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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诉讼观视角探析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

2019-03-21余怡然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9年2期
关键词:程序

余怡然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19世纪末,自由主义诉讼观逐渐没落,社会诉讼观随之崛起。国家从消极被动的“守夜人”角色逐渐向积极主动的“掌控者”角色转变,为更好地实现自由和正义而积极承担起保护伞的责任,法院的作用也因此加强;相对而言,当事人的诉讼自由则有所限制,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就此诞生。目前我国对于民事诉讼司法改革相关制度的理论研究存在一定的偏向性,普遍倾向于以法院为研究对象,缺少对当事人的研究。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本身作为一种不太成熟的制度,我国立法并没有规定其具体概念,对其研究和分析更少,诸多民事诉讼著作、论文中虽偶有涉及,但不系统全面,尤其缺乏专以诉讼观视角对当事人诉讼义务进行的剖析,故本文拟专从诉讼观的角度剖析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制度,期望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一、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概述

(一)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概念

德国1976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向法院作出完全且真实的事实陈述。该规定是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萌芽,要求当事人的事实陈述须完全且真实,这便是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中真实义务的写照。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要求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根据所处诉讼状态的不同而选择在适当的时间节点主动提出其为进行并赢得诉讼所需的必要攻击或防御方法,若逾时提供,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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