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字版权贸易中的问题及对策
——以版权法制建设为主要视角
2019-03-21饶斯玄
传播与版权 2019年5期
关键词:法律
饶斯玄
(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一、我国数字版权贸易法律的现状
(一)立法情况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便开始了版权法制建设。目前,我国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四个部分组成,逐步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关于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较为全面,各个层面的法律法规都有,但针对数字版权保护的法规是缺位的。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指出涉及网络侵权责任的若干问题,但内容较为单一,仅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发生侵权行为的解决措施。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范了网络服务运营商关于版权的行政责任,但它们并未涉及其他主体的责任,由此可见数字版权贸易立法的局限性较大。
(二)执法情况
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了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区、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加大了执法力度。
二、我国数字版权贸易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版权保护范围不够宽泛
我们如今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普及,从而大大影响了国际版权贸易的主体,海量的数字版权作品涌现,取代了很大一部分传统版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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