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隐孕”求职之劳动合同分析

2019-03-21杨永新

现代交际 2019年2期

杨永新

摘要:“隐孕”求职的现象近年来频频出现,劳动者隐瞒自身真实情况,可否认定为欺诈行为,又是否当然地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等一系列问题引发争议。从形式上认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实际上又关系到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牵涉到性别歧视等敏感话题。因此,不应简单地认定该类“隐孕”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有无,而是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量,从而作出合法合理的法律评价。

关键词:隐孕 欺诈 劳动合同 性别歧视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2-0041-02

一、问题提出

孙女士在招聘会上看到某公司招聘文员的信息,之后便前来面试,最终顺利通过。在应聘的阶段,当被询问到结婚生育情况时,她回答自己现在单身,没有怀孕。面试之后用人单位便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可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没过几天,孙女士就对公司说自己怀孕了,之后便各种理由休假,公司在这期间一切费用照常替其上交,中途还派人前去探望。可是生完孩子孙女士便提出来辞职。

公司负责人说:“我们公司女员工多,公司也很注重对女性权益的保障,建立各方面制度规范,对于怀孕的女性劳动者尽可能多地给予方便和优待。但是,像孙女士这样‘隐孕行为的劳动者真的挺让公司感到心寒。在孙女士怀孕期间,她几乎没有为公司创造劳动价值,公司却仍然照发工资、照交社保。”

该事件在网络上引起热议。相较于以往舆论多倒向弱势的劳动者一方的情况,这次多数人站在用人单位一方,认为该劳动者的行为有违诚信,也会给女性求职就业带来负面影响。……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