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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人作品的合理使用

2019-03-21周安康

现代交际 2019年2期

周安康

摘要:同人作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作品给现行的著作权法带来挑战,其与原作品的依附关系模糊了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界限。美国司法实践中对同人作品的合理使用采用“四要素标准”,而中国合理使用制度中列举规定了12种使用情形并采用“三步检验标准”,两者之间存在适用上的差异。中国应该学习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的转换性使用,打破封闭僵化的使用制度,增加例外情形,扩大合理使用范围。

关键词:同人作品 合理使用 四要素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2-0036-02

金庸诉江南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裁定《此间的少年》属于重新创作。它不侵犯金庸的著作权,但作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的责任。法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作者的权利,对于规范同人作品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毕竟是对权利人的额外保护,其保护能力有局限性。因此,如何通过著作权法律制度对同人作品进行规制以及如何判断同人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同人作品的合理使用

同人作品对于经常混在ACGN领域(动画、漫画、游戏、小说的缩写)的人来说是一个非常熟悉的词汇,但它在法学领域中经常被忽视。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同人作品这个概念。该词源自日本,一般是指志趣相投的人在原作品基础上对其中的人物姓名、性格、现象等元素进行再创造的作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说、游戏、漫画、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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