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治演进
2019-03-21邓策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8级硕士研究生
世界环境 2019年1期
■邓策 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8级硕士研究生

全球化的发展浪潮正推动着世界经济高歌猛进,然而人们在享受技术进步、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不得不承受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由于环境要素相互连接、相互影响的自然属性,环境问题已不再受国界的限制,转而发展为区域性甚至全球性的重大问题。由温室气体大量排放所引发的气候变化问题正是其中的典型。要想解决这类超越国境且涉及全人类利益的问题,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体系由此应运而生。
第一个应对气候变化的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92年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该公约旨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以确保粮食生产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该公约要求缔约国定期向缔约方大会提供人为排放温室气体和清除温室气体的清单;考虑到各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公约》要求各国家在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下,采取措施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建立起国际资金机制,给发展中国家以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但是《公约》并未对温室气体的减排量进行具体规定。由于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范,该公约实际并未发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
为建立有约束力的规范,缔约方大会展开了积极磋商。1997年12月,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为缔约国确定了具体减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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