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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的经济补偿金

2019-03-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7期
关键词:补偿金劳动法学说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5)

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

经济补偿金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方对劳动者进行的经济补偿。我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里都指明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上的补偿。经济补偿金在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拥有者不同的名称。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中称之为“离职补贴”,法国的《劳动法典》把劳动补偿金叫做“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叫做“解职金”,在香港地区的《雇佣条例》中叫做“遣散费”,而在台湾地区规定的《劳动基准法》叫做“资遣费”,虽然有着不同的名称,但是其本质是相同的。

二、经济补偿金的分类及其性质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具体规定可知,我国的经济补偿金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别:(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其中包括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患有非职业病或非因公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未能治愈或不能再从事原工作、在客观情况下发生重大变化后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以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都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2)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包括: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经济补偿金和用人单位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3)在约定竞业禁止情况下,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我国的学者在劳动合同法立法前后,通过在《劳动法》环境下的形成的认识对经济补偿金的属性进行分类,主要有五种学说: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风险负担说、社会保障说以及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1.法定违约金说

在我国首先关注到经济补偿金的是民法学者,民法学家傅静坤(2000)在文章中对劳动合同的中农解约补偿的问题作出研究。从民法和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发布之前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给予补偿,这种补偿的本质是将其作为违约金。正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对合同履行至结束,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应该是违约,所以应该将其看作是违约金,这种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通过一定的手段强制性地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入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行为,是企业没能够承担所要履行的责任。这一学说虽然在民法学界有一定的呼声,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条文中在企业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时候也需要补偿劳动者,这种观点已经难以自圆其说。这一学说的本质上,应当是缩小了经济补偿中的适用情形。

2.贡献补偿说

贾占荣认为,经济补偿金指的是劳动者在用工期间为企业所做出的贡献的一种补贴,这不仅是一种补偿,也是对劳动者工作和业绩的认可。王全兴通过这一层理论进行推演,经济补偿金从理论来说不仅只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所作出的奉献,还包括了失业后的补偿及一些其他类型的补贴。这种学说主要观点是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是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的工作时间来计算,但是按照此种依据,不单单是在解除用工合同时,在终止合同时也应该对劳动者进行补偿,这是对经济补偿制度的使用范围的扩大。

3.帮助义务说

学者董保华在对有关学说进行分析总结后提出,经济补偿金的本质是将企业的帮助义务通过法律进行规定。国家通过强制的手段对因为解除和终止用工合同而导致无业的劳动者一定范围内的经济补偿,是国家对企业作出的法定义务的规定,是在劳动者在最需要帮助时给予的资助。也有部分专家支持这种观点(王波永,2012)。

4.社会保障说

这种学说对帮助义务说部分认同,认为根据基于宪法、劳动法中对于公民生存权的保护,国家在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就一定要给劳动者进行补偿,以让劳动者渡过这个艰难的时期。也是从法律上体现出对劳动者生存权利的一种保障措施,也是便于劳动者可以在寻找新工作的时候可以有一定的保障,表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王天玉提出,我们国家的经济补偿金的本质是作为有一定社保性质的经济补偿。这种学说存在着一种对劳动法改造的要求,按照这种学说的逻辑,应该用失业救济金制度来取代经济补偿金制度。

5.风险分担说

这种观点主要学者较少,冯彦君(2006)从劳动法解雇的角度着手,觉得劳动者在被解雇后是为企业承担了一部分的商业风险,在这种风险分担理论的基础上,企业应该从情理上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定位应该是作为一种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帮助义务的补偿,这种补偿是在劳动者最需要帮助是提供帮助,而劳动者在严重过错时,用人单位也无需进行补偿。所以,应该对经济补偿金进行一定的限制解释。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概况,可以将其分成了三类,第一类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有17种情况,第二类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有15种情况,第三类是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种情况。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计算的方法和范围是什么。首先是计算标准,这是劳动合同法第47条,在这里最容易混淆的是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然后是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问题。基数计算首先涉及工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而基本工资一般是指底薪。应发工资是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实发工资是每个月到手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指出,经济补偿所计算的月工资应依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按最低工资标准,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接下来是经济补偿的年限,在已经废除的481号文件中的补偿办法中,在第五条、第七条都提到了经济补偿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2008年初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就改变了之前的算法,其中的普通算法这里的经济补偿金并没有12个月的限制,而特殊算法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劳动者的月工资要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其给付的经济补偿的标准也要根据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这就是最高不得超过12年的前提。

最后在实践的计算规则中,存在分段计算的情况,主要原因是2008年前后经济补偿的算法不一致,而且都是为合法的解除形式。补偿的基数达到最高额(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分段计算;在2008年以前符合12个月的年限最高额的,分段计算;2008年以前没有经济补偿,2008年之后有补偿的,分段计算;违法解除,补偿年限不封顶,三倍最高额补偿有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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