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体制研究
2019-03-21田丹宇
世界环境 2019年1期
关键词:国家
■文 / 田丹宇
中国已建立起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务院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地方、各行业广泛参与的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再次把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体制问题提到重要位置,系统总结梳理气候变化治理相关国际经验,对于推进国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法治化、制度化、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 。
一、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体制纳入立法
目前,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缔约方已达197个。虽然世界各国历史变迁有别,政府管理体制殊异,但缔约方各国内的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体制建设多起步于20世纪末、健全于21世纪初,并通过立法回答了应对气候变化“由谁干、干什么”的问题,呈现出一些共同特征。
(一)赋予应对气候变化管理机构法律地位
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其气候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管理机构的地位和职权,实现气候管理事出有名、事出有据。韩国《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第三章规定了国家和地方“绿色增长委员会”的组成、职能、运行规则、人员组成及任免等内容。新西兰《应对气候变化法》第二部分规定了财政部、国家登记处、国家清单署等机构的职责,构建了新西兰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和监督体系。墨西哥 《气候变化基本法》第五章“国家气候变化体制”包括10节60个条款,设定了包括气候变化委员会、政府内务部气候变化委员会、能源和气候变化局、顾问班子以及州政府组成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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