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极超额控制与大股东的竞合关系对公司债务期限决策的影响
2019-03-21刘新民孙田田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2期
刘新民, 孙田田, 王 垒
(山东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山东 青岛 266590)
合理的债务期限结构有助于规避企业债务诉讼问题,进而降低上市公司经营信用风险。然而,上市公司债务违约现象屡见不鲜。公司出现债务违约的情况,其中一部分原因是上市公司背后隐性的实际控制人利用金字塔股权结构掏空或转移、挪用公司资产,进行一系列隧道行为挖掘导致了债务未能到期偿还。不管是乐视实际控制人贾跃亭减持套现,还是中大力德实际控制人周国英占用公司资产,都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实际控制人的掏空现象。学术界也已有证据表明,我国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使得处于控制链顶端的终极控制人凭借超额控制权,成功实施隧道挖掘行为攫取私人利益,严重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1]。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验证了大股东①(MLS)在遏制企业隧道行为的治理作用[2]。面对终极控制人隧道行为,公司大股东将形成联盟共同对抗终极控制人,大股东联合与企业终极控制人产生竞争,将削弱终极控制人②实施隧道行为的能力[3]。事实上,债务期限结构决策就会影响到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监督强度。在债务期限结构中,短期债务使债权人能够通过更频繁地再融资和重新谈判合约条款发挥更多的监督作用。在终极控制人实施隧道行为时,为避免短期债权人的监督,会不会策略性改变公司的债务期限结构,为其“掏空”行为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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