商贩登记问题。笔者认为小商贩登记只需进行营业登记即可,只需要登记小商贩实际从事哪种类型的商事行为,完成备案即可。流动小商贩合法化后必然会对城市管理者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根据城市区域的不同、人流量大小、交通和市容等因素制定不同的管理模式。也可效仿韩国将流动小商贩的管理权力赋予给全国性管理协会,实现商贩自治自律的管理模式。

五、依职权注销制度

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会议指出“2018年市场监管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强制出清制度,推动个体工商户建议注销的全面展开工作”。

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制度能有效地加快我国“僵尸”个体工商户的清理,但在注销情形的适用和程序的适用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作者认为应结合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与我国基层实际情况构建体系例如英国、澳大利亚、爱尔兰等国家为了能在第一时间通知个体经营者对依职权注销事项及时做出回应,建立了专业的国家公示公告系统。我国也应该效仿此种做法,建立相应的公示公告体系,及时通知当事人进行注销登记。如英国的登记机关会先向该企业寄邮件告知,连发两封邮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或收到不继续经营的答复时,登记机关需进行公示并向该公司寄邮件告知,通知满三个月后,公司依职权注销。笔者认为我国对公示后的个体工商户也应给予一定的“缓冲期”,向个体工商户发送书面的通知书告知。这样更能体现注销登记程序的合理性。

结语

此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是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适应新形势下的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营造更加优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环境而公开征求意见。商事体制改革是我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关键一步,作为个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工商户,更应该成为我国商事体制改革的重点对象。笔者认为此次修改符合我国商事体制改革的背景,是日后制定我国商法典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有关规定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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