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的立法路径与当地社区利益协调研究
2019-03-21郑文杰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9年2期
关键词:国家
郑文杰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我国在推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中取得了有益的探索经验,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理论困境和实际操作上的难题。因此,本文从国家公园体制建设总体制度设计出发,结合我国正在进行的国家公园建设试点的经验以及域外经验,试就国家公园建设中的立法路径选择及其相关的当地社区利益协调机制作一探讨。
一、国家公园之含义与体系定位
(一)国家公园的含义
在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之前,我国就已经建立了多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等,但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乱象依然频发,近年来发生的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例子最为典型的莫过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问题。究其原因,除了管理部门执法不严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在保护区里搞大开发,甚至在立法上“放水”,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开绿灯”。因此,国家公园的建立应当跳出地方利益的藩篱,要以国家利益为主导,坚持国家所有。国家公园的意义在于“中央直管、全民所有”,即由中央政府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强调的是全民所有的性质,“国家”即为全民所有,“公”意味着目的在于全民公益,“园”则是有法定明确的保护地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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