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策思维走向法治思维: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
2019-03-21姚荣
重庆高教研究 2019年3期
姚 荣
(南京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 南京 210097)
一、“文件治教”与“项目治教”:高等教育治理的政策思维
自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以来,我国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与落实就正式被纳入国家的政策议程。根据《决定》的战略部署,高等学校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在招生、人事、财政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1986年颁布实施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进一步要求“扩大高等学校管理权限,增强高等学校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1998年,《高等教育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高等学校作为法人的法律地位,并列举了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类型与具体内容。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落实与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以及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作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2017年,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以及服务型政府建设,实现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行使中的权责统一。然而,值得反思的是,这一系列文件发布之后,缘何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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