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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立法时代的中国公司法可诉性研究

2019-03-25张铭泉

法制与社会 2019年4期
关键词:公司法中国

摘 要 2005年我国开始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当时积累了大量的案例使得我们建立的法律在世界上都非常先进。随着社会发展与经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法律逐渐完善。直到今天,处于后立法时代的中国,公司法等各类法律还在不断进行修改以实现它们本身的可诉性,以达到发挥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关键词 后立法时代 中国 公司法 可诉性

作者简介:张铭泉,纽约法律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07

一、后立法时代中国公司法可诉性的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后立法时代

所谓的后立法时代,就如字面意思。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不断有新型产业出现。在一个行业出现后紧接着就会有相应的法律被制定出来,这就是所谓的后立法。也就是,先有行业后立法。

中国的后立法时代是指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后立法时代,因为市场随时在发展,所以后立法的推行十分重要,只有保证好后立法法律才不会落后,才能发挥自己解决矛盾的作用。

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国外的资本主义制度我们很难借鉴,就国情来说,我们的经济发展速度飞快,无法预测到会有怎样的社会矛盾,所以只有出现了应用到法的主体我们才有能够建立法律的依据。

中国正处于一个现有行业后立法的时代。中国经济发展迅速,不断有新型产业产生为社会创造价值。为了约束其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利益,相应的法律被制定出来。

(二)什么是法的可诉性

法的可行性是说法的约束对象是社会纠纷,法的实现完全基于纠纷主体自愿,法依靠司法强制实施。

任何人都可以把法律当作诉讼或者维护自己的工具,但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法律必须能够作为辨明是非的依据。

可诉性就是保证法律的存在意义的属性,只有保证了法律的可诉性,法律才能有效的被使用,才能保证法律存在的意义。

(三)公司法可诉性的现实意义

实现可诉性是为了使法条与实践建立起联系。可诉性使得公司法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只有实现了可诉性,被损害利益的人才会使用公司法,换言之,若没有可诉性,公司法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例如,在美国有一个人叫布鲁斯,他在一家银行存了五百美元。合同没有写明每个月要收取十美元的财产管理费,对方也没有口头告知他每个月要交多少钱,一年后他去取钱的时候发现要交一百二十美元才能拿到自己原来的五百美元。布鲁斯提出诉讼请求,虽然有相关的法律但因为布鲁斯势单力薄,法院不受理这个案件。这样法律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这就是可诉性对于法律的重要意义。

公司法是我国部门法之一,是用来规范公司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根本利益也就是维护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现今社会公司是一个巨大的社会组成部分,只有约束好其行为才能保障好人民与公司的利益,保证社会的正常运作,所以公司法特别重要,只有保证了公司法上的可诉性,公司法才能发挥作用,维护社会主义的基本利益。

中国人口数量巨大,利益纠纷时常发生,只有保证了法律的可诉性和法律的效率才能维护好大多数人的基本利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

二、公司法的可诉性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反思公司法存在的问题

不管是什么样的制度,在什么年代,法律本身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因为人们对文字的理解不同,法律出现漏洞也很正常。因为我国的后立法,有些法律的责任判别也不是非常明确,中间还夹杂着人情干预法律的情况。例如于欢杀人救母案,由于影响巨大,众多网友为其求情甚至有人跑到法院替他求情,他因此获得了从轻处置的判决。

因为公司法成文较晚,二零零五年至今不过十几年的时间。公司法难免出现漏洞。公司也是多种多样,公司法也很难都约束到。公司法还需要更加完善,建立出一套完整规范的法律体系。当时为了提倡创建公司给了创建公司的个人一些优惠,在如今这个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应该修改法律,改变优惠方式。

公司法语言也不够细致,有许多笼统的概括,界限不明也容易被不受本条法律维护的人拿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容易误用,造成自己利益的损失。

公司法因为维护社会主义的根本利益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维护个人利益,在有些方面不能良好的维护公司及其法人的利益。

因为公司结构复杂,多数公司股权掌握在几个人手中而不是一个人,也会有多人共同管理公司的情况产生,人难免有私心。对于解决公司内部问题,公司法还应该吸取更多案例的教训,做到用以明辨是非的目的。

(二) 反思公司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随着时代的进步,老旧的法律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很正常。就如互联网公司,电商平台。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难以监管的区域,法律也很难照顾到方方面面,就有不少公司在互联网上做法律监管不到的事情。

随着经济发展,在国家推动企业转型,“一化三改”的火热进行中。不少公司参与了转型,公司法还没来得及做出相应的增添。一些商业巨头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默认的“规则”阻碍了公司法的修改。

还有民众对知识产权认识不足导致有些政策的难以推行,使得公司法没法正确的修改。

距离二零零五年我国开始推行公司法已经十几年了,还没有一本关于公司法可诉性的著作出版,关于研究中国公司法可诉性的论文更是屈指可数。这让人产生疑问,为什么没有人做这么重要的事情?

关于解释公司法细节的著作更是没有,律师都习惯了使用自身经验就一方面进行解读达到辩解或者是诉讼的目的,就是这样让公司法的修改增加了难度。

(三)反思诉讼程序的问题

影响公司法可诉性最严重的一点就是诉讼程序的问题了。无论什么法律,诉讼程序是最关键的一点。因为它连接着法律与问题,只有参与诉讼程序才能使用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所以说,诉讼程序是影响法律的重要一环。

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公司法诉讼,公司法诉讼还要依靠公司法实体法和司法解释来完成诉讼。这大大加大了诉讼程序的复杂度,还给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增大了难度。大大地降低了公司法的可诉性。有的人支付不起高昂的诉讼费用而放弃了诉讼,有的公司怕麻烦选择放弃自己的利益。还有部分人法律意识不全面,不知道有些事情可以上诉来解决。还有一个问题是,公司法的诉讼太过于繁琐,有些律师不能很好的解读相关的法律,导致了原告或者被告的损失。

三、如何提高后立法时代中国公司法的可诉性

(一)规范化公司法

公司法本身存在的问题无疑是降低公司法可诉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公司法存在的语句不清,责任判定不明确使得公司法的可诉性大大降低。

就这一问题,有很多解决方法。规范化公司法就是解决方法之一。规范化公司法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就语句表达不明的问题,可以细化条目,把原来表达不明确的条目细化成多项,全方面的解释一条法律条目使法律条文做到通俗易懂,表意明确。第二,公司法的不规范问题。规范公司法首先要规范公司法的条目,把多余、表达不明的删去,避免误用,把表意不明确的进行修改,明确责任的裁判。公司法还要规范公司法所对应的对象,需要把公司法所对应的企业规范化,避免出现权力漏洞。第三,避免公司法成为最高法院的公司法。在裁判过程中多引用公司法,避免让公司法变成摆设,频繁更新公司法听取地方法院的意见以加快公司法的进化速度。

(二)改善法律结构

降低公司法可诉性的普遍原因是公司法没有直接的诉讼程序,公司法的诉讼需要结合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来进行。提高公司法的可诉性可以在相应的其他法律中明确指出此条法律如何作用于公司法的裁判之中。把相关的公司法融合在相应的其他法律中,以达到降低诉讼难度的目的,提高公司法的可诉性。

提高可诉性的有效方法就是让法变得简单。增大法与法之间的联系,使法律之间相互解释相互依存,去除相互矛盾的法律条文。这一步不是让法变得臃肿复杂,而是让法变得简单容易使用。降低诉讼程序的成本,让公民愿意诉讼解决问题,提高法律效率,提升法律的可诉性。

明确法律责任认定方法,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裁判程序健全的国家的责任认定方法。例如学习英国的公共法庭等,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还应该细化法律条目,避免笼统的法律出现给责任认定过程增添难度。

改善法律结构是提高法律效率以提高法律可诉性的有效方法之一。

(三)法律的普及

特別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知识的普及。在法律不普及的时候,有许多人因为不懂法律而触犯了法律甚至是做出了犯罪的行为,例如年少的小明因为不懂法律与好朋友小华分享了色情视频,小华出于感谢给了小明钱财,这就违反了法律。还有随着军事游戏的发展,枪械武器知识开始普及,有不少人想要拥有自己的枪械,一旦拥有就违反了法律,甚至连金属结构的仿真枪都不能持有,一旦拥有有期徒刑五到十五年。所以法律的普及很重要,它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也会避免人们因为无知犯错。

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不少努力,极大程度的普及了刑法与民法,大大降低了人民因为不懂法律而触犯法律事件发生的概率。但对于公司法,大多数民众与公司任职人员了解的并不清楚。公司与公安部门应该做好相关人员的法律普及,只有让法律深入人心才能让人们更好的使用它,以达到提高可诉性的目的。

(四)优化诉讼程序,明确裁判标准

提高可诉性的最有效方法就是优化诉讼程序。公司法的诉讼程序因为要依靠司法解释,所以尤其麻烦也没有判定标准。在这一方面可以参考以往相关案例,制定出相关的判定标准,也可以参照相似案例对判决进行修正,达到合理合乎人情的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效果。

保持法律的可诉性还应该保证法律活性,除了走法律诉讼程序,就事件严重程度较轻的还可以通过非诉讼程序使用公司法结合众多法律来解决。例如商事调解,建立公司内部调解部门,通过调解来让双方满意,达到解决矛盾的目的。通讯公司的电话投诉部门,电商平台的投诉部门,315维权部门都是有效的非诉讼商事调解部门。

学习成熟的公司法判断标准也是有效手段,但应该注意不能生搬硬套。只有把标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才能制定出有效的判定标准。

有了有效的公正的判定标准,公司法的可诉性就可以大大提高了。

(五)提升诉讼与辩解手段

诉讼性让人不满意还在于原告与被告的律师相应的法律素养不高,他们对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不透彻,提供了不适当的证据信息,引用了不合适的法律条例以及不适用的判决案例,增加了裁判难度。

应该细化与法律相关的工作人员种类,规范化律师事务所,为此类事件能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降低此类事件判决难度,增大公司法的可诉性。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廉政教育,加强公司法素养的培养。

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应该在判定过程中引入合适的相关案例,降低判决难度,增加判决效率与公平性。

四、总结

我国正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公司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的监管十分重要,公司法的可诉性是法律要素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效率,从而关系到社会主义的根本利益。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法进行修改,优化公司法诉讼程序,增加非诉讼程序,并对人们进行普及。

参考文献:

[1]赵万一、张长健.后立法时代的中国公司法可诉性.北方法学.2014(1).

[2]黄良青.后立法时代的中国公司法可诉性研究.法制博览.2018(9).

[3]张鹏飞.后立法时代的中国公司法可诉性.法制宣传资料.2018(6).

[4]苏海悦.后立法时代的中国公司法可诉性.法制博览.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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