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研究

2019-03-21张基隆

传播与版权 2019年5期

张基隆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医疗事故罪的处罚目的不仅是为了处罚犯罪,同时也是为了预防犯罪,以此来教育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工作中遵守医疗规范、严谨负责,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对犯罪行为人的刑罚种类只有拘役和有期徒刑,刑种过于单一;刑罚的最高刑为三年,最高刑过低,达不到刑事处罚目的实现。

一、医疗事故罪法定刑的缺陷

(一)法定刑刑种单一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幅度。”[1]我国的法定刑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种附加刑。医疗事故罪只有拘役和有期徒刑两种刑罚,刑罚种类设置单一,与其他过失犯罪相比,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规定了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医疗服务行业具有专业性、特殊性,因而在诊疗护理的过程中造成的医疗事故也具有多样性,单一的刑罚种类不仅不能适应复杂的医疗犯罪行为,也为贯彻罪刑责相一致原则设置了障碍,在选择适用刑罚时,造成可供选择刑罚种类较少的尴尬局面,这样不利于打击犯罪与对犯罪人的改造。虽然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都是较短的限制自由刑,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较小,刑罚过后再犯的可能性也不大,对其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羁押于看守所或监狱,与其他罪犯混杂在一起,这与他们主观恶意程度不一致,可能会引起犯罪人对审判结果的不满和对社会的敌视。……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