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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昆山宝马砍人事件论正当防卫

2019-03-25黄可懿

法制与社会 2019年4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立法要件

摘 要 最近昆山宝马砍人事件引发了大量的关注,案件中于某被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呢?今天,我们就以昆山宝马砍人事件论正当防卫。本文首先进行事件回归,并从起因、时间、对象、限度、意图条件五个正当防卫要件做了阐述。接着对正当防卫紧迫性和适度性两个关键点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正当防卫机制的立法和司法进行了三个方面的讨论,包括刑法中设立正当防卫机制本意是惩恶扬善,有效引用正当防卫机制可以鼓励人民勇于与邪恶进行斗争,同时正当防卫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正当防卫 要件 立法

作者简介:黄可懿,江西临川一中实验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29

一、正当防卫要件及事件回顾

昆山宝马砍人事件发生后,让正当防卫这一法律名词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焦点。电动车主于某和刘某在争执过程中,于某利用对方失手将刀掉落的机会,夺刀反击,致刘某死亡。这一案件发生后,引发了公众对于某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讨论。有人认为于某在躲避刘某的砍杀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也有人认为,于某追杀刘某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人们对于某是正当防卫和还是防卫过当有很多的争议,我们要利用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分析此案件并对正当防卫的要件起因、时间、对象、限度、意图条件进行阐述。

(一)起因: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一个条件,它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是指侵害了公民原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的一种不法行为,其具体是指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在昆山砍人案中,刘某醉酒驾驶宝马车向右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电动车的于某险些碰撞,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刘某对于某拳打脚踢,然后又从车中取出一尺多长的砍刀砍向于某,这足以看出刘某的行为对于某的人身安全已经造成了威胁。在刘某对于某砍击行为的次数增加后,这时于某的人身安全已经遭受了严重威胁。由此可见,刘某无论是否具有谋害于某生命的主观意图,但他的客观行为已经属于“行凶”的行为,这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法侵害,于某有正当防卫的理由。

(二)时间: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正在进行”是一个过程,是指防卫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行为还没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都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还应注意,就算侵害人的犯罪目的已经达到,但在不法侵害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不法侵害则仍处于“正在进行”的状态,这时是可以主张防卫人利用正当防卫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在昆山砍人案件中,刘某手持长刀连续砍击于某,于某一再退缩;刘某并没有因为砍刀的意外甩落而善罢甘休,仍然上前与于某争抢砍刀;在于某夺刀反杀刘某的过程中,刘某也是竭力反击,想夺回砍刀。可见刘某具有继续进行严重侵害的可能,这期间不法侵害应认定为“正在进行”。于某在紧急情况下夺刀将刘某砍伤并不慎将其致死,是为了制止刘某的侵害来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由此能认定于某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三)对象:不法侵害人

我国刑法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对象是指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是指对防卫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正当防卫不能针对与事件无关的其他人进行,而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且正当防卫不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而是要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如果防卫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损害,防卫人要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昆山砍人案件中,刘某醉酒驾驶宝马车闯入非机动车道并和于某发生争执,随后持刀对于某进行连续的人身侵害,刘某因此变成了此案的不法侵害人,已经达到于某正当防卫的对象不法侵害人的条件。所以于某实施的正当防卫的对象是正确的。

(四)限度

正当防卫应有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防卫人在制止侵害行为时的目的主要是使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应当从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程度、不法侵害行为的轻重缓急、不法侵害行为侵害的权益等方面去认定,且防卫行为应当与侵害行为基本相当。在昆山砍人案中,刘某首先是对于某推搡谩骂和拳打脚踢,紧接着突然转身回到车中拿出长刀砍杀于某,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严重威胁了于某的人身安全,且这种侵害行为发生得紧急,即将侵害于某的合法权益,于某根本没有时间作出反应,在本能的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捡起砍刀反杀刘某来制止刘某的不法侵害,这是在正当防卫的限定范围内的,并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限度。

(五)意图条件

防卫意图是构成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包括了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在受侵害过程中认识到自己合法的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防卫意志则是指防卫人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正当目的。在反抗不法侵害时,防卫人应该具有防卫意图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如果防卫人没有防卫意图而是有其他意图去制止侵害,则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在昆山砍人案中,于某面对刘某的推搡和拳打脚踢一再的做出忍让和退缩,因为这时他的合法权利并未受到严重的侵害,所以他选择了忍让;在刘某转身拿出砍刀并连续砍向他时,他认识到了自己的生命安全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于是在砍刀掉落的瞬间他捡起了砍刀奋力砍向刘某,如果砍刀掉落后他不趁机捡起来,被刘某捡回去,那么他自身的生命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由此可見于某夺刀反杀的行为正是出于他为了制止刘某对于自己的不法侵害、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防卫意图,这是属于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二、正当防卫两个关键点的讨论

紧迫性和适度性是正当防卫的两个基本要素。在昆山砍人案中,人们对此案中于某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和适度性产生了极大的争论。

(一)关于紧迫性的讨论

人们讨论的紧迫性,是指防护人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要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来实现,如果不法侵害还没有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了,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昆山砍人案中,正方提出的观点是:在危急情况下,于某拾刀反击是为了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正当防卫。而反方提出的观点是:刘某在砍刀甩落后,他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于某拾刀反击属于防卫过当。刘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是正反两方讨论的最大争议点。在法律中规定,当不法侵害人已达到了侵害的目的、侵害人失去了侵害能力、侵害人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侵害人向防卫人(或被害人)告饶、侵害人已被抓获等这些形式出现时,我们可以认定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能再实施正当防卫。而在此案中,刘某在砍刀甩落后仍竭力想要夺回砍刀,显然他还有继续侵害的目的,且仍具有侵害的能力,他并没有自动中止砍人的行为,也并没有向于某求饶,因此可认定不法侵害还未结束,于某可进行正当防卫。然而,在判断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我们还必须从当事人的视角来评判正当防卫是否具有紧迫性,应把自己带入防卫人的角色设身处地的考虑自身所遭受的侵害是否处于危急之中。在此案中,如果你作为于某,你是否会认为刘某已经丧失了反抗的能力,自己已经处于安全的环境之中了?其实,当一个人真正的处在那种危险的紧急关头,是难以保持充分的理性的。当危难发生在自己身上时,人们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安全而失去理性,这是人性的弱点。因此,在分析正当防卫行为的时候,我们不能站在事后理性人的角度分析问题,而应站在防卫人的角度解读案件,这才符合法律事实。

(二)关于适度性讨论

我国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条规定体现了正当防卫的适度性。衡量适度性的标准是正当防卫措施是否超越了必要限度。在对昆山砍人案于某的正当防卫适度性的讨论中,正方的观点认为,于某对刘某的连续持刀追击,并最终将其砍倒的行为,是在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内的,于某是在行使自己的正当防卫权利。而反方认为,于某抢过刀,将对方逼退后还追逐砍杀,则属于防卫过当。

回到案件中,在砍刀掉落后,于某如果不拾刀反击,刘某会因砍刀的甩落而善罢甘休吗?从案件的细节中可以看出,刘某显然不会善罢甘休。刘某在失刀后,并没有因此停止对于某的侵害或者罢手,而是努力夺回砍刀。从抢刀这一危险性行为来看,于某有理由认为刘某仍可能会对自己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危害。在被砍倒在地后起身逃跑,刘某并没有向其他方向逃跑而是跑回宝马车,结合之前刘某从车里取刀行凶的行为,于某也有理由认为刘某可能还会继续行凶,如果不及时制止,对方仍可能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在法律上,每一个人都有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权利,在自己生命安全遭到威胁的紧急情况下,于某没有能力来判断自己的正当防卫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做出的一系列防卫的行为都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从而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所以,我们在分析一个案件时,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而不能做事后诸葛亮来评判这个案件,否则法律的公正就得不到体现。

三、关于正当防卫机制立法和司法的讨论

(一)刑法中设立正当防卫机制的本意是要惩恶扬善

在昆山砍人案发生后,昆山警方经过调查情况,通报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个案件成功处理的结果让我们认识到,我们国家设立的法律是能为人民解决问题的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法律。我们国家法律设立正当防卫这个机制,就是要鼓励人们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勇于反抗,保护自身、公共和国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不是纵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中设立正当防卫机制的本意,就是为了惩恶扬善,让人民合法权益得到相应保护,让犯罪分子无处可逃。

(二)有效引用正当防卫机制可以鼓励人民与邪恶作斗争

在昆山案中,于某在刘某持刀砍杀的不法侵害时,勇于反抗,最终战胜了犯罪分子刘某,保护了自己的人身安全;昆山警方在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接受报案并迅速分析并处理案件,最终通报于某系行使自己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这一案件中可以看出,于某和昆山警方都有效引用了正当防卫机制,于某保护了自身的生命安全,昆山警方依法维护了国家公民于某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一案件我们可以认识到,在生活中当我们遭受不法侵害时,要有效引用正當防卫机制来保护我们自身合法权益;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种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时,要有效引用正当防卫机制,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鼓励人们在生活中有效运用正当防卫机制来与邪恶势力作斗争,保证人民、公共和国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结语

本文结合昆山宝马砍人事件,在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以及其紧迫性和适度性等方面对正当防卫这一重要制度进行了深刻的论述。通过论述我们要认识到,在面对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犯罪行为时,我们要坚定我国刑法设立正当防卫机制的本意是惩恶扬善,我们要合理有效地使用正当防卫机制来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自身的权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网.2012年1月14日.

[2]正当防卫中防卫意识的命运.中国社会科学网.2015年6月10日.

[3]方鹏老师解读“昆山反杀案”——刑法的根基使惩恶扬善.中国政法大学.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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